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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高院案例入選全國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導讀

今天(6月22日)上午10時30分,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10起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林文學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審判長劉小飛出席了發布會並介紹典型案例相關情況。

廣西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審理的鄧仕迎訴廣西永凱糖紙有限責任公司等六企業通海水域污染損害責任糾紛一案獲評全國十大典型案例。該獲評入選案例的合議庭為審判長梁文、主辦法官麥青、合議庭成員周艷華、書記員馬素蓉。

這次發布的十個典型案例均為獲評首屆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優秀裁判文書的案件,並由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判庭與司法案例研究院合作開展網路評選,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后確定。案件涉及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大氣、海洋、漁業資源污染、環境公益訴訟、環境行政處罰等糾紛,涵蓋大氣、水、漁業、野生動物等環境要素和自然資源,類型包括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類案件,對於統一環境資源案件裁判標準,完善審理規則能夠起到較好的指導作用。

廣西是全國最先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的六個高院之一。2016年,廣西法院共新收一審刑事、民事、行政環境資源類案件5812件,同比上升7.81%,審結一審刑事、民事、行政環境資源類案件5270件,同比上升2.77%。

廣西法院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為統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認真貫徹落實新環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在救濟環境權益、制約公共權力、終結矛盾糾紛和形成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為營造「三大生態」、實現「兩個建成」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首屆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優秀裁判文書評選活動,廣西共8篇文書獲獎(其中一等獎1篇、二等獎1篇、三等獎3篇、優秀獎3篇),獲獎篇數超過全國高院獲獎平均數。此次,廣西高院麥青法官的案例又入選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在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領域打響了廣西品牌。

今年,廣西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將務實創新,不斷提高環境資源審判工作規範化水平,樹立嚴格執法、維護權益、注重預防、修復為主、公眾參與等現代環境資源司法理念,通過建立重大環境污染案件、公益訴訟案件報告和管理制度,細化環境污染案件的審判規則,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工作規範(試行)》的要求,努力培養一支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環境專業知識、既能審理案件又能開展理論研究的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團隊,為提高綠色發展司法保障水平奠定堅實的人才基礎。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9日至5月25日,廣西橫縣鬱江六景至飛龍河段連續發生多起網箱養殖魚類死亡事故,鄧仕迎是遭受死魚事故的養殖戶之一。事故河段是橫縣人民政府為保護重點流域水質和飲用水源安全而劃定的禁止網箱養殖水域,鄧仕迎未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灘涂養殖許可證》。死魚事件發生后,當地漁業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死魚原因開展調查,認為溶解氧偏低是主要原因。鄧仕迎認為廣西永凱糖紙有限責任公司等六企業所在的河岸位置均屬其養殖河段的上游,且其排污管都是通向鬱江,其排污行為直接造成鬱江六景至飛龍河段溶解氧過低,從而導致其網箱魚大量死亡,訴請法院判令六家企業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人工費114786元、飼料魚苗成本302500元,並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裁判結果

北海海事法院一審認為,鄧仕迎已經舉證證明永凱公司、祈順公司和華鴻公司均排放了可能造成其養殖魚缺氧致死的污染物,並且該污染物到達了損害發生地,而永凱公司、祈順公司和華鴻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污染行為與鄧仕迎的死魚損害不存在因果關係,故應認定永凱公司、祈順公司和華鴻公司的排污行為與鄧仕迎的養殖損失存在因果關係。鄧仕迎在死魚事故發生時未依法取得養殖證,並不享有使用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權利,其養殖收益不具有合法性,故養殖魚價值構成中的利潤部分及養殖人工費不受法律保護,但其購買的魚苗、飼養魚類必要的飼料等成本性投入屬於合法民事利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對於鄧仕迎可受法律保護的養殖損失,強降雨導致各種污染源匯入鬱江所輸出的有機污染物與損害後果的原因力比例為75%,沿江生產企業正常排放生產廢水所輸出的有機污染物與損害後果的原因力比例為25%。對於生產企業排污所造成的鄧仕迎養殖成本損失23056.13元,永凱公司、祈順公司和華鴻公司應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永凱公司、祈順公司、華鴻公司的排污行為與鄧仕迎養殖的魚類死亡有因果關係正確。一審法院以行政部門記載的死魚數據為依據,綜合魚種類、數量、魚苗市場價格等各方面實際因素,對鄧仕迎購買魚苗的損失進行合理計算,對購買飼料的成本根據養殖慣例進行酌定,尊重客觀事實且公平合理。鄧仕迎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對其非法佔有水域進行養殖而取得的不正當收益損失部分法律不予保護,對其具體實施非法養殖行為所投入的人工費亦不應支持,但其購買的魚苗、飼料、魚葯等生產成本並無非法性,仍屬於合法的民事權益,應予以保護。根據南寧市環保局的報告,從造成死魚河段溶解氧降低的有機污染物的來源構成來看,沿江生產企業正常排放的生產廢水為輸出耗氧有機物的來源之一,還存在另外三方面的污染源,一審確定排污企業對鄧仕迎可受法律保護的養殖損失應承擔25%的責任比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網箱養殖魚死亡事件引發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本案被訴排污企業較多,水體污染來源多樣,甄別侵權責任主體及判定各主體責任比例是審理的難點。一審、二審法院依法適用環境污染侵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認定被告企業的排污雖未超過國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但並不能直接免除其責任;正確分配舉證責任,由原告對存在侵權行為、損害以及侵權行為和損害之間有一定關聯性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對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準確認定責任比例,在數個企業分別排放污水,造成流域性溶解氧急劇下降的情況下,每個企業的污染行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難以確定各自責任大小,判定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原告系無證在政府劃定的禁止網箱養殖水域進行生產的養殖戶,其主張的損失應否支持是本案審理的另一難點。一審、二審法院正確處理行政管理和保護合法民事權益的關係,對原告的損失進行細化定性,對不正當收益損失部分及其具體實施非法養殖行為所投入的人工費不予支持,對其購買魚苗、飼料、魚葯等生產成本的損失賠償請求予以支持。本案審理思路清晰,對水污染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示範意義。

張梓太

復旦大學教授

點評意見

對污染水體造成損害的案件,應適用有關環境侵權的特殊規則。但水體污染成因複雜,具有間接性、長期性、潛伏性、滯后性等特點,即使適用特殊規則,要釐清致損原因及責任範圍等也殊為不易。環境侵權規則的目的是合理填補受害人的損失,本案較好地把握了這一理念,具體體現在:

一是無過錯責任與違法性關係的把握上,明確了合法排污仍應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產生的原因不是違反法定或約定義務,而是來自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因而違法性不應納入考量因素。

二是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準確把握了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原告仍需承擔初步的證明責任,且舉證程度需達到一定的概然性。

三是在損害範圍的確定上,本案沒有直接探尋單個污染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影響,而是首先明確了不同類型的污染源的致損原因力,進而在同一類型的污染源排放企業間劃分責任,較好的解決了污染源複雜所導致的責任確定困境。

水污染案件的另一特殊性在於所侵害權益的把握上。民事法律所保護的民事權益不包括非法民事利益。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個人利用水資源,必須依法進行。本案中原告未取得養殖證,不享有受到物權法保護的養殖收益權,其養殖收益不具正當性,不屬於民事權益。但原告購買魚苗、飼料、魚葯等並不違法,在因污染受損后應予以救濟。

綜合「法信」及廣西高院環資庭材料 編輯╱芊芊大家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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