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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台80后男子購買、販賣毒品3190克 因有立功表現被判無期

原標題:煙台80后男子購買、販賣毒品3190克 因有立功表現被判無期

為更加有效地開展禁毒人民戰爭,營造對毒品犯罪嚴懲重處的法律氛圍,最大限度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現公布兩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羅某等販賣、運輸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羅某,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於四川省南充市,漢族,國中文化,無業。2005年11月4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於某某,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於山東省煙台市,漢族,國中文化,無業。

被告人於某某為謀利,於2015年1月至4月間,先後三次籌集毒資從煙台市趕到廣東省廣州市,找到被告人羅某,由羅某在當地介紹毒販陳某(另案處理)或從陳某處代為購買甲基苯丙胺共計3190克,均由被告人於某某本人親自帶回煙台。被告人於某某將帶回的毒品先後在煙台市芝罘區幸福河市場附近、萊山區南塂市場附近等地多次向柳某、車某(均系同案被告人)等人販賣。

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於某某在煙台市芝罘區維特風尚酒店一樓大廳電梯口處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從其包內及其暫住的維特風尚酒店432房間內扣押甲基苯丙胺1174.27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紅色片劑2.75克。同年5月23日,被告人羅某在廣州市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從羅某處扣押甲基苯丙胺11.44克。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明知被告人於某某以販賣為目的而購買毒品,還為其代購毒品,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於某某以販賣為目的購買毒品,並從廣州將毒品運至煙台販賣,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羅某多次代購毒品,數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本應嚴懲,但鑒於其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有坦白情節,對其可判處死刑,但不立即執行。被告人於某某從廣州購買毒品,運至煙台販賣,數量大,依法應當嚴懲,但鑒於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柳某,構成重大立功,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羅某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依法對被告人於某某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被告人蘭某某等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蘭某某,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於吉林省蛟河市,漢族,國中文化,無業。因犯搶劫罪於2004年5月24日被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08年12月3日被減刑釋放。

被告人張某,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於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漢族,國小文化,無業。

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蘭某某與被告人張某共謀販賣毒品,被告人蘭某某先後通過銀行轉賬、現金匯款等方式向被告人張某支付毒資共計人民幣10萬元,由被告人張某從上線「阿偉」(另案處理)處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運至煙台。同年10月19日18時許,被告人張某與蘭某某在蘭某某租房處走廊內見面,當二人準備開門進入房間時,被公安民警抓獲。公安民警當場從被告人張某攜帶的靠枕內查獲甲基苯丙胺1976.96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174.54克,從蘭某某租房處查獲甲基苯丙胺517.93克、氯胺酮5.64克、甲基苯丙胺紅色片劑35.16克、甲基苯丙胺紅色顆粒1.95克。被告人蘭某某從2015年5月起至被抓獲前,多次在煙台市區向李某、鹿某某、劉某某、邱某等人販賣毒品,共計甲基苯丙胺141克,麻古0.3克。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蘭某某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多次販賣毒品,數量大,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鑒於被告人蘭某某、張某交易毒品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毒品未進一步流入社會,未造成更嚴重後果,且張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判處二被告人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據此,依法對蘭某某、張某二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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