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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所引發的「翻案式」分析思考!

案情簡介:中山市南區佳藝工藝傢具廠(以下簡稱佳藝傢具廠)是名稱為「三抽櫃(蛋形)」的外觀設計專利(即本案專利)獨佔許可使用權人。本案專利產品是一款「三抽屜」橢圓形柜子,由櫃頂、櫃體和櫃腳三個部分組成,詳見附件一(圖15-1)。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豪公司)生產、銷售了具有三個抽屜的橢圓形柜子,詳見附件一(圖15-2)。

圖15-1 、15-2

圖15-3

2010年9月6日,佳藝傢具廠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君豪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均是有三個抽屜的橢圓形柜子,二者在櫃頂、櫃體和櫃腳三個部分的外觀形狀相似,但在櫃體表面花狀圖案、圖案的表現形式以及外觀形狀與圖形結合方面存在的差異使二者的整體視覺效果不同,因此被訴侵權產品與本案專利不相似,君豪公司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故判決駁回佳藝傢具廠的訴訟請求。佳藝傢具廠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四方形三抽櫃和八邊形裝飾框與「蛋形」圓柱體櫃體按照特定方式結合、布局,是本案專利最顯著的設計特徵,在君豪公司未舉證證明本案專利產品的形狀為該類產品慣常設計的情況下,該特徵對於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更大,被訴侵權產品具備該特徵。被訴侵權產品與本案專利在裝飾圖案的方面的差異僅為局部的、細微的差異。因此,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本案專利設計構成近似。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令君豪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君豪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1年11月22日裁定駁回了君豪公司的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外觀設計專利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徵對於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影響,被訴侵權產品和本案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在櫃體的整體形狀、櫃體各組成部分的形狀以及布局方式上的基本相同相比其他設計特徵對於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在被訴侵權設計採用了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特徵的前提下,裝飾圖案的簡單替換不會影響兩者整體視覺效果的近似。

一、專利產品與被訴產品的比較

專利產品特徵:從主視圖看,櫃體有三個抽屜上下依次排列,抽屜均呈長方形,中間有一個圓形拉手,每兩個抽屜之間有一條狀間隔,正面有一隻類似百合花狀圖案貫通三個抽屜。從俯視圖看,櫃頂呈橢圓狀,邊緣有圍欄式的突起,使櫃頂呈一個盆狀,盆中央是一支與主視圖類似的百合花狀圖案。從左視圖看,櫃體上設置有一個長條形八角裝飾塊,其內有一支類似百合花形狀圖案。右視圖與左視圖對稱。從后視圖看,櫃體左右兩側各有一條飾條,中間位置為空白。從仰視圖看,櫃腳外形也呈橢圓形,在橢圓形中對稱分佈四隻T形腳座。

被訴產品特徵:也是一款三抽屜柜子,由櫃頂、櫃體和櫃腳三個部分組成。

二者相同點在於:櫃體正面有3個抽屜上下依次排列,抽屜均呈長方形,中間有一個圓形拉手,每兩個抽屜之間有一條狀間隔,櫃頂呈橢圓狀,邊緣有圍欄式突起,使櫃頂呈一個盆狀,側面有長條形八角裝飾塊,裝飾塊內有花型圖案,背面形狀和櫃腳形狀相同。

二者不同點在於:1、圖案不同及圖案所佔面積不同,被訴產品的正面圖案是三簇分開的牡丹花,所佔面積較大;被訴產品的側面圖案是一簇牡丹花,所佔面積較小。2、被訴產品櫃頂形狀即橢圓形長短軸比值不同。3、櫃頂有無圖案的差別。

二、現有設計狀況及設計空間

關於本案專利申請日前的現有設計狀況請參見附件二(圖15-3)。抽屜柜子的基本功能是用抽屜盛放物品,在滿足該功能性前提下,柜子的外形主要起裝飾性作用,可以設計成長方體形、圓柱形、橢圓柱形、半圓體形、梯形甚至是三角形等,即柜子的外觀設計空間很大。對於設計空間很大的產品領域而言,由於設計者的創作自由度較高,該產品領域內的外觀設計必然形式多樣、風格迥異、異彩紛呈,該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就不容易注意到比較細小的設計差別。

相反,在設計空間很小的領域,由於創作自由度較小,該產品領域內的外觀設計必然存在較多的相同或相似之處,該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通常會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細小區別。被訴產品與本案專利的整體及部分形狀及各部分佈局都相近似,裝飾圖案的簡單替換屬於細小的設計差別,被訴產品疑似構成侵權。

三、設計特徵分析

但是,就本案來說,如附件二所示:現有設計1、現有設計2及現有設計3都是橢圓柱形的櫃體設計,抽屜的形狀都是四方形,抽屜中間有一個圓形拉手;現有設計5展示了側面有長條形八角裝飾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徵相對於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徵。

如前所述,橢圓形的櫃體、四方形的抽屜及其中間的圓形拉手及側面長條形八角裝飾塊等已經被在先設計所披露,故其不屬於本案專利的授權性設計特徵,對該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則本案專利的授權性設計特徵為:櫃體前面、側面及頂部的百合花形狀圖案,抽屜之間的條狀間隔,櫃頂邊緣的圍欄狀突起,對稱分佈的四隻T形腳座。

針對本案專利的上述特徵,被訴產品的規避性設計特徵為:櫃體前面、側面的花卉圖案不同,櫃頂無圖案。被訴產品的借鑒性設計特徵為:抽屜之間的條狀間隔,櫃頂邊緣的圍欄狀突起,對稱分佈的四隻T形腳座。

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侵權判定原則,被訴產品的上述規避性設計特徵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影響;對其借鑒性設計特徵而言,條狀間隔相對於圖案屬於非顯著部位,櫃頂邊緣的突起及四隻腳座屬於正常使用時不易觀察到的部位,故其對被訴產品的整體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被訴產品應該沒有落入本案專利的保護範圍,不構成侵權。

另外,《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根據《專利審查指南2010》規定,所述組合包括拼合和替換,是指將兩項或者兩項以上設計或者設計特徵拼合成一項外觀設計,或者將一項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徵用其他設計特徵替換。前述現有設計1或現有設計2或現有設計3的櫃體設計、抽屜形狀、拉手形狀,與現有設計5的側面八角裝飾塊及現有設計6的條狀間隔等設計特徵相拼合,然後對櫃頂邊緣及櫃腳做微小改變,而圖案屬於公知常識範圍內不同花卉的簡單替換,上述拼合及微調自然會得到本案專利的外觀設計;而本案專利與上述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不是必然產生了獨特的視覺效果,可以說不具有明顯區別。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的裁決可能缺少從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角度進行判斷,缺少將本案專利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徵及其對於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作更為細緻的分析,缺少將本案專利與現有設計或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進行對比,最終得出構成侵權的結論確有值得商榷之處。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作者:高玉光 知識產權律師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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