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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司機注意:今日起開車打電話罰50元,記2分;不系安全帶罰款50

4月27日上午,從邯鄲市公安局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為深入推進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百日攻堅行動」,邯鄲市公安局就大力整治交通及停車秩序、違規小廣告工作,制定了29項措施。機動車斑馬線前不禮讓行人、司機駕駛時撥打接聽電話、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違規行為,將被記2至3分,罰款50元。

一、大力整治道路交通及停車秩序

1.在繁華地點易堵路段、不具備道路停車條件且違停車輛較多、影響秩序的小街巷,增設新型規範的「禁止停車標誌」,在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施划黃色實線,全面禁止車輛亂停亂放。違者對駕駛人依法處以200元以下罰款,記3分。

2.對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省辦法》第75條第10項規定,處50元,記2分。計程車、公交駕駛員違反以上行為的,處罰的同時抄告其所屬單位。

3.對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省辦法》第75條第6項規定,處罰50元,記3分。

4.對阻礙執法、暴力抗法及阻礙、辱罵、毆打國家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法處以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對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省辦法》第75條第7項規定,處罰50元。計程車、公交駕駛員違反以上行為的,處罰的同時抄告其所屬單位。

6.在主城區、醫院、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和小街巷周邊具備停車條件的區域,採取臨時、限時等多種停放方式,合理增設停車泊位,表明禁止車輛停放時間,違者依法處罰100元,在確保停車有位的基礎上嚴格規範停車秩序。

7.對機動車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便道上違法亂停亂放的,依法處以100元罰款。

8.由轄區的大隊共選擇16個違停較多的路口,安裝LED顯示屏、槍求電子抓拍設施,運用高科技手段,實施動態監控抓拍曝光,確保重點區域整體交通秩序和形象。

9.組織新辦駕駛證學員開展路口文明交通實踐和交通志願者活動,積極引領、勸阻非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規定通行、越線停車、行人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違反交通信號通行、不走人行橫道、隨意橫穿馬路等不文明交通違法行為。

10.在28個創城迎檢崗設置文明引導員,提請市政府協調,市文明辦、市直工委等部門組織和發動,具體落實300名文明引導員,為引導員同意配備「文明引導員授帶、小黃帽、小黃旗」等裝備,對文明引導員崗前培訓並分配到28個創建文明城迎檢崗,及時引領和勸阻非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規定同行、越線停車行人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違法交通信號通行、不走任性橫刀、隨意橫穿馬路等不文明交通違法行為。

11.全面細化完善主城區28個創城迎檢崗區周邊交通設施,在崗區周圍家裝行人隔離護欄,限制規範行人通行路線。

12.將易翻越欄杆的重點道路中心隔離護欄加高至1.2米,防止行人翻越護欄,確保路段秩序達到創城標準。

13.每個主城區大隊出動1輛宣傳治理車,在重點路段進行不間斷的宣傳治理,對非機動車、行人加強管控,對交通違法的非機動車、電動三輪、四輪車進行扣留,在崗區辦學班、處罰。

14.在主城區73個主要路口文明交通宣傳欄,18個路口28塊紅綠燈LED顯示屏,2塊大型高清電視屏和交警自有宣傳載體,全天候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文明交通公益廣告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曝光片,營造濃厚創城氛圍。

15.對機動車行駛時向道路上拋散物品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省辦法》第75條第12項規定,處罰50元。乘車人向車外拋撒物品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省辦法》第71條第3項規定,處罰20元。

16.對非機動車遇停止信號時,停在停車線以內或路口內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對頂,處罰30元。

17.對非機動車駕駛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規定,處罰30元。

18.對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對頂同行的、未在非機動車道內形式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省辦法》第72條規定,處罰10元。

19.對行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規定,處罰30元。

20.對行人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省辦法》第71條對頂,處罰20元。

21.對行人違反交通信號通行的、不在人行道內行走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省辦法》第69條規定,處罰50元。

22.購置7輛「綜合巡邏智能採集警用車」,配備給7個主城區轄區大隊,全面加強主城區違法停車抓拍和其他嚴重交通違法綜合整治力度,減少執法成本,增強執法威懾力和整治效率。

二、堅決打擊違法違規廣告

23.對阻礙執法、暴力抗法及阻撓、侮罵、毆打清理小廣告人員的違法人員,一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處理,處警告或二百元一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4.在城區道路上非法攔截過往車輛,向駕乘人員散發或者通過車窗向車內投放小廣告,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認定處罰,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5.在城區道路機動車島上招攔車輛或者車輛遇城區道路交通擁堵緩(停)行、等待綠燈放行時,行人在機動車道上穿插走動向車輛駕乘人員發放小廣告的,認定其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由交警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罰,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26.因張貼、噴塗小廣告、傳單損毀了公私財物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處理,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27.在國家保護文物、名勝古迹噴塗小廣告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處理,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8.在公共場所散發小廣告,不聽制止,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理,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29.張貼、噴塗、散發小廣告內容涉毒、涉黃、私刻公章、偽造證件、非法行醫、收售藥品、宣傳暴恐、非法票據、非法集資、涉槍涉爆等內容的,責令清除,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從快依法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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