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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案主犯判無期 專家稱有遏制電信詐騙意圖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夢遙)7月19日上午,山東臨沂市中院就「徐玉玉」案中7名被告人陳文輝等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公開宣判。主犯陳文輝一審因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6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臨沂中院就該案答記者問的情況來看,主犯陳文輝之所以被判無期,依照「兩高一部」去年12月發布的關於辦理電信詐騙案件司法解釋,進行了從嚴懲處。那麼,發生在去年8月的詐騙行為是否適用新的司法解釋?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有哪些考慮因素?法院對該案的判決背後有可能暗含哪些考量?記者就此採訪了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洪道德。

去年12月,「兩高一部」發布《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明確規定實施電信網路詐騙,達到相應數額標準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應該從重處罰。

洪道德告訴記者,法院在判決時參照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並無問題,「刑法中有『從舊兼從輕』原則,但學界目前認為這種原則不適用於司法解釋,因為司法解釋本身不是立法,只是對現行國家法律在適用方面的說明和解釋,『從舊兼從輕』原則只是針對國家立法來講的,所以雖然這個案件的犯罪行為發生在2016年8月,司法解釋12月對外發布,但司法解釋出台之後,無論是何時發生的罪行,都要以司法解釋作為判定的依據。」

對於影響詐騙罪量刑的因素,洪道德稱,在詐騙罪不完全按照數額來判定,還要綜合考慮其他情節,該案中案件事實證明,徐玉玉的死亡與學費被詐騙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從詐騙行為造成的後果來看,完全符合數額加情節的考量,「詐騙罪本身就是有無期徒刑的,該案並沒有破格處罰。」

那麼,法院對主犯判處無期徒刑背後可能有哪些考量?

洪道德分析稱,這背後可能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目前電信詐騙類犯罪非常常見,通過依法從嚴懲處可以達到遏制犯罪的意圖;此外案件量刑也考慮到了社會大眾的感受,「一方面有很多電信詐騙的受害人損失無法挽回,同時社會對徐玉玉案也非常關注,這其中包括對徐玉玉的同情和對犯罪行為的憎恨」;另一方面,案件在量刑中可能也考慮了徐玉玉本人的情況,「從被害人家庭和本人的狀況來說,被詐騙的這筆錢非常重要,是上學用的,甚至可以說是徐玉玉的命根子。從這些因素來說,判處主犯無期徒刑是說得過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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