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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清輝: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具備託管能力 具有「跑路」風險

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主要問題是,其託管模式本身存在問題,第三方支付機構並不具備託管能力,與P2P平台同樣具有「跑路」風險。

證券日報記者 李 冰

今年伊始,就有多家第三方支付機構收到罰單。事實上,自去年以來,監管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處罰頻率和力度明顯加強。

據零壹財經提供的數據顯示,從2014年3月份起截至2017年5月初,第三方支付機構已經累計被罰近1億元。截至目前,共有48家第三方支付機構被處罰71次。僅2017年初到現在,央行已經對超過10家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出罰單。

此外,在查處第三方支付機構方面,央行對巨頭也不手軟。5月10日,支付寶、財付通兩大移動支付巨頭均收到央行罰單。支付寶相關人員對此回復《證券日報》記者稱,「支付寶在去年年初就啟動了相關的系統升級和改造工作。」她同時表示,目前已按照要求完成相關落實工作,之後將更加嚴格執行央行規定及要求。

根據央行開出的處罰信息顯示,第三方支付機構受處罰的原因多為違反反洗錢規定、違反銀行卡收單規定以及違規使用客戶備付金等。

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主要問題是,其託管模式本身存在問題,第三方支付機構並不具備託管能力,與P2P平台同樣具有「跑路」風險。

多家第三方支付機構

被罰不止一次

據零壹財經不完全統計,從2014年起截至目前,已有48家第三方支付機構遭央行處罰,累計被處罰71次,金額近1億元。

《證券日報》記者梳理相關數據發現,第三方支付機構被處罰的時間主要集中在最近三年,而且多家機構被罰不止一次。其中易寶支付被處罰次數最多,為5次。其2016年8月份被央行沒收違法所得約1059.2萬元,並處以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約4236.9萬元,共罰款5296萬元,是央行對第三方支付罰單金額最高的一次。

2014年9月份,易寶支付第一次被處罰的原因是未落實特約商戶實名制、交易檢測不到位等,對其處理結果是全國範圍內停止接入新商戶,撤離7個省收單業務;2015年4月份,其因違反非金融機構支付規定被第二次處罰,勒令限期改正並罰款4萬元。2016年5月份,其因違反支付結算管理規定第三次被處罰並罰款4萬元;同年8月份,易寶支付迎來最重罰款,共罰款5296萬元;2017年2月份其第5次受到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拉卡拉則被處罰三次。2016年3月份,其因未落實特約商戶實名制被停止寧波市銀行卡收單業務一年;同年10月份,拉卡拉被第二次處罰,原因為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未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被處罰25萬元並有一名相關負責人員被處以2萬元罰款;同年12月份,又因違反銀行卡收單業務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警告,被第三次處罰。

除了易寶支付和拉卡拉以外,還有多家支付公司被處以2次以上違規處罰。其中支付寶、財付通、銀聯商務、快錢、通聯支付、上海盛付支付、上海富友支付等均在被處罰之列。

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自2014年以來,第三方支付機構被註銷《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有4家,被全國範圍內停止接入新商戶的有8家。

網貸天眼相關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表示,「今年5月15日,央行註銷了上海富友金融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上海華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資和信網路支付有限公司、上海付費通企業服務有限公司、浙江盛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易通支付有限公司等6家支付公司的支付牌照。除此之外,溫州之民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海南海島一卡通支付網路有限公司、彬德電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通聯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也均因合併而註銷相關支付牌照。」

第三方支付機構一年減15家

同樣存在「跑路」風險

根據支付清算協會發布最新發布的《支付清算行業運行報告(2017)》顯示,因註銷、主動申請註銷、不予續展和續展合併等因素,270家非銀支付機構在2016年縮減為255家。

根據2014年—2017年第三方支付機構被處罰原因,《證券日報》記者梳理髮現大致存在兩大亂象:違規進行收單業務及違規處理備付金。

根據央行公布《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支付機構需要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進行備付金賬戶管理,支付機構接收的客戶備付金必須全額繳存至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投之家CEO黃詩樵則認為,第三方支付亂象主要是由於近年來互聯網理財平台的繁榮,互聯網支付領域成為支付公司新的增長點,部分公司對於客戶沒有起到最基本的把關作用,導致普通老百姓遭受欺詐風險。「銀行卡收單則涉及套碼、切機、二清等問題;另外還有一些諸如備付金挪用,用戶信息保護不善的問題等。」

宋清輝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主要問題是,其託管模式本身存在問題,第三方支付並不具備託管能力,與P2P平台同樣有「跑路」風險。

網貸之家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曉俊對本報記者表示,「部分支付機構未落實商戶實名制、為無證機構提供交易介面、外包服務管理不規範等嚴重違規現象,表現為『二清』,『二清』危及商戶資金安全。央行《關於銀行卡收單業務外包管理的通知》對於支付機構收單業務作出了規範。」

所謂「二清」機構,是業內的一個專業術語,區別於作為一清機構的銀行和擁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機構,二清機構未獲得央行支付業務許可,幾無設立門檻。在持牌收單機構的支持下實際從事支付業務,因長期在法外之地遊走,大量套現、套碼、跳碼、變造交易等行為與其直接掛鉤。

據了解,「二清」亂象曾一度引起市場關注。2016年7月份,央行官網發布消息稱,第三方支付公司銀聯商務和通聯支付存在嚴重違規現象,兩者分別被罰2653.7萬元和1110萬元。經央行核查,上述兩家公司存在未落實商戶實名制、變造銀行卡交易信息、為無證機構提供交易介面、外包服務管理不規範等嚴重違規現象。原標題:48家支付機構三年被罰1億元亂象頻發「跑路」風險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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