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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計委丨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更新了!

前言

近日,衛計委下發了行的醫療機構設置標準,1994年的舊版標準更新了。《標準》對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口腔醫院、腫瘤醫院、兒童醫院、精神病醫院、傳染病醫院、心血管病醫院、血液病醫院、皮膚病醫院、整形外科醫院、美容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等的設立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

此外,《標準》還指出,少數地區執行本標準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某些指標,作為地方標準,報衛生部核準備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標準的醫療機構,可比照同類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執行。民族醫醫院基本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新標準展示

第一部分 醫院基本標準

凡以「醫院」命名的醫療機構,住院床位總數應在20張以上。

綜合醫院

一級綜合醫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20至99張。

二、 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室、內科、外科、婦(產)科、預防保健科;(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消毒供應室。

三、 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0.7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至少有3名醫師、5名護士和相應的藥劑、檢驗、放射等衛生技術人員;(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 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五、設備:

二級綜合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100張至499張。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膚科、麻醉科、傳染科、預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併建科,皮膚科可併入內科或外科,附近已有傳染病醫院的,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可不設傳染科;(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病理科、血庫(可與檢驗科合設)、理療科、消毒供應室、病案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0.88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四)各專業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診人次占門診建築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

五、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三級綜合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500張以上。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中醫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膚科、麻醉科、康復科、預防保健科;(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病理科、輸血科、核醫學科、理療科(可與康復科合設)、消毒供應室、病案室、營養部和相應的臨床功能檢查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各專業科室的主任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四)臨床營養師不少於2人;

(五)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占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 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門診人次占門診建築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中醫醫院

中醫醫院的門診中醫藥治療率不低於85%,病房中醫藥治療率不低於70%

一級中醫醫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20至79張。

二、科室設置:

至少設有三個中醫一級臨床科室和藥房、化驗室、X光室。

三、人員: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中醫藥人員占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60%;(三) 至少有3名中醫師,1名中藥士,4名護士及相應的放射、檢驗人員;(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醫師。

四、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五、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二級中醫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80至299張。

二、科室設置:

(一) 臨床科室:至少設中醫內科、外科等五個以上中醫一級臨床科室;(二) 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等醫技科室。

三、人員:

(一) 每床至少配有0.88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中醫藥人員占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60%;(三) 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醫師、1名中藥師和相應的藥劑、檢驗、放射等技術人員。各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醫師;(四) 每床至少配備0.3名護士。

四、 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35平方米。

五、 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三級中醫醫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300張以上。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針灸科、骨傷科、肛腸科、皮膚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應室、營養部和相應的臨床功能檢查室。

三、人員:

(一) 每床至少配有1.0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中醫藥人員占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60%;(三) 臨床科室主任必須是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醫師,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藥師以上職稱的中藥師和相應的檢驗、放射等技術人員;(四)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占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五)臨床營養師不少於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護士。

四、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五、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中西醫結合醫院

一級中西醫結合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20至99張。

二、科室設置:

(一) 臨床科室:至少設有中西醫結合內科、外科與預防保健科;(二) 至少設有中藥房、西藥房、化驗室、X光室、消毒供應室。

三、人員: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中西醫結合人員占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三) 至少有3名醫師,5名護士,1名藥劑士,1名中藥劑士及相應的檢驗、放射人員;(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西醫結合醫師。

四、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35平方米。

五、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二級中西醫結合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100至349張。

二、科室設置:

(一) 臨床科室:設有六個以上中西醫結合一級臨床科室;(二) 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應室;(三)設立中西醫結合專科或專病研究室(組)。

三、人員:

(一) 每床至少配有0.98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每床至少配有0.35名護士;

(三) 中西醫結合人員占醫藥護技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四)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西醫結合醫師;(五) 各專業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六) 至少有1名主管藥師和1名中藥師及相應的檢驗、放射等技術人員。

四、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五、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三級中西醫結合醫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350張以上。

二、 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膚科、針炙科、麻醉科、預防保健科;(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放射科、檢驗科、病理科、血庫、消毒供應室、病案室、營養部和相應的臨床功能檢查室;(三)設立中西醫結合專科或專病研究所(室)。

三、 人員:

(一) 每床至少配有1.1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每床至少配有0.4名護士;

(三) 中西醫結合人員占醫藥護技管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60%;(四) 各臨床科室的主任必須是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其中至少有40%為中西醫結合醫師或中醫師;(五)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師、具有主管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師和中藥師各1人和相應的檢驗、放射等技術人員;(六) 至少有1名臨床營養師;

(七) 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占衛生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1%。

四、 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五、 設備:

六、 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 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專科醫院

口腔醫院

二級口腔醫院

一、 牙椅和床位:

牙科治療椅20至59台,住院床位總數1549張。

二、 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口腔內科、口腔頜面外科和口腔修復科、口腔預防保健組、口腔急診室;(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消毒供應室、病案室。

三、 人員:

(一) 每牙椅(床)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二)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三) 各專業科室(組)至少有1名醫師;

(四) 醫生與護理人員之比不低於1:1.5

(五) 修復醫師與技工之比為1: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療椅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二) 診室每牙科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三)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四) 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 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三級口腔醫院

一、 牙椅和床位:

牙科治療椅60台以上,住院床位總數50張以上。

二、 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口腔內科、口腔頜面外科、口腔修復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預防保健科、口腔急診室;(二)醫技科室:

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應室、病案室、營養室。

三、 人員:

(一) 每牙椅(床)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二) 醫師與護士之比不低於11.5

(三) 各專業科室主任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四) 臨床營養師1人;

(六) 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人員)占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療椅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 診室每牙科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三)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四) 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 設備:

六、 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 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註:目前不設一級口腔醫院)

腫瘤醫院

二級腫瘤醫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100至399張。

二、 科室設置:

(一) 臨床科室:至少設有腫瘤外科、腫瘤內科、放射治療科、中醫(中西醫結合)科、急診室;(二) 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B超室、手術室、病理(包括細胞學)科、血庫、消毒供應室、病案室、營養室。

三、 人員:

(一) 每床至少配備1.06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醫護之比為11.6;(三) 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占醫師總數10%以上;(四) 至少配備1名營養士。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 每床門診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

五、 設備:

六、 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 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三級腫瘤醫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400張以上。

二、 科室設置:

(一) 臨床科室:至少設有腫瘤外科、腫瘤內科、腫瘤婦科、放射治療科、中醫(中西醫結合)科、麻醉科、急診室、預防保健科;(二) 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影像診斷科、內窺鏡室、手術室、病理(包括細胞學診斷)科、輸血科、核醫學科、消毒供應室、病案室、營養部和相應的臨床功能檢查室;三、 人員:

(一) 每床至少配備1.1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醫護之比為11.6;(三) 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不少於醫師總數的15%;(四) 護師以上職稱的護士不少於護理人員總數的30%;(五) 至少有1名具有營養師以上職稱的臨床營養專業技術人員;(六) 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以上)不少於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1%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 每床門診面積不少於2平方米。

五、 設備:

六、 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 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註:目前不設一級腫瘤醫院)

兒童醫院

一級兒童醫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20至49張。

二、 科室設置:

(一) 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室、內科、預防保健科;(二) 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化驗室、X光室、消毒供應室。

三、 人員:

(一) 每床至少配備0.7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每床至少配備0.25名護理人員;

(三) 至少有3名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四) 至少有4名護士和相應的放射、藥劑、檢驗人員。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門診人次占門診建築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

五、 設備:

六、 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 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二級兒童醫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50至199張。

二、 科室設置:

(一) 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室、內科、外科、五官科、口腔科、預防保健科;(二) 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病理科、消毒供應室、病案統計室。

三、 人員:

(一) 每床至少配備0.95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各專業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劑人員和相應的檢驗、放射等衛生技術人員;(三) 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理人員。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房方米;

(三) 日平均每門診人次占門診建築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

五、 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 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三級兒童醫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200張以上。

二、 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膚科、傳染科、麻醉科、中醫科、預防保健科;(二) 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功能檢查科、手術室、病理科、血庫、消毒供應室、病案室、營養部。

三、 人員:

(一) 每床至少配備1.15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至少有10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各專業科室的主任必須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三) 至少有5名主管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劑人員和相應的檢驗、放射、藥劑等技術人員;(四) 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理人員;無陪護病房每床至少配備0.5名護理人員。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門診人次占門診建築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

五、 設備:

六、 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 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精神病醫院

精神病醫院是指主要提供綜合性精神衛生服務的醫療機構。

一級精神病醫院

一、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總數20至69張。

二、科室設置:

(一) 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精神科門診、精神科病房(男、女病區分設)、預防保健室;(二) 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消毒供應室。

三、人員:

(一) 每床至少配備0.4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至少有3名精神科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精神科醫師;(三) 至少有6名護士。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3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

(三) 病人室外活動的場地平均每床不少於2平方米;(四) 通風、採光、安全符合精神病醫院要求。

五、設備:

六、 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 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二級精神病醫院

一、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總數70至299張。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精神科(內含急診室、心理諮詢室)、精神科男病區、精神科女病區、工娛療室,預防保健室;(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心電圖、腦電圖室,消毒供應室,情報資料室,病案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0.44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精神科醫師;(三)每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護師以上職稱的護士;

(五) 平均每床至少有0.3名護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三)病人室外活動的場地平均每床不少於3平方米;(四)通風、採光、安全符合精神病醫院要求。

五、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三級精神病醫院

一、 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總數300張以上。

二、科室設置:

(一) 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精神科門診(含急診、心理諮詢),4個以上精神科病區,男女病區分開,心理測定室、精神醫學鑒定室、工娛療室、康復科;(二) 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心電圖室、腦電圖室、超聲波室、消毒供應室、情報資料室、病案室和3個以上的研究室。

三、人員:

(一) 每床至少配備0.55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每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精神科醫師;(三)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護師以上職稱的精神科護士;(四) 平均每床至少有0.35名護士。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

(三) 病人室外活動的場地平均每床不少於5平方米;(四) 通風、採光、安全符合精神病醫院要求。

五、設備:

六、 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 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傳染病醫院

二級傳染病醫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150至349張。

二、 科室設置:

(一) 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傳染科、預防保健科;(二) 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手術室、消毒供應室、病案室。

三、 人員:

(一) 每床至少配備0.84名衛技術人員;

(二) 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 每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醫師。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門診人次占門診建築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

五、 設備:

六、 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 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三級傳染病醫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350張以上。

二、 科室設置:

(一) 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傳染科、預防保健科;(二) 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血庫、消毒供應室、病案室。

三、 人員:

(一) 每床至少配備1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 每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5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門診人次占門診建築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

五、 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註:目前不設一級傳染病醫院)

心血管病醫院

三級心血管病醫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150張以上。

二、 科室設置:

(一) 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心內科(並設重症監護室)、心外科(並設重症監護室)、麻醉科。

(二) 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輸血科、手術室、核醫學科、消毒供應室、病案室。

三、 人員:

(一) 每床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 至少有15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四) 每臨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五) 每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副高級以上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門診人次占門診建築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

五、 設備:

六、 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 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註:目前不設一、二級心血管病醫院)

血液病醫院

三級血液病醫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200張以上,其中專科床位不少於120張。

二、 科室設置:

(一) 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室、血液內科含三級科室:血液一科(各類貧血)、血液二科(白血病及各類惡性血液疾患)、血液三科(出凝血疾病)、血液四科(骨髓移植科)、預防保健科;(二) 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包括細胞形態室)、放射科、功能檢查室、手術室、輸血科、病理科、消毒供應室、病案室。

三、 人員:

(一) 每床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 每臨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門診人次占門診建築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

五、 設備:

六、 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 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註:目前不設一、二級血液病醫院)

皮膚病醫院

三級皮膚病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100張以上。

二、科室設置:

(一) 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皮膚內科、皮膚外科、真菌病科、康復理療科、中西醫結合科、性病科、預防保健科;(二) 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含製劑室)、檢驗科(含真菌檢驗)、放射科、手術室、病理科、治療室、消毒供應室、病案室。

三、人員:

(一) 每床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 每臨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門診人次占門診建築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

五、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註:目前不設一、二級皮膚病醫院)

整形外科醫院

康復醫院

康復醫院是指主要提供綜合性康復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一、 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20張以上。

二、 科室設置:

(一) 臨床科室:至少設有功能測評室、運動治療室、物理治療室、作業治療室、傳統康復治療室、言語治療室;(二) 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消毒供應室。

三、人員:

(一) 至少有2名康復醫師和4名康復治療人員(指從事運動治療、作業治療、言語治療、物理因子治療和傳統康復治療的人員,並有兼職或專職的心理學和社會工作者各1名),並且康復治療人員數不低於衛生技術人員數的三分之一;(二) 每床至少配備0.7名衛生技術人員;

(三) 每床至少配備 0.25名護士;

(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二) 主要建築設施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並有扶手或欄杆。

五、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療養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100張以上。

二、科室設置:

(一) 臨床科室:至少設有兩個療區、至少設有傳統康復醫學室、體療室;(二) 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心電圖室、超聲波室、理療室;消毒供應室。

三、人員:

(一) 每床至少配備0.5名工作人員;

(二) 床至少配備衛生技術人員0.3名;

(三) 至少有12名護士;

(四) 至少有6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其中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不少於2名;(五) 各主要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房屋:

(一) 平均每床建築面積45平方米以上;

(二) 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

(三) 每床佔地面積不低於250平方米;

(四) 綠化面積不少於可綠化面積的80%。

五、設備:

六、 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 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部分 婦幼保健院基本標準

一級婦幼保健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5至19張。

二、 科室設置:

(一) 業務科室:婦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兒童保健科、計劃生育科、婦產科、兒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資料科;(二) 醫技科室:藥房、化驗室。

三、 人員:

(一) 專業衛生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的基礎上,按實際床位數11.3增加編製;(二) 衛生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80%以上。

四、 房屋:

(一) 在保健業務用房面積不低於400平方米的基礎上,按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母嬰同室每床不少於50平方米增加總面積;(二) 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母嬰同室每床不少於6平方米,分娩室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

五、 設備:

六、 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婦幼保健保償責任制。

七、 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二級婦幼保健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20至49

二、 科室設置:

(一) 業務科室:婦幼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圍產保健科、優生諮詢科、乳腺保健科、兒童保健科、兒童生長發育科、婦兒營養科、兒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計劃生育科、婦產科、兒科、健康教育科、培訓指導科、信息資料科;(二) 醫技科室:藥劑科、檢驗科、影像診斷科、功能檢查科、手術室、消毒供應室。

三、 人員:

(一)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40人基礎上,按床位數11.4增加編製;(二) 衛技人員占職工總數80%以上,主要科室負責人應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

四、 房屋:

(一) 在保健業務用房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的基礎上,按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母嬰同室每床不少於50平方米增加總面積;(二)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母嬰同室每床不少於6平方米、分娩室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五、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保健、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婦幼保健保償責任制。

七、 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三級婦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50張以上。

二、科室設置:

(一)業務科室:婦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圍產保健科、優生諮詢科、女職工保健科、更年期保健科、婦兒心理衛生科、乳腺保健科、婦兒營養科、兒童保健科、兒童生長發育科、兒童口腔保健科、兒童眼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計劃生育科、婦產科、兒科、培訓指導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資料科;(二)醫技科室:藥劑科、檢驗科、影像診斷科、功能檢查科、遺傳實驗室、手術室、消毒供應室、病案圖書室。

三、人員:

(一)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60人的基礎上,按實際床位數11.5增加編製;(二) 衛技人員占職工總數80%,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房屋:

(一)保健業務用房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的基礎上,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55平方米、母嬰同室每床不少於60平方米增加總面積;(二)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母嬰同室每床不少於7平方米,分娩室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五、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保健、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婦幼保健保償責任制。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第三部分鄉(鎮)、街道衛生院基本標準

床位總數在19張以下的鄉(鎮)、街道衛生院

一、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搶救)室、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預防保健科;(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治療室、處置室、消毒供應室、信息統計室。

二、人員:

(一) 定員至少5人;

(二) 衛生技術人員數不低於全院職工總數的80%;(三) 從事防護工作人員不低於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20%

三、房屋:

無住院床位衛生院,建築面積至少300平方米;每設一床位,建築面積至少增加20平方米。鄉鎮人口數少於1萬的衛生院,建築面積最少為200平方米。

四、設備: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床位總數20至99張的鄉(鎮)、街道衛生院

一、科室設置:

(一) 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搶救)室、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預防保健科;(二) 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治療室、處置室、手術室、消毒供應室、信息統計室。

二、人員:

(一) 至少有3 名醫師、5名護士和相應的藥劑、檢驗、放射線技術人員;(二)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三、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四、設備: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第四部分 門診部基本標準

綜合門診部

一、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5個臨床科室。急診室、內科、外科為必設科室,婦(產)科、兒科、中醫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預防保健科等為選設科室;(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治療室、處置室、消毒供應室。

二、人員:

(一) 至少有5名醫師,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二) 每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醫師;

(三) 至少有5名護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護師以上職稱的護士;(四) 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三、房屋:

(一) 建築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須獨立。

四、設備: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中醫門診部

中醫門診部的中醫藥治療率不得低於85%。

一、 科室設置:

(一) 臨床科室:至少設有三個中醫臨床科室;

(二) 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處置室等與門診部功能相適應的醫技科室。

二、人員:

(一) 中醫藥人員占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70%;(二) 至少有4名中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醫師;(三) 至少有2名護士、1名中藥士及相應的檢驗、放射等技術人員。

三、房屋:

(一) 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須獨立。

四、設備:

有基本設備和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設備及中醫診療器具。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中醫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中西醫結合門診部

一、科室設置:

(一) 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室、內科、外科;(二) 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處置室、注射室、消毒供應室。

二、人員:

(一)至少有3名從事中西醫結合臨床工作二年以上的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西醫結合醫師或中醫師;(二)至少有5名護士;

(三) 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三、房屋:

(一) 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須獨立。

四、設備: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中醫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民族醫門診部

一、科室設置:

設有三個以上民族醫門診科室。設有民族葯藥房並具有民族葯基本保管與炮製能力。

二、人員:

至少有3名民族醫醫師、1名民族葯葯士和1名檢驗士、1名護士。民族醫藥人員占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70%

三、房屋:

(一) 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須獨立。

四、設備:

有基本設備和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設備及診療器具。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中醫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專科門診部

普通專科門診部

一、科室設置:

(一) 至少設有1個一級科目或2個二級科目或4個以上二級科目以下的專業科室;(二) 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處置室、治療室、消毒供應室。

二、 人員:

(一) 至少有5名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二) 每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醫師;

(三) 至少有5名護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護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四) 醫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術職稱的相應的衛生技術人員。

三、 房屋:

(一) 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須獨立。

四、 設備:

五、 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六、 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口腔門診部

一、牙椅:

至少設有牙科治療椅4台。

二、科室設置:

不設分科。能開展口腔內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復科的大部分診治工作,有條件的可分設專業組(室)。有專人負責藥劑、化驗(檢驗中心有統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應等工作。

三、人員:

(一) 每牙科治療椅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醫師,其中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三) 牙科治療椅超過4台的,每增設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醫師;(四) 醫生與護理人員之比不低於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療椅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二) 診室每牙科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整形外科門診部

一、科室設置:

至少設有整形外科、觀察室、手術室、藥房、化驗室、處置室、治療室、消毒供應室。

二、人員:

(一) 每台手術床至少配備2.7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至少有5名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從事整形外科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的整形外科醫師;(三) 至少有5名護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護師以上職稱的護士。

三、房屋:

(一) 建築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須獨立;

(三) 手術床使用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在兩台手術床的基礎上,每增加1台手術床應增加手術室使用面積7平方米。

四、設備: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六、 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醫療美容門診部

一、床位:

至少設有美容床4張,手術床2台。

二、科室設置:

(一) 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美容外科、皮膚科、物理治療室、美容諮詢室;(二) 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手術室、治療室、處置室、消毒供應室。

三、人員:

(一) 每台手術床至少配備2.4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每張美容床至少配備1.4名衛生技術人員;

(三) 至少有5名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從事美容外科臨床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和1名從事皮膚科臨床工作5年以上的醫師;(四) 至少有5名護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護師以上職稱的護士。

四、房屋:

(一) 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須獨立;

(三) 手術室凈使用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

(四) 診室每美容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第五部分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中國小衛生保健所、衛生站基本標準

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

一、 至少設有診室、處置室、治療室。

二、 人員

(一) 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資格后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醫師;(二) 至少有1名護士。

三、 房屋:

(一) 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須獨立。

四、 設備: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中醫診所

中醫診所的中醫藥治療率不得低於85%。

一、人員:

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資格后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中醫師。經批准設置中藥飲片和成藥櫃的,須配備具有中藥士以上職稱的人員共同執業。

二、房屋:

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三、設備:

有基本設備和與開展診療科目相應的設備及中醫診療器具。

四、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五、 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中西醫結合診所

一、科室設置:

至少設診室、處置室、治療室。

二、人員:

(一) 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資格后從事中西醫結合臨床工作5年以上的醫師;(二) 至少有1名護士。

三、房屋:

(一) 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須獨立。

四、設備: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中醫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作。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民族醫診所

一、人員:

至少有1名民族醫醫師和1名民族葯葯士。

二、房屋:

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三、設備:

有基本設備和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設備及診療器具。

四、備有與診療科目相適應的民族葯藥品。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口腔診所

一、牙椅

至少設有牙科治療椅1台。

二、科室設置:

能開展口腔內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復科的部分診治工作。

三、人員:

(一)設一台牙科治療椅,人員配備不少於2人;設二台牙科治療椅,人員配備不少於3人;設三台牙科治療椅,人員配備不少於5人;(二)至少有1名以取得醫師資格后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口腔科醫師。

五、 房屋:

(一)每牙科治療椅建築面積不少於25平方米;

(二)診室每牙科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設備:

六、 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 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美容整形外科診所

一、至少設有診室、手術室、治療室、消毒供應室。

二、人員:

(一) 每台手術床至少配備2.4名工作人員;

(二) 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資格后從事5年以上美容整形外科工作的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整形外科醫師;(三) 至少有1名護士。

三、房屋:

(一) 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須獨立;

(三) 手術室使用面積不少於12平方米。

四、設備: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作。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醫療美容診所

一、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消毒供應室。

二、人員:

(一) 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資格后從事5年以上醫療美容工作的相應專科醫師;(二) 至少有1名護士。

三、房屋:

(一) 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須獨立。

四、設備: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精神衛生診所

一、至少設有診室、處置室。

二、人員:

(一) 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醫師資格后從事5年以上精神科臨床工作的精神科醫師;(二) 至少有1名護士。

三、房屋:

(一) 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須獨立;

(三) 通風、採風、安全符合精神衛生工作的要求。

四、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中國小衛生保健所

一、至少設有診室(體檢室)、化驗室、X光室、消毒供應室。

二、人員:

中國小衛生保健所人員編製不少於學生數的萬分之三,其中衛生專業人員不少於80%,並應有內、外、兒、五官、統計學等專業的人員。中級職稱以上衛生技術專業人員不少於編製人員的20%

三、房屋:

(一) 房屋建築面積不少於每專業人員15平方米;(二) 每室必須獨立。

四、設備: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具體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衛生站

一、人員:

至少有1名護士負責業務工作。

二、房屋:

建築面積不少於25平方米,治療、處置、消毒供應等活動相對隔開。

三、設備:

四、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五、註冊資金到位,具體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第六部分 村衛生室(所)基本標準

一、 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藥房。

二、 人員:

至少有1名鄉村醫生。

三、 房屋:

(一) 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須獨立。

四、 設備:

五、 藥品:

至少配備80種基本藥物。

六、 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 註冊資金到位,具體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第七部分 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標準

一級口腔病防治所

一、牙椅:

牙科治療椅4至14台。

二、科室設置:

不要求設立分科,能開展口腔內科、口腔外科、口腔修復科部分診治和預防保健工作,並有專人負責藥劑、化驗(檢驗中心有統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放射、消毒供應等工作。

三、人員:

(一) 每牙科治療椅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員;(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醫師,其中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三) 牙科治療椅超過4台的,每增設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醫師;(四) 醫生與護理人員之比不低於11

二級口腔病防治所

一、 牙椅:

牙科治療椅15至59台。

二、科室設置:

(一) 臨床科室:至少設有口腔內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復科、預防保健科;(二) 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消毒供應室、病案室。

三、人員:

(一) 每牙科治療椅應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二)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口腔科醫師和1名任職三年以上的具有主治醫師職稱的口腔科醫師,或者有2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口腔科醫師;(三) 各專業科室(組)至少有1名口腔科醫師;

(四) 醫生與護理人員之比不低於1:1.3

(五) 修復醫師與技工人員之比不低於1:1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療椅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二) 診室每牙科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三級口腔病防治所

一、牙椅:

至少設牙科治療椅60台。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口腔內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復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預防保健科;(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應室、病案室。

三、人員:

(一) 每牙科治療椅至少應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二) 各專業科室主任應是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口腔科醫師;(三) 醫師與護士之比不低於11.3

(四) 修復醫師與技工人員之比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療椅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 診室每牙科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職業病防治所

一、 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10張以上。

二、 科室設置:

至少設有職業病科(不同行業可分別設中毒、塵肺、物理因素)、藥房、化驗室、X光室、消毒供應室、職業健康監護科、病案室。

三、 人員:

(一) 每床至少配備0.4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至少有3名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三) 至少有5名護士;

(四) 至少有3名化驗人員(常規、生化、毒化各一名)和相應的藥劑人員;(五) 至少有2名從事塵肺診斷治療的放射人員。

四、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最少45平方米。

五、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職業病防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在30張以上。

二、 科室設置:

(一) 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室、中毒科、塵肺科、物理因素科;(二) 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病理科、職業健康監護科、物理診斷科(心電圖、腦電圖、B超等)、消毒供應科、病案室。

三、 人員:

(一) 每床至少配備0.7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各專業科室至少有1名醫師;

(三)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醫師;(四) 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

四、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五、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具體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標準

急救站

一、 科室設置:

至少設有急救科、通訊調度室、車管科。

二、 急救車輛:

(一) 按每5萬人口配1輛急救車,至少配備5輛能正常運轉的急救車;(二) 每輛急救車應備有警燈、警報器,在車身兩側和後門要有醫療急救的標記;

(三) 每急救車單元設備:

(四) 每急救車單元藥品:

三、 通訊:

應開通急救專線電話。

四、 人員:

(一) 至少有5名司機;

(二) 至少有5名急救醫護人員。

五、 房屋:

建築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急救中心

(一) 按每5萬人口配1輛急救車,但至少配備20輛急救車;(二) 每輛急救車應備有警燈、警報器,在車身兩側和後門要有醫療急救的標記;(三) 至少有1輛急救指揮車;

(四) 每急救車單元設備:與急救站機相同;

(五) 每急救車單元藥品:與急救站相同。

三、 通訊:

(一) 應開通急救「120」專線電話;

(二) 急救車及急救指揮車均配備無線電車載台,其中急救指揮車必須配備行動電話;(三) 與該市擔任急救醫療任務的醫院的急診科之間建立急救專用電話。

四、人員:

(一) 至少配備司機21名;

(二) 至少配備急救醫護人員30名。

五、房屋:

建築面積不少於1600平方米。

六、 急救網路:

至少設有3個分站,並與分站及醫院形成急救網路。

七、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八、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第九部分 臨床檢驗中心基本標準

市(地級)臨床檢驗中心

一、 科室設置:

至少設有臨床化學組、臨床免疫組、臨床微生物組、臨床血液、體液組。

二、 人員:

(一) 至少有12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至少有10名具有檢驗師(實習研究員、醫師)以上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4名具有主管檢驗師(助理研究員、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

三、 房屋:

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四、 設備: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檢驗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七、易燃、易爆及劇毒試劑嚴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現場驗收合格。

省臨床檢驗中心

一、 科室設置:

至少設有臨床化學室、臨床免疫室、臨床微生物室、臨床血液、體液室。

二、 人員:

(一) 至少有24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檢驗師(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三) 各專業科室主任應具有主管檢驗師(助理研究員、主治醫師)以上技術職稱。

三、 房屋:

建築面積不少於700平方米。

四、 設備:

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檢驗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六、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七、易燃、易爆及劇毒試劑嚴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現場驗收合格。

部臨床檢驗中心

一、 科室設置:

至少設有臨床化學室、臨床免疫室、臨床微生物室、臨床血液、體液室。

二、 人員:

(一) 至少有51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 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檢驗師(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三) 各業務科室主任應有大學大學部以上學歷,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主管檢驗師(助理研究員、主治醫師)以上技術職稱。

三、 房屋:

建築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

四、 設備:

五、 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檢驗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六、 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七、易燃、易爆及劇毒試劑嚴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現場驗收合格。

第十部分 護理院、站基本標準

護理服務機構是指由護理人員組成的,在一定社區範圍內,為長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嬰幼兒、殘疾人、臨終患者、絕症晚期和其他需要護理服務者提供基礎護理、專科護理、根據醫囑進行處置、臨終護理、消毒隔離技術指導、營養指導、社區康復指導、心理諮詢、衛生宣教和其他護理服務的醫療機構。

護理站

一、 人員:

(一) 至少有3名具有護士以上職稱的護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護師以上職稱的護士;(二) 至少有1名康復治療士;

(三) 至少有2名護理員。

二、 房屋:

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治療、處置、消毒供應等活動相對隔開。

三、 設備:

四、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五、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護理院

一、 床位:

床位總數在20張以上。

二、 科室設置:

至少設有治療室、注射室、處置室、消毒供應室。

三、 人員:

(一) 每床至少配備0.6名護理人員;

(二) 每10床至少配備1名具有主管護師職稱以上的護士;(三) 護士與護理員之比為12

(四) 至少有1名專職或兼職的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

五、 設備:

六、 藥品

應配備80種以上基本藥品。

七、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八、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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