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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牛」商標許可之殤

「王老吉」商標之爭硝煙尚未散去,國內功能飲料的霸主「紅牛」商標糾紛目前正在持續升級,近日,「紅牛」商標糾紛雙方紛紛對外發表聲明,由此,「紅牛」商標糾紛正式從幕後走向前台。

「紅牛」商標所有方泰國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簡稱:泰國紅牛)及許氏家族對外表示:泰方和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簡稱:紅牛)的紅牛商標許可協議已於2016年10月到期且未續期,同時指責嚴彬將紅牛在的業務據為己有,損害泰方的利益,泰方已向嚴彬及其數家公司提起法律訴訟。

8月21日,紅牛首次針對「紅牛」商標使用糾紛,對外發明正式聲明,內容可以概括為:嚴彬先生對紅牛在的發展有重大貢獻;雙方在股權結構、分紅管理、授權許可、競爭禁止等相關層面的糾紛,已經在走法律程序;關於「紅牛」商標授權許可,紅牛從未關閉過合作的大門;希望雙方糾紛儘快妥善解決。從雙方聲明可以看出,泰國紅牛一方來勢洶洶,處於攻勢;紅牛一方積極應對,處於守勢。由曾經的合作夥伴到如今的反目成仇,歸根結底,是因為「紅牛」商標許可,雙方間其他訴訟可以說都是圍繞商標許可而展開。

據公開資料顯示,1956年,泰國華裔許書標,創立了天絲公司。1975年,天絲公司發明了一種由咖啡因、糖和氨基酸、牛磺酸製造的飲料,即紅牛。1995年,許氏家族與包括嚴彬在內的其他股東合資成立了紅牛維他命合資公司(紅牛),嚴彬擔任合資公司董事長並管理紅牛在的運營,許氏家族一直是紅牛的控股股東。

二十多年來,嚴彬控制的華彬集團一直參與紅牛飲料在市場的生產銷售,為助推紅牛飲料在市場的推廣,從1996年開始,華彬集團相繼成立多家公司,遍布多個省份,構建了一張龐大的紅牛飲料生產銷售網路,紅牛在也成為了最知名的功能性飲料。並且長期以來,紅牛獨佔功能性飲料第一地位。

但是,紅牛的快速發展一直是依託於泰國紅牛的商標授權許可,之前外界傳言的「華彬集團擁有紅牛中文商標」,與事實也有較大出入。筆者根據可查資料進行了查詢,華彬集團並沒有取得「紅牛」中文商標權,外界之前對於此事的闡述應屬於誤傳。市場上常見的紅牛金罐上的商標,屬於泰國紅牛所有。早在1994年11月21日,泰國紅牛向商標局申請了第878072號「紅牛RedBull及圖」的商標,國際分類是第32類,商品為:無酒精飲料,汽水,於1996年10月7日註冊成功,該商標是馳名商標。查詢顯示,該商標進行了多次許可備案,經續展,商標專用權至2026年10月6日。由於商標專用權是10年,即該商標在曾在2016年10月到期,而商標許可期限必須在商標專用權期限內,結合前文泰國紅牛表示雙方許可協議已於2016年10月到期,可以推斷,雙方許可使用的商標很有可能就是第878072號商標。

在雙方合作期間,紅牛、華彬集團及嚴彬控制的相關公司申請了一些商標,但是和「紅牛」有關的商標最終都沒有申請成功,「紅牛」在的商標權自始至終牢牢掌握在泰國紅牛手中。

無論是「王老吉」商標糾紛,還是「紅牛」商標糾紛,都是因商標許可使用而起,商標許可使用本身是一把雙刃劍,許可方和被許可方須清晰的認識到許可使用的利弊,並根據商標使用情況、談判磋商的過程、自身需求的改變,不斷調整自己的策略和行為方式。商標許可使用是一個動態、不斷變化的過程,只有及時調整對策,做到未雨綢繆,才有可能在許可使用過程中佔據一定優勢。筆者認為,商標許可使用至少應注意以下事項。

除必要條款約定外,充分考慮約定許可使用中其他權益的歸屬

商標許可,是指商標權利人將其擁有的商標許可給他人在約定的區域、時間範圍內進行使用,並收取商標許可使用費的行為。被許可方相對處於劣勢地位,因為商標許可使用權隨時可以有條件的被收回。一般來說,雙方在簽訂許可協議時,會對必要條款進行約定,比如許可的時間、地域、使用方式、費用、產品質量等。但對於許可使用過程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權益歸屬,大多數沒有明確約定,比如專利權、著作權、廣告語、產品包裝、裝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此類權益歸屬也沒有明確規定,此時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雙方很有必要對此作出明確約定,對被許可方尤其重要。在許可使用過程中,一般是被許可方對這些權益貢獻比較大,如果能約定此類權益歸被許可方所有,能從一定程度上改變被許可方所處的劣勢地位,也能夠在許可使用終止後為被許可方提供支持。

約定許可使用終止后的過渡期限

商標許可使用有明確的許可時間、地域、使用方式的約定,在許可使用到期后,被許可方應停止使用商標,停止產品的銷售、市場的推廣,否則可能構成侵權。然而,一個正常的商業行為模式是持續的、連貫的行為,商業經營需要依靠產品流通實現,而流通需要時間。拿商標許可來說,被許可方為產品銷售會投入大量的財力物力,在許可到期后,被許可方投入的產品、廣告等有可能還未消耗完畢,此時如果完全停止使用許可商標,將會嚴重損害被許可方的利益,也不符合正常的商業和市場規則。因此,有必要在商標許可使用到期后約定一個合理期間,可以稱之為過渡期,在過渡期內,被許可方可以正常使用許可商標開展商業行為,過渡期之後,再繼續使用則構成侵權。

未雨綢繆,被許可方應注重培育自有品牌並擇機取而代之

商標許可使用,顧名思義,從字面意思理解,使用永遠是在他人「許可」之下使用,早晚有一天商標使用權要被他人收回,前面兩點提到的約定只是一定程度上對被許可方有利,但並不能改變許可使用的本質。被許可方應該未雨綢繆,在許可之初就應該認識到是在幫他人養孩子,加多寶公司如果能夠在培養「王老吉」商標的同時大力發展「加多寶」品牌,也不至於在許可終止后這麼被動。同樣,在「紅牛」商標糾紛中,嚴彬一方嚴重依賴「紅牛」品牌,雖然也推出了其他品牌產品,但目前看效果並不明顯。所以,從許可之初,被許可方就應該大力培育自有品牌,並根據需要擇機取而代之被許可商標。

寫在最後:從目前看,泰國紅牛和紅牛大戰已經爆發,筆者認為雙方之間應該是積怨已久,在本次商標許可到期後集中爆發,但主要矛盾應該還是集中在「紅牛」商標許可使用的條件上,目前雙方間的訴訟大多處於走程序階段,並沒有開始實質審理,有人認為雙方間訴訟要持續很長的時間,筆者並不這樣認為,看似劍拔弩張的關係,隨時可能因雙方的一紙共同聲明而煙消雲散,沒有永遠的敵人,沒有永遠的朋友,只有永遠的利益。

作者:北京市品源律師事務所 王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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