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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撫養關係,法院判決支持的七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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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及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院處理離婚案件中的子女撫養問題,以保障子女的利益為原則,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解決。對於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那麼,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又是如何裁量的呢?本期文章整理了法院判決支持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七種情形。

全文如下

1、康某與金某甲變更撫養關係糾紛

【法院】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6)浙0109民初2258號

【法院查明】

原告康某與被告金某甲原系夫妻,育有一子金某乙。XX年X月X日,原、被告登記離婚,約定金某乙由被告撫養,原告不負擔撫養費用,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雙方離婚後,金某乙實際由原告撫養教育至今。2016年2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婚生子金某乙變更為由其負責撫養教育。庭審中金某乙亦表示願意隨原告共同生活。

【法院認為】

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原、被告登記離婚時雖約定婚生子由被告撫養教育,但此後金某乙長期隨原告共同生活。被告離家外出,長期未盡撫養義務,故從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亦在詢問金某乙本人的意願后,本院認為金某乙變更為隨原告共同生活為宜。

【相似案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蔡某甲訴胡某乙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3)浦少民初字第605號、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張某與姚某甲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68號

二、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有撫養能力的。

2、金某與鄭某甲變更撫養關係糾紛

【法院查明】

原告金某與被告鄭某甲原系夫妻,育有婚生女鄭某乙、婚生子鄭某丙。2015年6月5日,原、被告經本院調解離婚,約定兩子女均由被告撫養,撫養費由被告自行承擔。但在雙方離婚之後,鄭某乙不願意跟隨被告共同生活,一直留在原告處。

【法院認為】

對於子女撫養問題處理,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予以認定。本案中,原、被告雖在離婚時約定女兒鄭某乙由被告撫養,但此後鄭某乙不願跟隨被告共同生活並一直留在原告處,現鄭某乙已年滿十二周歲,故在決定其撫養權時應尊重其本人的意見,且原告亦表示願意並且有能力撫養鄭某乙。因此本院認為,鄭某乙由原告撫養對其成長更為有利,故對原告要求變更女兒鄭某乙由其撫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相似案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周維訴徐育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京0108民初4262號

三、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實際喪失繼續撫養子女的能力和條件,如因犯罪需長時間服刑的、因吸毒被羈押強制戒毒的、離家外出下落不明的等。

3、鍾某與董某甲變更撫養關係糾紛

【法院】海鹽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6)浙0424民初1900號

【法院查明】

原告鍾某與被告董某甲原系夫妻,育有婚生子董某乙。2014年1月9日,原、被告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董某乙由被告撫養。原、被告離婚後,董某乙一直隨被告父母共同生活。2015年6月3日,被告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拘役四個月,現在上海市青浦監獄服刑。原告現在嘉興市某進出口公司任銷售經理一職,年收入約為十萬元,在海鹽縣擁有一處房產,其認為自己可以更好地照顧兒子,故要求變更婚生子董某乙由其撫養。

【法院認為】

父母不因離婚而喪失與子女的血緣關係,但子女並非父母任何一方的私人財產,變更撫養關係應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本案中,雖然原、被告離婚時約定婚生子由被告撫養,但被告現在獄中服刑,雖有愛子之心,但客觀上無法盡己之力照顧兒子,實屬力不從心。而董某乙現已4周歲多,其心智逐漸走向成熟,需要父母的關愛和一定距離內的監督引導,原告在海鹽縣有自己的房產,有穩定的工作和較高的收入,婚生子由原告撫養更有利於其健康成長,故對原告要求變更婚生子由其撫養的請求予以支持。

【相似案例】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劉某與李某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4)大民初字第2474號

4、鄭某與湯某甲變更撫養關係糾紛

【法院】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6)浙0108民初3019號

【法院查明】

原告鄭某與被告湯某甲原系夫妻,育有婚生子湯某乙。雙方於2013年3月5日協議離婚,約定湯某乙由被告撫養。2016年6月2日,被告因吸毒被羈押於杭州市強制戒毒所進行強制戒毒,時間為2年。原告遂起訴變更婚生子由其撫養。經本院徵求湯某乙的意見,其表示願意隨原告共同生活。

【法院認為】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離婚時雖約定婚生子湯某乙由被告撫養,在雙方離婚後湯某乙也確實隨被告共同生活,然而自2016年6月2日起,被告需在戒毒所強制戒毒2年,在此期間被告實際無法履行其監護義務。原告作為湯某乙的母親,也是撫養權利人及義務人,其基於被告撫養情況的改變而訴請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於法有據,也合乎情理。且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湯某乙也表示願意隨原告共同生活。綜上,本院對原告變更撫養關係的請求予以支持。

【相似案例】台州市黃岩區人民法院《陳某與於某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浙1003民初3362號

四、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是其親生(生物學)父母,該方要求變更為由其親生父或母一方撫養的。

5、劉某甲與凌某變更撫養關係糾紛

【法院查明】

原告劉某甲與被告凌某原系夫妻,育有一子劉某乙。原、被告於2016年3月29日登記離婚,約定劉某乙由原告撫養。后原告為給劉某乙辦理戶籍,於安徽新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進行親子鑒定,鑒定意見為:排除劉某甲為劉某乙的生物學父親。現原告起訴要求變更劉某乙由被告撫養,並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撫養費30000元及原告為劉某乙購買的保險16000元。

【法院認為】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本案中,劉某乙非原告親生,原告對劉某乙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劉某乙進行撫養,待原告知道劉某乙非其親生后,堅持要求劉某乙由被告撫養,且被告同意撫養劉某乙,故對原告要求變更劉某乙由被告撫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受欺騙,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撫養劉某乙,原告撫養劉某乙的民事行為無效,被告應當賠償原告撫養劉某乙期間支出的撫養費用。

【相似案例】建德市人民法院《姬某甲與謝某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浙0182民初1478號

五、直接撫養一方再婚后又生育,難以同時對多名子女履行好撫養義務,另一方未再婚或無其他子女,且具備較好撫養能力的。

6、周某甲訴黃某變更撫養關係糾紛

【法院】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

【案號】(2009)津法民初字第661號

【法院查明】

原告周某甲與被告黃某原系夫妻,育有婚生女周某乙。原、被告於2007年3月7日離婚,約定周某乙由被告直接撫養。此後,因經濟原因,被告外出打工,將周某乙託付其父母代養。另查明,被告再婚後又生育一女。原告在重慶市強建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工作,收入穩定並擁有住房。原告再婚後,其妻無生育能力。現原告起訴要求變更婚生女由原告撫養。

【法院認為】

原、被告都有依法撫養小孩的義務。雙方雖在離婚時約定婚生女由被告撫養,但離婚後因被告條件有限,加之再婚後又生育一女,故在小孩的生活教育中,被告限於精力和經濟,難以履行好對小孩的撫養義務。子女由祖父母代養,對管理教育好小孩不便。而原告目前無子女,再婚后其妻無生育能力,其生活環境和經濟條件均可以承擔撫養小孩的義務。根據本案實際,婚生女變更為由原告直接撫養為宜。

【相似案例】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張某與陳某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4)鼓民初字第3896號

六、直接撫養一方有吸毒、賭博等惡習或品行惡劣,無法對子女成長給予正面引導,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7、王某與陳某甲變更撫養關係糾紛

【法院】寧海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4)甬寧民初字第976號

【法院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育有婚生子陳某乙。2009年3月2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離婚,約定陳某乙由被告撫養。原告於2009年12月起訴要求確認原告對兒子陳某乙享有探望權。經法院判決后,原告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探望兒子,未果。被告分別於2013年11月、2014年5月因吸毒被寧海縣公安局行政處罰。原告認為該惡習嚴重影響了陳某乙的身心健康,遂起訴要求判令婚生子陳某乙由原告撫養。

【法院認為】

雖然原、被告離婚後,婚生兒子陳某乙一直由被告撫養。但被告有吸毒惡習,且因吸毒被寧海縣公安局先後兩次行政處罰,對兒子陳某乙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影響。現原告經濟收入穩定,具備撫養孩子的良好條件,故對原告變更婚生子陳某乙由其撫養的請求予以支持。

【相似案例】陽江市江城區人民法院《戴某與陳某甲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陽城法閘民初字第333號、廉江市人民法院《何某與黃某甲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粵0881民初1206號

七、直接撫養一方未盡撫養義務,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學習得不到保障的,如無法提供穩定的居所、子女不能按時接受義務教育等。

8、於某甲與董某變更撫養關係糾紛

【法院查明】

於某甲與董某原為夫妻,育有婚生女於某乙。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離婚,約定於某乙由董某撫育。雙方離婚後,於某乙隨董某共同生活。現於某甲以董某未盡監護義務,致使於某甲不能及時接受教育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婚生女於某乙由原告撫養。於某甲提交了北京市朝陽區x第二國小出具的證明一份,載明:於某乙於2015年9月1日註冊為x國小2015級(一年級)學生;該生在2015年9月僅出勤幾天;期間校方曾幾次與學生母親、父親以及外祖母溝通,未得到改善;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放假前,該生均未到校上學,校方曾幾次與監護人母親聯繫,手機顯示停機。

【法院認為】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另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於某乙隨董某生活期間,未能按時接受義務教育。訴訟期間,董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且未提交書面意見,對其行為做出合理解釋。在此情況下,本院無法認定董某盡到了監護人的責任。在沒有相反證據,且董某未做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本院認定於某甲的陳述屬實,其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相似案例】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何某與張某甲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杭西民初字第1825號

轉自小軍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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