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後定額發票目前還有嗎?
答:目前還有定額發票,且7月1日以後還有定額發票,定額發票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也就是說不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不「填寫」也是屬於合規稅收憑證。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 年第23 號)已經明確,營改增納稅人可以使用的發票種類有: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國稅機關發放的卷式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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