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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詳解徐玉玉被電信詐騙致死案辦案經過

法制日報記者 劉子陽

一紙聯考錄取通知書帶給山東18歲女生徐玉玉對美好未來的無盡憧憬,然而,一通詐騙電話卻將她的生命及夢想永遠定格在了18歲。

6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的徐玉玉被電信詐騙致死案在山東省臨沂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臨沂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譚長志等四名檢察官擔任該案公訴人出庭指控犯罪。

徐玉玉案涉案人員多,作案地域廣,偵查難度大。檢察機關是如何破解辦案難題,有力指控犯罪的?《法制日報》記者圍繞本案相關看點,採訪了案件公訴人。

四個環節分工負責還原電信詐騙作案套路

2016年8月19日下午4點30分,剛剛被南京郵電大學錄取的徐玉玉接到陌生電話,對方稱自己是教育局的人,有一筆助學金要發放給她。可她並沒有想到,這通來電是從江西九江一間出租屋裡打出的。隨後,徐玉玉撥打了「教育局」提供的「財政局」電話,按照對方以「激活賬戶」的指令,將準備交學費的9900元打入了騙子提供的賬號。

8月19日下午,發現被騙后,徐玉玉萬分難過。當晚,在報案后回家的途中,徐玉玉突然暈厥,不省人事,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後,杜天禹、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吳某某(系未成年人)等9名犯罪嫌疑人陸續被警方抓獲。

「學生信息購買成本低,我只是想用來騙錢,但沒想到後果卻這麼嚴重。我對不起徐玉玉的家人……」作為徐玉玉被詐騙案的組織者,23歲的陳文輝帶著哭腔對記者說。

陳文輝說,他自己有兩個小孩,父母身體不好,家裡的茶園經營也不景氣,後來聽村裡的人說「電信詐騙來錢快」,於是以身試法,走上了犯罪道路,「家裡人托律師帶話,讓我在看守所里好好反省」。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等人交叉結夥,通過網路購買學生信息和公民購房信息,分別在海南省海口市、江西省新余市等地,冒充教育局、財政局、房產局工作人員,以發放貧困學生助學金、購房補貼為名,以聯考學生為主要詐騙對象,撥打電話,騙取他人錢款,金額共計人民幣56萬餘元,通話次數共計2.3萬餘次,並造成山東省臨沂市聯考錄取新生徐玉玉死亡。

該案公訴人、臨沂市檢察院公訴二處檢察員李濤介紹說,從案件本身看,陳文輝等7名被告人結成犯罪團伙、分工明確、流竄性強、危害性大,該團伙詐騙過程可分「四個環節」分工負責,環環相扣——

首先,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網路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台詞劇本,租賃詐騙場所,購買手機、手機卡等作案工具。其次,被告人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冒充教育局、房產局工作人員撥打一線電話,照本宣讀發放助學金、購房補貼的台詞劇本,誘騙被害人撥打二線詐騙電話領取款項。再次,陳文輝、鄭金鋒冒充財政局工作人員,接聽被害人回撥的二線電話,以發放助學金、補貼款為由,誘騙被害人向特定賬戶匯款、存款。最後,被告人鄭金鋒、熊超、陳福地負責轉移詐騙贓款,並匯入陳文輝、鄭金鋒的專門存放贓款賬戶,完成犯罪。

記者了解到,由於陳文輝購買的個人信息主要是山東省聯考學生信息,這導致受騙者絕大部分是徐玉玉這樣的山東籍聯考學生,目前檢察機關已查實認定的被騙考生有20多人。

快捕快訴多方面引導偵查取證

據了解,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依法嚴厲打擊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明確要求對電信網路詐騙案件,一律依法快捕快訴;對重大電信網路詐騙案件,一律組成專案組集中辦理;對重點整治地區,一律加大源頭治理和綜合治理的力度。

「徐玉玉案發生后,臨沂市檢察機關在最高檢、山東省檢察院的指導下,先後成立批捕專案組和公訴專案組,提前介入案件指導偵查。」臨沂市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說。

據了解,辦案過程中,臨沂市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針對徐玉玉的死亡原因出具鑒定意見;調取全部的詐騙電話通訊數據,並且製作通訊數據分析報告;調取全部涉案銀行卡的交易明細,並且調取洗錢賬戶挂名人的證言;調取洗錢組取款錄像;針對共同犯罪的犯意聯絡,重點訊問各被告人等。這對建立完善的證據體系,推進案件辦理奠定了堅實基礎。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犯罪嫌疑人鄭金鋒、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均沒有委託辯護人,臨沂市檢察院按照法律程序通知臨沂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定了辯護人,並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權益。對於陳文輝、黃進春聘請的辯護人,專案組與二人保持溝通交流,認真聽取他們對案件的意見。

「另案處理」的「黑客」杜天禹是誰

在公眾看來,販賣包括徐玉玉個人信息在內的山東省聯考學生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杜天禹是造成徐玉玉電信詐騙致死的始作俑者。可杜天禹並不在本次起訴範圍之內,最高檢有關通報中,曾提及「倒賣徐玉玉個人信息的『黑客』杜天禹『另案處理』」。

「個人信息遭到泄露是造成徐玉玉詐騙致死重要原因,

但由於涉及的罪名、調查取證的進度等多種因素,杜天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作為獨立案件單獨移送起訴。目前,杜天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已移送到羅庄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臨沂市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回應道。

19歲的杜天禹瘦弱、清秀,在看守所會見室看到記者時,他的臉一下子紅了,隨後低著頭、不時擺弄著手銬。辦案檢察官惋惜說「他是一名誤入歧途的電腦『天才』」。

據了解,雖然杜天禹學習並不優秀,但對計算機卻是很痴迷,自學了不少編程知識和「黑客」技術。案發前在某公司作滲透測試程序技術員,「職責就是測試網站的漏洞,提出修復建議」,每月工資六七千元。

為了修鍊自己的技術水平,杜天禹業餘時間經常在搜索一些網站,測試對方的「安全性」,一旦發現漏洞,便利用木馬侵入內部,「打包下載個人信息、賬號、密碼」。

杜天禹把「黑」來的個人信息,比喻成「戰利品」,每當將戰利品收入囊中,他都會很興奮。而徐玉玉的個人信息,就是來自「山東省2016聯考網上報名信息系統」的「戰利品」。

「我喜歡亂花錢,工資不夠花,無意中發現個人信息可以『賣錢』。但萬萬沒有想到,卻因為自己一時貪圖利益的行為,奪走了與自己同齡的徐玉玉的生命。」杜天宇認為自己的現狀,是自己「作」出來的。同時,他也很懊悔:「被關個幾年,人就廢了。」

公訴人隊伍強大檢察長帶隊出庭

記者採訪了解到,司法改革之後,臨沂市檢察院的業務處室員額檢察官已經全部到位,分管業務的檢察長、處長、員額檢察官都已經開始獨立承辦案件,徐玉玉案的第一公訴人就是臨沂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譚長志。

譚長志坦言,徐玉玉案是社會高度關注的敏感案件,案件的處理結果牽動著社會公眾的心,其中事實認定、證據審查、法律適用等方面疑難問題很多,對於員額檢察官的業務素質要求很高,辦案壓力很大。檢察長出庭辦案不僅可以鼓舞士氣,同時也是一種本職的「回歸」。

對於徐玉玉被詐騙案的案情,譚長志如數家珍,案件每一個關鍵性時間節點都熟記於心。他告訴記者,臨沂市羅庄區檢察院於今年3月2日報送臨沂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公訴專案組加班加點,在一個半月的時間內審查偵查卷宗39冊,其中通話數據5冊,銀行交易明細15冊,訊問同錄、打款錄像、聯考學生數據等光碟38張,訊問了7名犯罪嫌疑人,複核了關鍵證人,先後與法醫學專家、計算機技術專家、偵查人員座談5次,形成了450多頁22多萬字的審查報告。

「這對於員額檢察官的抗壓能力和執行效率是一種考驗。」譚長志感慨地說。

據了解,為了確保案件辦理質量,汲取更多辦案經驗,今年5月4日,譚長志帶領專案組成員專門來到辦理電信網路詐騙案件經驗豐富的福建省檢察機關進行交流學習。同時,對於證據存在的問題,先後與公安部門召開兩次座談會,及時向省院、最高檢彙報三次;對於其中公民信息泄露的問題,派員趕赴濟南與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員進行座談,具體了解杜天禹侵入平台的相關技術。

聚焦徐玉玉死因鑒定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

記者採訪了解到, 5月9日,臨沂市中級法院專門召開庭前會議。會議針對案件管轄權、迴避、公開審理、證據展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證人、鑒定人、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進行討論,並且針對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歸納爭議焦點,明確了庭審重點。

徐玉玉到底是不是因為電信詐騙電話導致的死亡這是本案最大爭議點。對此,陳文輝的辯護律師向法院申請鑒定人出庭。

譚長志介紹說,檢察機關把固定徐玉玉死亡原因的證據作為本案的重點問題處理,加強相關證據的補強,強化分析論證,突出出庭效果。辦案中,案件承辦人仔細審查了徐玉玉住院搶救的病歷、與主治醫生進行溝通交流、邀請全國的知名法醫學專家座談,最終決定向法院申請了兩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學理稱為專家證人)出庭。

「司法機關在法律方面有著專業的知識水平,但是對於本案中的很多醫學知識,只有申請鑒定人、專家證人出庭,針對徐玉玉的死亡原因作出專業的解釋,才能解答公眾和辯方律師心中的疑惑,對於案件的事實認定具有重要作用。」譚長志說。

在6月27日上午的庭審中,該案鑒定人薄召利、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法醫系教授劉良、政法大學副教授張海東兩位專家學者,分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均認為:家境貧寒的學生徐玉玉,經努力考上大學,本來充滿喜悅,正是電信詐騙發生后,情緒十分低落,非常憂傷焦慮,造成其最終死亡。即詐騙行為的實施與徐玉玉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兩個司法解釋性文件成辦案重要依據

徐玉玉案7名被告人近一年內在三個省四個地市進行交叉結夥作案,其從重處罰的情節、撥打電話次數的認定、共同犯罪的認定都曾是檢察機關辦案需要攻克的難題。

記者了解到,徐玉玉案發生后,最高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出台《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2017年5月,最高檢又與最高法出台了《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

「上述兩個司法解釋性文件的出台對於徐玉玉案的犯罪數額、情節、主從犯的認定起到了決定性作用。」作為徐玉玉案公訴人之一、臨沂市公訴二處處長鬍友章介紹說,以犯罪嫌疑人陳文輝為例,按照《意見》,陳文輝主動提起犯意,選擇犯罪地點,購買犯罪工具,組織犯罪人員,指揮犯罪活動,決定分贓比例,且獲得最多贓款,實施詐騙並造成徐玉玉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

與此同時,陳文輝組織、指揮他人實施電信詐騙,在九江市、新余市共計撥打1.3萬餘人次,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詐騙31.199萬元,數額巨大。陳文輝非法獲得公民個人信息10萬餘條,情節屬特別嚴重。

6月27日,庭審過程中,公訴人逐一分析論證了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事實認定、證據分析和法律適用,以及各被告人應負的法律責任。其中,公訴人當庭建議,陳文輝、鄭金鋒、熊超、鄭賢聰、陳福地實施詐騙造成徐玉玉死亡,應酌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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