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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樓市新政:商品住房及車位銷售實行「一價清」!

重磅!上海繼出台搖號買房細則后,上海市住建委聯合上海市物價局最新發布《關於加強商品住宅及其附屬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監管的通知》。

明確要求新房及車位銷售,實行「一價清」制度。從7月21日發布之日起立即執行。

重 點 讀 懂

1、實行「一價清」制度

一房一價,一車位一價

除此以外,不能收取任何費用,包括電商費、團購費、茶水費等,不管是開發商,還是其他單位或個人,都不能收!也不許捆綁搭售(比如捆綁搭售裝修等)

2、實行「價格承諾制」

承諾房價,承諾車位價(售價與租賃價),承諾上述價格的有效期,並向房管部門備案,在銷售現場公示。

3、車位價格,也要接受政府指導了

4、如有未出售的地下車位,必須租給業主和租房者使用

5、業委會成立前,開發商不得調整地下車位的租賃價格

6、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未按本通知要求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經查實,暫停網簽資格,情節嚴重的降低直至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並列入本市嚴重失信企業名單)

7、本通知自7月21日起執行

原文如下

關於加強商品住房及其附屬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監管的通知

2017-07-21 滬建房管聯[2017]657號

各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房地產交易中心,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進一步規範商品住房銷售行為以及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的租售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的銷售實行「一價清」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備案價格以及《上海市發展改革委關於貫徹落實<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滬發改價督〔2011〕006號)有關規定,對外銷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不得超備案價格銷售。

除房屋和車庫(位)等附屬設施價款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單位、個人不得向購房人收取電商費、團購費、茶水費等其他任何價款或費用,不得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二、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銷售實行「價格承諾制」。

價格承諾書應當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制訂的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預售方案的內容之一,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過程中的明碼標價、房屋和車庫(位)銷售價格、車庫(位)租賃價格以及價格有效期等作出承諾,向項目所在地房管部門一併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價格承諾書。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管理暫行規定》(滬房管市〔2009〕213號)的要求,制訂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銷售價格或租賃價格、價格承諾書等,與商品住房銷售方案同步向項目所在地的區房管部門備案。

區房管部門應當會同區物價部門加強銷售方案的指導和審核,對於定價不合理的,應當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申報備案。在售的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需調價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區房管部門重新提出申請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已備案的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方案與商品住房銷售方案(包括一房一價、一車位一價等)在售樓現場同步張貼公示。

四、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應當提供給本項目內的業主、租賃人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有未出售的車庫(位)等附屬設施,應當出租給本項目內的業主、租賃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絕出租。

同一商品住房項目小區內同一區域、相同類型的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應實行同一租賃價格標準。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預銷售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管理合同中,明確銷售價格、租賃價格、價格有效期以及有效期滿后的收費標準調整方式、程序等內容。

業委會成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調整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的租賃價格。業委會成立后,如需調整租賃價格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業委會協商確定。

五、各區房管部門和價格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租售的指導和監管,對未按本通知要求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經查實,暫停網簽資格,情節嚴重的降低直至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並列入本市嚴重失信企業名單。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物價局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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