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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再談「借不借」之借名買房

[基本案情]

2007年初,被告陳某獲得某單位團購商品房的資格,但苦於沒錢,恰逢原告張某有購買意向,遂通過朋友牽線,兩人簽訂轉讓協議,約定以被告名義購買該房屋,原告支付購房款並給被告1萬元好處費等。2010年被告將房屋交付原告,后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被告明確告知不賣了,並與原告輪流換鎖,導致房屋至今處於空置狀態。現原告訴至本院,請求確認代購協議有效、被告配合辦理過戶等。審理中,被告妻子以第三人身份申請參加訴訟,以其作為共有權人,上述兩人的轉讓行為未徵得其同意為由請求確認協議無效,被告亦同意該意見。

[裁判結果]

確認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有效;根據約定,被告配合辦理過戶系其附隨義務,而涉訴房屋現尚未取得產權證書,原告可在被告取得涉訴房屋產權證書後另案主張。

[法官說法]

一、購房資格不等於房屋本身

該案例比較典型,且在日常生活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團購組織者通常會對享有團購權利的人進行一定限制,一般為單位職工,而購房人因參與單位團購而獲取相應福利或優惠。有時,因享有團購資格的人不願購買房屋,而其他無資格的人又想購買,於是產生了本案中轉讓購房資格的情形。審判實踐中,雙方對轉讓標的為購房資格還是房屋本身存在較大爭議。筆者認為,購房資格系購房人因職工身份而獲得的一種財產性權利,而非房屋本身,轉讓人取得認購資格時,尚未實際取得房屋,在法理上可歸為一種期待利益。再者,結合本案,被告僅獲得1萬元的好處費,與房屋價格相差甚遠,因而可確定被告向原告轉讓的是購房資格。被告取得購房資格,僅因其職工身份,而非基於婚姻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因此,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疇。而涉案房屋系商品房,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轉讓協議有效。

二、追逐利益不能違背誠信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中的帝王原則。原、被告因借名買房簽訂協議,本應按照約定誠實履約,被告卻因瑣事違背承諾,在本案審理中仍欲加價追逐私利,其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與誠信社會的要求格格不入。

三、簽訂購房指標轉讓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

目前,本市房價正處於不斷上漲階段,在房屋交付、過戶前,出賣人坐地漲價、不予配合從而釀成糾紛,筆者近期收案中已存在不同類型的房主毀約糾紛,因此,提醒廣大買房人在購買房屋時,第一,不是所有的購房指標轉讓合同都有效,如經濟適用房、軍用房等購房指標轉讓協議,一般認定為無效,切勿貪圖小利而「房財」兩空。第二,除了轉讓人簽字外,最好讓所有共有權人簽字或其出具書面同意書。第三,對轉讓方支付購房款、交房、過戶等進行約定,對違約條款進行設置。一般情況下,房款是由轉讓方直接向開發商交付,交房、過戶系轉讓方的附隨義務,因此,有必要對轉讓方支付購房款、交房、過戶等約定合理時間及相應的違約責任,以便在糾紛發生時有據可依。

(未央宮法庭 楊金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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