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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家暴又出軌 鄭州女子起訴離婚獲賠5000元精神賠償

原標題:丈夫家暴又出軌 鄭州女子起訴離婚獲賠5000元精神賠償

「我保證,今後不再出去亂混,對她一心一意……」

「我保證,不再打她,不再找女人,跟她好好過……」

這是鄭州的沈某為妻子崔某寫下的兩份保證書,這兩份保證書曾讓崔某感動了好長一段時間。

已經結婚二十多年的他們,本應更加珍惜這段婚姻,而沈某卻屢屢出軌,還多次動手打妻子。忍無可忍的崔某向法院起訴離婚。

今日(24日),大河客戶端記者從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准予兩人離婚;被告沈某於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崔某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事件】

結婚10多年,家暴時常出現

1993年,沈某經人介紹了崔某,兩人隨後於1995年登記結婚。

很快,兩人有了一個可愛的兒子。但伴隨著兒子的出生,由於雙方生活習慣、觀念等的衝突,家庭矛盾也紛至沓來。

一次酒後,沈某對妻子崔某大打出手。

想到之前丈夫對她的好,又怕事情鬧大了遭街坊鄰居笑話,再加上孩子還小,崔某便忍住了。

熟料隨後沈某一發不可收拾,經常對崔某非打即罵。崔某忍無可忍,一旦再次遭到毆打時,便撥打電話報警。公安部門曾多次出警調解。

一次偶然的機會,崔某還發現丈夫沈某居然出軌了。2011年7月及2013年1月,在雙方父母等人的共同見證下,沈某為妻子崔某寫下了文章開頭的兩份保證書。

熟料好景不長,隨著所在村莊的拆遷,兩人又開始因為家庭瑣事鬧矛盾。后經兩人所在村莊人民調解委員會多次調解,兩人始終不能重歸於好。沈某便先後兩次向惠濟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被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為由依法駁回。

【判決】

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妻子獲5000元精神賠償及3/5份額房屋所有權

眼見丈夫屢教不改,崔某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請求判令:雙方離婚,丈夫沈某支付5000元物質損害賠償金及5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崔某取得兩人共同購買房屋所有權及拆遷補償款的三分之二份額。

「我同意離婚,日子早就過不下去了,」法庭上,沈某表示,「但我不應該支付損害賠償金,我們離婚,她(崔某)也有責任,且夫妻倆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一人一半。」

惠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崔某要求同被告沈某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應予以准許。因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對原告不忠是導致兩人離婚的主要原因,原告並不存在過錯,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等之規定,判決准予原告崔某與被告沈某離婚;被告沈某於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原告取得兩人共同購買房屋使用及居住權,原告獲得兩人居住房屋五分之三份額且享有對應的拆遷收益;案件受理費由兩人平攤。

【說法】

因家暴致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面臨著許多受害者受傳統思想影響、礙於面子或害怕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等因素,遭受家暴后忍氣吞聲,不敢或不願意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身合法權益。而家庭暴力證據收集又存在時效性,如果耽擱時間過長,就可能導致證據的毀損或滅失,不利事後的權益的保護和救濟。還有一些當事人在家庭暴力后又和好,這些都對家庭暴力的認定及處理造成了一定障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之規定,夫妻一方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本案中原告崔某享有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人民法院應做到「零容忍」,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外,還應依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積極支持受害方提出的過錯損害賠償要求,保護無過錯方的正當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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