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告楊秀盛與被告袁子程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
廣 州 市 白 雲 區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粵0111民初8696號
袁子程:
本院受理原告楊秀盛與被告袁子程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 現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6)粵0111民初869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告袁子程賠償原告楊秀盛11148.83元。二、駁回原告楊秀盛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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