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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鐵電纜門:奧凱電纜和王志偉犯了什麼罪?|瑞森律師

2017年3月13日 ——— 一名自稱陝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凱公司)的員工發表名為《西安捷運你們還敢坐嗎》的文章於天涯論壇,引發關注。

事件回放:

2017年3月16日10點36分 ——— 西安捷運公司回應:高度關注網上輿情,已經成立調查組開展廣泛調查。

2017年3月16日23點50分 ——— 西安市人民政府就西安捷運有關輿情作出回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將嚴格核查,成立調查組抽樣檢測,並初步聲明涉及電纜為低壓配電電纜,不涉及列車牽引供電系統。同時承諾對涉及質檢的有關問題,一查到底。

2017年3月17日11點45分 ——— 西安市人民政府召開捷運3號線有關情況新聞發布會,公布已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2017年3月20日21點30分 ——— 西安市人民政府再次就捷運3號線有關情況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問題電纜抽檢結果和相關問題調查進展情況,確認奧凱公司生產的捷運3號線低壓電纜5個抽檢樣品均不合格。同時西安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呂健向全市人民鞠躬道歉,全市嘩然。

初步調查結果確定后,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對奧凱公司展開審查,控制相關人員8名,封存其他批號電纜,對生產場所予以查封,相關賬目予以封存。

2017年3月21日18點30分——— 奧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偉通過西安電視台新聞欄目向全市人民下跪「認罪悔過」。

一時間,該事件把古城西安、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捷運公司、奧凱公司推向了風口浪尖,來自社會公眾的指責、謾罵、質疑鋪天蓋地,洶湧而來,都在大喊著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大喊著要揪出幕後勢力、大喊著要嚴查到底......然而,好像沒有人問過:奧凱公司和王志偉,到底犯了什麼罪?

法律分析: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奧凱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志偉首先可能涉嫌的罪名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該罪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

同時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單位也能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二條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而捷運3號線低壓電纜出現的問題,看起來顯然已符合上述條件,奧凱公司和王志偉應該以此罪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事發至今,為何王志偉只是被公安機關「控制」,而不是規範程序中的刑事拘留,此舉也意味著奧凱公司和王志偉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該以何罪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問題尚未確定,刑事責任是嚴格責任,法無明文規定不得入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只有生產、銷售的產品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並造成嚴重後果時,才構成本罪。具體到本事件中,捷運3號線所使用的低壓電纜是否有國家安全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呢?

本律師查閱了相關資料,除了找到一個《電氣電子產品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內提到了電纜的工業標準外,並未查到國家或行業內關於電纜安全性的統一標準,那麼也就意味著捷運3號線的問題電纜並不包括在《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所列的產品之內。

這種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問題電纜如果沒有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就不應以生存、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對其定罪量刑。難道奧凱公司和王志偉會因此逃避法律的制裁嗎?

答案應該是否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究竟該以哪個罪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因為目前對案件基本事實了解有限,尚不宜得出結論,本律師將繼續關注事態發展,並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進一步的分析。

精心沉思

無論如何,作為古城西安市民的一份子,在號稱西安最美捷運路線的3號線出現問題后,我們不應該只是一味的指責或謾罵,而是應該理智清醒的正確對待,認真甄別,以法律的視角作出判斷,我們相信,該事件中涉及的每一個責任人,都將會為此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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