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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女子意外獲閨蜜信用卡信息,瘋狂盜刷兩萬多

如果未經自己的同意,朋友把自己的信用卡拿去刷卡消費,不但刷走萬元而且還不還款,該怎麼辦?

這不,佛山的阿婷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為了讓朋友阿燕儘快還款,她無奈將阿燕告上了法院……

- 案情回顧 -

阿婷和阿燕為朋友關係,2015年5月,雙方計劃到泰國旅行,為此阿婷便就策劃旅遊的事情經常到阿燕的家裡進行討論。因雙方需要在網上訂票及支付旅館費用,阿婷就在阿燕的電腦中輸入了自己的身份證號和信用卡等信息,期間阿燕也獲知了上述信息。

隨後,由於阿婷的信用卡在阿燕處未及時取回,阿燕便使用其信用卡進行三次消費。阿婷向阿燕追討錢款后,阿燕(包括其前夫)歸還了部分款項。經雙方核對,阿燕尚欠24378.86元未歸還阿婷。

因阿燕一直拖延還款,2016年10月9日,阿婷遂向派出所報警稱阿燕盜用其信用卡進行刷卡消費。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阿婷將阿燕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剩餘款項24378.86元,並以24378.86元為本金從2015年10月2日起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至全部款項還清之日止。

被告阿燕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辯稱:

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無異議,但表示無能力一次性償還欠款,要求分期還款,每年還款5000元直至還清為止。

那麼,我們來看看法律對於這一方面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九十條第二款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法院判決

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是朋友,原告的信用卡又具有簡訊功能,原告在得知被告使用其信用卡進行消費后沒有立即採取掛失、報警等緊急救濟措施,任憑被告繼續使用其信用卡進行消費。由此可以認定原告是同意被告使用其信用卡進行消費的。

被告使用原告的信用卡進行消費所支出的款項,應當向原告償還,尚欠24378.86元應當繼續履行。原告訴請被告支付所欠24378.86元及其利息之請求,依據充分,但利息宜從原告向公安機關報警時開始計,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最終,禪城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阿燕歸還原告借款本金24378.86元及違約金(自2016年10月10日起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禪法君寄語

持卡人是信用卡使用行為的第一責任人,盡量不要把自己的信用卡給別人使用。本案中,由於阿婷沒有保管好個人的信用卡信息,讓朋友有機可乘,利用其信用卡進行消費。在得知此事後,阿婷沒有立即採取掛失、報警等緊急救濟措施,從而引發後來的糾紛。

在此,小編提醒各位持有信用卡的佛山人,要提高安全防範意識,並做到如下幾點:

✓ 一是要妥善保管信用卡和密碼。持卡人作為銀行卡和密碼的保管主體,務必妥善謹慎保管,萬不可出租、出借銀行卡,不要將銀行卡和密碼交由他人使用,發現銀行卡丟失或密碼泄露后,應及時辦理掛失手續。

✓ 二是用卡時注意環境的安全性。持卡人應當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在使用時注意ATM機或POS機周圍有無可疑設備;排隊辦理業務時注意與他人保持安全距離,防止密碼被窺視;進行網上支付操作時注意網址是否正確,網頁是否存在異常鏈接等。

✓ 三是妥善保管綁定銀行卡的手機。手機與銀行業務的聯合使得手機不再是簡單的通訊工具,具有了更強的財產屬性和隱私性,持卡人務必妥善保管手機。

✓ 四是盡量設定賬戶變動簡訊提示。簡訊提示能夠讓持卡人及時發現賬戶異常變動情況,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 五是盡量在私人區域進行網上支付。隨著網上支付的興起,消費已經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但是,在公共地方或別人住處進行網上支付存在安全隱患,容易導致銀行卡信息和密碼泄露。

來自:禪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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