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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法官排隊辦理公務被罰30萬元

近日,遼寧省瓦房店法院的《罰款決定書》火了,而且是火得一塌糊塗。

2017年8月14日,該院執行幹警到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辦理執行案件時,該辦事處兩名工作人員要求執行幹警按個人業務排號辦理,拒不履行協助義務該法院遂依法作出對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罰款30萬元,對該辦事處兩名工作人員各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

圖為宣讀罰款決定書

該法院對罰款在官方微信公號給出的解釋為:被處罰人負有法定義務協助司法機關執行工作,司法機關要求履行協助執行行為系司法公職行為,非個人業務,要求本院幹警按公民個人業務排號辦理,拒不及時履行協助義務,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妨礙司法機關正常辦案,必須對違法行為予以司法制裁。

處罰決定書中給出的罰款理由是: 2017年8月14日下午,本院執行幹警到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辦理被執行人公積金賬戶業務,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作為協助執行單位,其負責協助執行的工作人員邰湛棋、石遠飛要求本院幹警按個人業務排號辦理,拒不履行協助義務。

該法院還發出了司法建議,建議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直接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參照房產、銀行等部門設立單獨的司法協助窗口。

就是上面的幾張圖片,瞬間霸屏微信朋友圈,火得不要不要的。特別是法官同仁喜大普奔,密集刷屏,感覺介個法院硬氣十足、霸氣側漏!

當然也有人質疑,法官辦理公務是否也應當老老實實排隊取號,不應搞特權。

那麼,問題來了?

法院工作人員到協助執行義務單位辦理公務時,到底要不要排隊?讓法院工作人員排隊是否可以進行處罰?

答案是:當然不用排隊,讓法院工作人員排隊辦公務,屬於拒不協助助行為,妨礙司法機關正常辦案,依法可以進行處罰。

這一結論的得出,不是憑空而來的,而是既有理論依據,又有規範依據。

首先,從公務辦理的優先性來看

法院執行公務具有優先權,即司法優先權。國家為保障司法機關有效行使司法權而賦予司法機關職務上的優先條件,當司法機關與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的權利在同一領域或同一範圍內相遇時,司法權具有優先行使和實現的效力。司法機關在從事緊急公務時,有關組織或個人有協助執行或提供方便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者將承擔法律責任。

亦即,法院工作人員所為職務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公務,公務是為了眾人之事,帶有公共利益性質。眾人之事理應優先個人之事。

因此,基於公務辦理的優先性,協助執行義務單位應當專設司法服務專門窗口及專門人員。如果沒有專設窗口或者專設人員,協助執行單位應當優先接待法院工作人員、優先辦理協助執行業務,不得把法院工作人員辦理公務當作個人業務要求取號排隊辦理。當然,為避免司法享有特權的爭議,協助執行單位應當還是應當專設窗口。在不能專設窗口時,遇有法院工作人員要求協助執行事項,應當新開窗口,安排專人專門辦理。

如果群眾因為協助執行義務單位優先辦理法院工作人員的協助執行業務有意見,應當投訴協助執行單位而不是投訴法院工作人員。公務優先辦理,這是公務所為眾人之事的性質決定,是由協助執行義務單位安排的,是由於協執單位沒有設立專門窗口造成的,而並非是法院工作人員不守規矩有意插隊。因此,如果群眾要投訴,投訴的對象應該是協助執行單位。對法官的投訴屬於不明事理的無理投訴。對此公務辦理的優先性,法院工作人員完全可以理直氣壯!

其次,從法規範依據來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基於此,協助義務單位接到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應當立即、無拖延辦理。

有人從樸素的公平理念出發,認為法官不能搞特權,應當和個人業務一樣取號排隊辦理。這顯然不合理。如果取號排隊辦理期間,發生了財產轉移,請問,責任誰來承擔?

因此,協助義務單位接到協助執行通知后應當第一時間辦理,不得耽擱。否則,一個事項等半天,在案多人少、司法資源稀缺的當下,排隊等待耽擱的時間,恐怕不僅僅是法官個人的時間。

這浪費的是司法資源,最終損害的還是公眾的利益。可以說,將公務行為等同於個人業務的取號排隊,浪費法院工作人員的時間就是浪費司法資源,最終損害的仍是社會大眾的利益。

所以,本條中規定的協助執行義務,應當可以解釋為: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後,協助辦理單位應當立即辦理、第一時間辦理,不得因人為因素拖延辦理。此即公務行為所為眾人利益的優先性,絕不是一些人指摘的搞特權。

實踐中,法院工作人員可以向協助單位釋明不第一時間協助執行導致財產轉移的後果,一般情況下,協助執行單位就會新設窗口或安排專人立即辦理。

正是基於此,遼寧省瓦房店法院才開出了罰單。理由就是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作為協助執行單位,其負責協助執行的工作人員邰湛棋、石遠飛要求本院幹警按個人業務排號辦理,拒不履行協助義務。

沒錯,要求法院幹警按個人業務排隊,本身就屬於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罰所應當。

最後,從協助義務的比較參照來看

實踐中,最常見的就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經常性協助執行義務單位。為細化落實協助義務,人民銀行出台了細化規定,特別是關於設立專窗專櫃的規定,值得其他部門借鑒。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法發〔2000〕21號)

「一、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對於查詢的情況,由經辦人簽字確認。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查詢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需要凍結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凍結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扣划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扣划裁定書和協助扣划存款通知書,還應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扣划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查詢、凍結、扣划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可以根據工作情況要求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場所的上級機構責令該營業場所做好協助執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該上級機構協助執行。」

關於協助義務單位應當立即協助、第一時間協助的可參照的條文還有,《財產保全司法解釋》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協助辦理登記手續的,有關單位應當在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后立即辦理。針對同一財產有多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應當按照送達的時間先後辦理登記手續。」

本條明確指出:收到裁定和協執后立即辦理辦理登記(協助)。從體系解釋角度來看,協執單位的協執義務應指立即協助躍然紙上。

請注意,這裡規定的是「立即協助執行」,取號排隊什麼的,就顯然與此不符了。

不僅如此,還有《人民銀行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划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銀髮〔2002〕1號)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划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並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本條明確金融機構要設立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及時辦理協助事宜。也就說通常所謂的專人專櫃辦理、及時協助執行。

以上條文確立了專人專櫃辦理和立即協助執行協助義務單位把法官辦理公務當做個人業務要求取號排隊,就顯得十分不專業且不靠譜啦。

各位法官同仁,今後再去銀行辦理查詢、凍結、扣划時,遇到業務人員讓你取號排隊的無理要求,就把這個規定甩過去,穩穩地、禮貌地、優雅的甩過去!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銀行等金融機構由於經常辦理協助查詢、凍結、扣划事宜,對於協助執行工作已屬於經驗豐富且輕車熟路,在履行協助義務方面已十分成熟。特別是是設立專人專窗專司協助執行的做法,已被很多部門借鑒。比如,房產、工商部門都設立了專門的司法協助窗口,設有專人負責辦理司法協助事宜。辦案人員去辦理公務時,第一時間就可以直接辦理。但是,也有不少部門仍然以先來後到、公平辦事,讓辦案人員排隊取號,法院工作人員往往需要等待半小時甚至幾小時才能輪到辦理,嚴重影響了辦理公務的效率,浪費了司法資源。同時,也增大了協助執行義務單位遭受司法處罰的風險。

因此,建議其他協助執行單位,應當多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學習,設立司法協助專人專窗。遼寧省瓦房店法院發出的司法建議,建議參照房產、銀行等部門設立單獨的司法協助窗口。不但正確,而且是十分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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