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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內地金融機構本周要收集賬戶涉稅信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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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稅律師事務所 稅務諮詢籌劃部 /作者

編者按:根據香港和內地參全球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的安排和相關立法,兩地均將於2018年進行首次涉稅信息交換,作為涉稅信息交換的基礎,兩地金融機構將根據本地化立法要求,於2017年7月1日開始對金融賬戶涉稅信息展開收集和盡職調查。本期華稅對兩地相關立法中有關盡職調查的規定予以解讀。

為了施行CRS,與其他國家(地區)進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香港地區在2016年完成了對稅收條例的首次修改,頒布《2016年稅務(第3號)條例》(下稱「《稅務條例》」),該條例已在2016年6月30日生效。為香港進行自動交換資料訂立了法律框架。

2017年香港地區再度對稅收條例進行修改,即《2017年稅務(第3號)條例》,修正了「申報稅務管轄區」的定義,並列出了「申報稅務管轄區」的名單(增加至74個)與首次交換年度(2017.7.1-2017.12.31),該條例將於2017年7月1日生效。

2016年底,香港政府發布《金融機構指南》(Guidance for FinancialInstitutions),作為CRS實施指引,為香港金融機構的CRS合規提供了更為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但該指引並非政府發布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在實踐中,金融機構可以用來作為實施CRS合規的指南和手冊。

香港要求「申報財務機構」(等同於內地的「申報金融機構」),對其經營管理的「財務賬戶」(內地立法稱之為「金融賬戶」)進行盡職調查。財務機構需要在2017年12月31日完成對高值賬戶的盡職調查,在2018年12月31日完成對低值賬戶和機構先前賬戶的盡職調查。財務機構須在2018年5月31日前將須申報賬戶的相關信息報送給香港稅務機關。

2015年7月,《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於2016年2月對生效,為實施「標準」奠定了多邊法律基礎。2015年12月, 國家稅務總局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為與其他國家(地區)間相互交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提供了操作層面的依據。

2017年5月9日,國稅總局等6部委聯合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版版CRS正式落地,2017年7月1正式施行,並將於2018年9月,與全球其他99個國家(地區)進行第一次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

2017年7月1日起,境內金融機構將對存款賬戶、託管賬戶、投資機構的股權權益或債權權益以及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開展盡職調查。這些賬戶不論金額大小,都應通過盡職調查識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

《管理辦法》將賬戶分為個人和機構兩類賬戶,每類賬戶又分為新開賬戶和存量賬戶。不同類別賬戶的盡職調查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簡單來說,新開賬戶盡職調查要求相對嚴格,需要開戶人提供其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金融機構根據開戶資料進行合理性審核。存量賬戶盡職調查程序相對簡易,金融機構主要依據留存資料進行檢索。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以選擇將新開賬戶盡職調查要求適用於存量賬戶。具體要求詳見下表:

賬戶類別描述盡職調查程序時間要求
個人新開2017.7.1以後開立聲明文件+合理性審核2017.7.1開始
存量低凈值截至2017.6.30賬戶加總餘額≤100萬美元檢索留存資料(電子)2018.12.31完成
高凈值截至2017.6.30賬戶加總餘額>100萬美元檢索留存資料(電子+紙質)+詢問客戶經理2017.12.31完成
機構新開2017.7.1以後開立聲明文件+合理性審核2017.7.1開始
存量小額截至2017.6.30賬戶加總餘額≤25萬美元無需處理
其他截至2017.6.30賬戶加總餘額>25萬美元檢索留存資料+部分賬戶聲明文件2018.12.31完成

一旦審查確定金融賬戶為應報送(信息的)金融賬戶,進而收集信息,進行報送,MCAA (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主管當局間協議範本)和 CRS的評述以及CRS的實施細則對於需要交換何種信息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與詳盡的闡釋。MCAA第二款第一段明確指出,進行交換的信息就是按照CRS報送標準和盡職調查標準需要申報的信息。

1、基本信息。如果報送金融賬戶的持有人為自然人,則應報送其姓名、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轄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日期與地址;如果報送金融賬戶的持有人為實體,則應報送其名稱、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轄區及納稅人識別號;如果報送金融賬戶的持有人為實體且其一個或多個控制人為報送人,應報送該實體的名稱、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轄區及納稅人識別號,以及每個控制人的姓名、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轄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2、金融賬戶賬號。金融賬戶的賬號需要予以報送。該賬號不應是金融機構為應對報送義務而特地為賬戶分配的號碼。若不存在賬戶號碼,任何功能相仿的編碼皆可,如特定的序列號或該金融機構分配的用以識別特定賬戶的號碼,通常可以認定合約或保險序列號為與賬號功能相仿的編碼。

3、金融機構的名稱與識別碼。報送金融機構的名稱與識別碼,也必須隨同金融賬戶一併報送。報送金融機構的名稱與識別碼可以使得參與信息交換的司法管轄區輕鬆地確認報送信息的來源,也有利於後續信息的進一步交換或訂正。

4、金融賬戶的餘額與凈值。在某一公曆年度年末或其他合適的稅務報告期末,報送金融機構需要報送應報送金融賬戶的餘額或者凈值(包括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的現金價值或退保價值)。若該金融賬戶的餘額或凈值為負,應報送該賬戶的餘額或凈值為0。

簡而言之,金融機構應向稅收機構報送金融賬戶的基本信息、賬戶賬號、其自身名稱與識別碼,以及賬戶的餘額或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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