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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要求網貸退出校園:一律暫停新發標的

6月28日,銀監會、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範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加大校園貸監管整治力度,從源頭上治理亂象,防範和化解校園貸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大學生超前的消費觀念和創業需求、互聯網貸款申請的便利使得校園網貸快速發展,行業內出現了濫發高利貸、暴力催收、裸條貸款等違法違規現象,嚴重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益。

《通知》按照「疏堵結合、打開正門、紮緊圍欄、加強治理」的總體思路,在前期與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等部門合力出台的制度舉措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頂層監管制度設計,補牢制度圍牆。

一是開正門,補服務。鼓勵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進一步針對大學生合理需求研發產品,提高對大學生的服務效率,補齊面向校園、面向大學生金融服務覆蓋不足的短板。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根據大學生群體的風險特點,開發既能滿足大學生融資需求,又能有效控制風險的校園金融產品。

二是強治理,防風險。從事校園貸業務的網貸機構一律暫停新發校園網貸業務標的,並根據自身存量業務情況,制定明確的退出整改計劃。同時,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不得進入校園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務,監管部門應聯合各方力量,加強整治,及時糾偏。

三是正觀念,補教育。整頓校園貸市場的同時,要抓好校園秩序管理與學生教育引導工作。各高校開展豐富的宣傳教育活動以引導學生科學理性消費,健全舉報懲戒制度以維護校園穩定秩序。

下一步,根據《通知》精神,銀監會將鼓勵商業銀行積極研究探索校園貸可持續經營模式,通過發展正規金融「正門打開」,把對大學和大學生的金融服務做到位,用「良幣驅逐劣幣」,從源頭杜絕校園貸亂象產生。

附《通知》全文:

銀監會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廳(局、教委)、金融辦(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中央所屬各高等院校:

銀監會、教育部等六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網貸整治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6〕47號,以下簡稱銀監發47號文)印發以來,各地加大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校園網貸業務的清理整頓,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部分地區仍存在校園貸亂象,特別是一些非網貸機構針對在校學生開展借貸業務,突破了校園網貸的範疇和底線,一些地方「求職貸」「培訓貸」「創業貸」等不良借貸問題突出,給校園安全和學生合法權益帶來嚴重損害,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為進一步加大校園貸監管整治力度,從源頭上治理亂象,防範和化解校園貸風險,現就加強校園貸規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疏堵結合,維護校園貸正常秩序

為滿足大學生在消費、創業、培訓等方面合理的信貸資金和金融服務需求,凈化校園金融市場環境,使校園貸回歸良性發展,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應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有針對性地開發高校助學、培訓、消費、創業等金融產品,向大學生提供定製化、規範化的金融服務,合理設置信貸額度和利率,提高大學生校園貸服務質效,暢通正規、陽光的校園信貸服務渠道。開展校園貸的銀行應制定完善的校園信貸風險管理制度,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加強貸前調查評估,認真審核評定貸款大學生資質,重視貸后管理監督,確保資金流向符合合同規定。如發現貸款大學生存在資料造假等欺騙行為,應提前收回貸款。銀行應及時掌握貸款大學生資金流動狀況和信用評分變化情況,評估其還款能力,採取應對措施,確保風險可控。

針對當前各類放貸主體進入校園貸市場,缺乏相應制度和監管約束,以及放貸主體自身風險控制機制缺失等問題,為切實規範校園貸管理,杜絕校園貸欺詐、高利貸和暴力催收等行為,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不得進入校園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務。

二、整治亂象,暫停網貸機構開展校園網貸業務

各地金融辦(局)和銀監局要在前期對網貸機構開展校園網貸業務整治的基礎上,協同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杜絕網貸機構發生高利放貸、暴力催收等嚴重危害大學生安全的行為。現階段,一律暫停網貸機構開展在校大學生網貸業務,逐步消化存量業務。要督促網貸機構按照分類處置工作要求,對於存量校園網貸業務,根據違法違規情節輕重、業務規模等狀況,制定整改計劃,確定整改完成期限,明確退出時間表。要督促網貸機構按期完成業務整改,主動下線校園網貸相關業務產品,暫停發布新的校園網貸業務標的,有序清退校園網貸業務待還餘額。對拒不整改或超期未完成整改的,要暫停其開展網貸業務,依法依規予以關閉或取締,對涉嫌惡意欺詐、暴力催收、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綜合施策,切實加強大學生教育管理

各高校要把校園貸風險防範和綜合整治工作作為當前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的重大工作來抓,完善工作機制,建立黨委負總責、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的管控體系,切實擔負起教育管理學生的主體責任。一是加強教育引導。積極開展常態化、豐富多彩的消費觀、金融理財知識及法律法規常識教育,培養學生理性消費、科學消費、勤儉節約、自我保護等意識。現階段,應向每一名學生髮放校園貸風險告知書並簽字確認,每學期至少集中開展一次校園貸專項宣傳教育活動,加強典型案例通報警示教育,讓學生深刻認識不良校園貸危害,提醒學生遠離不良校園貸。二是建立排查整治機制。開展校園貸集中排查,加強校園秩序管理。未經校方批准,嚴禁任何人、任何組織在校園內進行各種校園貸業務宣傳和推介,及時清理各類借貸小廣告。暢通不良校園貸舉報渠道,鼓勵教職員工和學生對發現的不良校園貸線索進行舉報。對未經校方批准在校宣傳推介、組織引導學生參與校園貸或利用學生身份證件辦理不良校園貸的教職工或在校學生,要依規依紀嚴肅查處。三是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對於發現的學生參與不良校園貸事件要及時告知學生家長,並會同學生家長及有關方面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將危害消滅在初始狀態。同時,對發現的重大事件要及時報告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公安部門、教育主管部門。四是切實做好學生資助工作。幫助每一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好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等方面困難。五是建立不良校園貸責任追究機制。對校內有關部門和院系開展校園貸教育、警示、排查、處置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凡責任落實不到位的,要追究有關部門、院系和相關人員責任。對因校園貸引發惡性事件或造成重大案件的,教育主管部門要倒查倒追有關高校及相關責任人,發現未開展宣傳教育、風險警示、排查處置等工作的,予以嚴肅處理。

四、分工負責,共同促進校園貸健康發展

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校園貸規範管理工作,明確分工,壓實職責,加強信息共享,形成監管合力。各地金融辦(局)和銀監局要加強引導,鼓勵合規機構積極進入校園,為大學生提供合法合規的信貸服務。要制定正負面清單,明確校園貸市場參與機構。要積極配合教育主管部門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保護和宣傳工作。要加強信息共享與經驗交流,以案說法,務求整治實效。各地教育主管部門、各高校要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本地本校工作分層對接和具體落實,築好防範違規放貸機構進入校園的「防火牆」,加強風險警示、教育引導和校園管理工作。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培訓機構監管,依法查處「黑中介」和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培訓業務等各類侵害就業權益的違法行為,杜絕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以培訓、求職、職業指導等名義,捆綁推薦信貸服務。涉及校園網貸整治相關事項,有關部門應按照銀監發47號文要求抓好貫徹落實。

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梳理轄內校園貸規範管理工作落實情況,並於2017年6月30日前將書面報告報送銀監會、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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