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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通報】深圳衛計委:3名醫生涉嫌醫保套現已被停職調查,如查實將依法處理

4月17日,有媒體報道深圳市人民醫院醫生陳某、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醫生崔某、南山區人民醫院醫生安某涉嫌與不法分子「勾結」進行醫保套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深圳市衛生計生委立即組織市衛生監督局、市醫管中心、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3家醫院開展調查,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1. 市人民醫院醫生陳某、市第三人民醫院醫生崔某、南山區人民醫院醫生安某已分別被所在醫院暫停處方權,停職配合調查。

2. 市衛生監督局、市醫管中心、區衛生行政部門成立調查組進駐醫院,對該事件進行深入調查,對當事醫生的醫療行為進行追溯調查。如查實當事醫生存在違規開具處方或與不法分子有經濟利益關係等行為,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有關處理結果將及時向社會通報。

3.市衛生計生委會同市人社局、市市場監管委等部門開展專項治理行動,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醫院、醫生、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

4. 市衛生計生委要求市醫管中心、各區衛生行政部門認真調查核實,依法追究本次事件直接責任者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同時,向全市醫療機構下發《關於切實加強處方管理和規範醫務人員診療行為的緊急通知》,要求全市醫院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對此類行為從嚴懲處,規範和引導醫務人員合法執業。

深圳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7年4月18日

附:

問:醫生是否可以隨意開處方?

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醫師未經親自診查、調查,不得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醫學文書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醫學證明文件。

一、《處方管理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衛生部)

第十九條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 被責令暫停執業;

  • 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

  • 被註銷、吊銷執業證書;

  • 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 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 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第五十七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二、《執業醫師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七條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 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 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 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 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 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 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 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 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 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 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 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三、《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自2017年1月1號起施行,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第四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應當依法簽署醫學文書和醫學證明文件,按照有關規定書寫、保管病歷,並對患者的個人資料及隱私保密。

醫師未經親自診查、調查,不得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醫學文書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醫學證明文件。

第四十四條

醫務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執業準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 索取、收受患者或者其親屬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或者貴重禮品;

  • 因醫療執業行為違規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

  • 向患者或者其親屬推薦非處方藥品、保健品、非醫療用品並以此違規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

第七十四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衛生技術人員,責令暫停執業六個月;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非衛生技術人員處五千元罰款:

  • 醫師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醫學文書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醫學證明文件的;

  • 隱匿、偽造、篡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文件、病歷的;

  • 出具虛假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文件、病歷的;

  • 泄露患者個人資料或者隱私的。

其他未按照規定簽署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文件,書寫病歷或者未按照規定保管病歷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醫療機構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醫務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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