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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執行異議程序? 看完這篇案例你就明白了

高價買來的二手豪車被法院「莫明」扣押,半年的「維權」之路讓她心力交瘁,購車時的「怕麻煩」最終惹來「大麻煩」。日前,邳州法院審結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劉金美購買二手車時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因原車主身陷債務糾紛致使車輛被法院查封扣押,經歷執行異議之訴最終要回車輛,但車輛半年的停運損失最終由劉金美自己買單。

凌晨打來的法官電話

「王玉法么,我是邳州法院執行法官,現依法扣押你所有的車輛,請你配合。」2016119日清晨,劉金美被一通自稱法院的電話吵醒。

「當時天還沒亮,我困得很,以為是詐騙電話就掛斷了。但轉念一想,王玉法是我去年買車時的原車主,難不成真是法官?」回憶起這件事,劉金美說。

劉金美感覺不對,趕緊穿衣下樓,她看到四五位身著法院制服的工作人員站在她的愛車前。原來,申請執行人郭震發現已被查封的王玉法車輛下落,撥打執行110,邳州法院執行局緊急出警,法官按照涉案車輛上的挪車電話打過去,這才有了剛才那一幕。

面對突如其來的場景,劉金美驚呆了,自己花錢買的車,怎麼被法院查封了,而且還要扣押走,她死活不同意,與執行法官爭執起來。法官耐心細緻地向她道明事情原委,並出示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材料。原來王玉法對他人負有債務,這輛登記在王玉法名下的轎車已經被法院查封,法官接到當事人報警后依法予以扣押。「法官要我配合執行,如果對執行行為有異議,可以通過執行異議程序維權。我不敢對抗執行,只能看著轎車被扣押走。」

抵債而來的二手豪車

劉金美是邳州的一位大蒜商人,因為生意中王玉法欠下她30萬借款無力償還,兩人商量以王玉法的凱迪拉克轎車抵債。

「我和王玉法認識十多年了,他的這輛車車況不錯,沒有事故,一年的車才跑了2萬公里。2016年春節時候折價32萬賣給我,其中抵債30萬,交車時我又給了他2萬元。」談到這輛鬧心的凱迪拉克由來,劉金美說道。

因為還有車貸沒有還清,兩人怕麻煩就約定由王玉法繼續償還貸款,暫時不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拿了車鑰匙,劉金美美滋滋地開起「自己」的豪車。

劉金美萬萬沒想到的是,王玉法還對郭震負有債務,因沒有按時還款被郭震告上法庭。20169月郭震收到判決書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登記在王玉法名下的這台凱迪拉克轎車自然被法院查封,隨後申請執行人發現凱迪拉克的下落,撥打執行110報警。第二天,劉金美以涉案車輛系其所有為由,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因執行程序中的執行異議審查不涉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邳州法院認為以物抵債的效需要通過訴訟解決,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在十五日內駁回了案外人劉金美的執行異議申請。之後,劉金美又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二手豪車究竟歸誰所有

今年年初,邳州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劉金美與郭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在庭審過程中,劉金美提供2013年至2015年期間她的銀行卡對賬單一份,以證明她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借款給第三人王玉法使用,同時還提交了2015212日簽訂的車輛買賣協議書、車輛保險單、發票、違章處罰決定書、保養記錄等證據,證明這輛凱迪拉克是王玉法出售給她並實際交付,由劉金美管理使用。

面對原告劉金美提供的證據,郭震感到十分惱火:「王玉法是為了躲避執行不還我錢,才和劉金美串通偽造了車輛買賣協議,這是一種訴訟欺詐行為。而且物權以登記為準,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為了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法庭將王玉法列為第三人到庭參加訴訟,王玉法辯稱:「這輛車確實是因為我欠劉金美錢,在郭震起訴之前就賣給劉金美了,只是因為還有貸款沒有還清,才一直沒有過戶。」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王玉法因欠劉金美借款無力償還,將其所有的凱迪拉克轎車作價32萬元出售給劉金美,並於出售當日簽訂車輛買賣協議書一份,涉案車輛已實際交付劉金美,由劉金美及其家人佔有、使用。郭震主張劉金美與王玉法之間的車輛買賣協議系偽造,沒有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採信。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涉案車輛屬劉金美所有,並判決停止對該車的執行。

停運損失到底由誰埋單

判決生效后,邳州法院依法解除了對涉案車輛的查封扣押,但這輛凱迪拉克已經停放了半年之久。在車輛扣押期間,執行法官曾建議劉金美提供反擔保,暫時解除對車輛的扣押以減少損失,但負氣的劉金美堅持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問題:「這車就是我的!我不能不明不白的開走車,我要打贏官司。」

20176月,劉金美又向法院起訴,要求郭震因為錯誤執行申請,對車輛造成的停運損失、部件損耗進行賠償。庭審過程中,劉金美認為郭震明知車輛系其所有而錯誤申請執行,導致其車輛被法院扣押半年,期間不得不租賃其他車輛使用,同時車輛在停放期間因自然損耗,產生維修費用5000余元,車輛價值也隨之貶值,郭震理應賠償。

法院認為,車輛的權屬轉移以登記為公示要件,在郭震對王玉法進行強制執行期間,涉案車輛依舊登記在王玉法名下,郭震有權依照生效民事判決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郭某的申請行為並無過錯。同時,車輛在買賣合同生效后,未進行所有權轉移登記公示也並非郭震的過錯。劉金美認為郭震明知車輛系其所有而申請法院扣押,沒有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採信劉金美的推理。最終認為郭震並未實施侵犯劉金美財產權益的過錯行為,對劉金美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因為買車時貪圖便宜、生怕費事而沒有過戶,劉金美最終因為「怕麻煩」惹出「大麻煩」,實在得不償失。

法官說法

為了防止錯誤執行對當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失,民事訴訟法設置了執行異議程序。執行過程中的執行異議分為「對執行行為的異議」以及「案外人的異議」,應當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分別由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案外人提起,即認為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對執行標的存在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本案中劉金美提出的執行異議,即是一種案外人異議。執行程序中的異議審查,不涉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僅做聽證程序。當事人如果對異議裁定不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進一步維權。

訴訟程序中的執行異議之訴,應當以執行異議為前置條件,可以綜合審查當事人執行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應當適用普通程序,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的,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責任,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法院可以將被執行人列為第三人。本案中判決涉案車輛屬劉金美所有的訴訟過程,就是執行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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