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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可心律師: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拆遷進程中, 何為聽證?

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進程中,其徵收程序報審之初,區縣級國土主管部門應告知被徵收人與被拆遷人對作出預公告內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會的權利。那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拆遷進程中,何為聽證?在什麼環境下被徵收人和被拆遷人有聽證的權利呢?今天,劉可心律師為大家講解一下,希望您有所了解。

聽證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過程中,被徵收人與被拆遷人對於安置補償方案不同觀點的話,可以依法申請聽證。那麼聽證是由什麼部門組織?依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

依照情況的不相同,縣級以上國土主管部門組織召開聽證或告知被徵收人或被拆遷人有申請聽證權利。在此,我們對縣級以上國土主管部門職權細化cqlst1981。

1、縣級以上國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編製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

2、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縣級以上國土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一)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3、縣級以上國土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

(二)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4、縣級以上國土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鏈條《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舉行聽證,應當在舉行聽證會3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參照聽證紀要依法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在報批擬定或者修改的基準地價、編製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的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時,應當附具聽證紀要。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要求聽證而未組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主管部門的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指派人員、聽證員、記錄員在聽證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劉可心律師告知廣大被徵收人和被拆遷人,針對每一個情況不同,國土主管部門應分別對待。聽證主要參加人員為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利害關係人等。聽證會的意義在於,可以針對被徵收土地和被拆遷的房屋的用途、安置補償方案等內容進行聽證,讓利害關係人提出相關意見,從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假如召開聽證時,要認真對待仔細琢磨其中內容,因其直接關係到以後的安置補償事宜。如不清楚其中法律法規的相關知識,可以及時諮詢專業征地拆遷律師團隊幫助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爭取補償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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