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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監處6月底解散!保險公司將由保監局規管

香港特區政府4月19日宣布,香港保險業監管局(下稱保監局)將由2017年6月26日起取代香港保險業監理處(下稱保監處)規管保險公司。香港保監處將於同日解散。

香港政府將於2017年4月21日在憲報刊登《2017年〈2015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公告》),指明2017年6月26日為《2015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修訂條例》)相關條文的生效日期,使保監局能接手保監處的法定職能。

為配合開展新規管制度的計劃,香港政府將於同日在憲報刊登下述附屬法例,使保監局能收取保險公司授權費和特定服務使用者收費,並就《保險業條例》(第41章)下的各項附屬法例作出技術性修訂:

(i)《2017年保險公司(精算師資格)(修訂)規例》;

(ii)《2017年保險公司(保險人登記冊)(訂明費用)(修訂)規例》;

(iii)《2017年保險公司(授權費及年費)(修訂)規例》;

(iv)《2017年保險業條例(修訂附表)公告》;

(v)《2017年〈保險公司(長期負債釐定)規例〉(修訂)規則》;

(vi)《2017年〈保險公司(償付準備金)規例〉(修訂)規則》;

(vii)《2017年〈保險公司(一般業務)(估值)規例〉(修訂)規則》;以及

(viii)《2017年〈保險公司(精算師標準)規例〉(修訂)規則》。

保監局是根據《修訂條例》成立的法定機構,是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新保險監管機構。現時,屬於政府部門的保監處負責規管保險公司,而三個自律規管機構(即香港保險業聯會轄下的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香港保險顧問聯會,以及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則負責規管保險中介人。

為使保監處與保監局順利交接,《修訂條例》正分階段實施。保監局將先取代保監處,並最終將接手三個自律規管機構規管保險中介人的職能,實施法定保險中介人發牌制度。

智通財經了解到,香港成立保監局的政策目標,是確保保險業的規管架構與時並進,以促進保險業的穩健發展,為保單持有人提供更佳保障,以及與金融監管機構應在財政和運作上獨立於政府的國際做法看齊。

2010年7月,香港開始就成立保監局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香港政府建議賦予獨立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所需的監管權力,包括發牌、進行日常監察和調查,和懲處違規行為等。有關監管權力除適用於保險公司外,亦應適用於所有保險中介人,即包括保險代理和保險經紀。也就是說,將來所有保險中介人都必須取得由保監局發出的牌照,方可銷售保險產品。

有關透過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香港政府建議可以考慮賦予香港金融管理局與保監局相類似的權力,負責規管銀行僱員銷售保險產品的操守,如有需要,可在保監局制定的規管守則以外,為銀行僱員訂定額外的操守規定。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在公布相關諮詢文件時表示,「至於財政機制方面,國際原則是監管機構應該財政獨立於政府,因此我們建議保監局逐步從市場收回營運成本。為了減低對業界和保單持有人的影響,我們建議保監局於成立后的第6年才全面收回成本。而在保監局成立時,由政府提供一筆過5億元的撥款,其中3億多元用以補貼保監局在首五年內的營運開支,餘款則用作應急儲備。」

目前,保監處每年從保險公司按年支付的定額牌照費收回約 37%經營成本,有關費用自1996年起一直維持不變。而香港政府在諮詢文件中建議,保監局將按以下新的收費結構從市場收回全部成本:

(a) 由所有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繳付的定額牌照費;

(b) 由保險公司繳付的非定額牌照費,金額按個別公司的負債額計算;

(c) 向特定服務 (例如申請業務轉讓、股權結構的改變或主要人事變動 )的使用者收取費用;以及

(d) 從所有保單的保費中收取 0.1%的征費。

長遠目標是確保保監局約七成開支由征費支付,餘下三成則由各項牌照費用及使用者服務費支付。

在管治安排方面,香港政府建議成立一個主要由非執行董事組成的董事會,為保監局釐定整體策略和方向,以履行其監管職責。

此外,香港政府建議就保監局執行其監管職能所作出的決定,成立一個法定的上訴審裁處。政府亦建議成立一個獨立的程序覆檢委員會,以確保保監局在執行其職能時採取一致及公平的程序。其他建議包括保監局須向立法會提交年度報告,以及審計署可對保監局進行衡工量值的調查。

諮詢結果表明,公眾普遍贊同成立保監局。2013年10月,香港政府成立一個工作小組,以協助由自律規管制度順利過渡至保監局推行的新制度。2015年12月28日,行政長官委任鄭慕智出任保監局主席,以及七名人士作為保監局非執行董事。任期三年,由當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4月19日表示:「在這期間,現有保險中介人的自律規管制度會繼續運作,讓保監局有時間準備規管保險中介人所須的措施(例如制訂有關的操守指引)。預計保監局可在交接日起計的兩年內從現有的三個自律規管機構接手規管保險中介人的工作。」

發言人補充:「長遠而言,保監局會在財政上獨立於政府。除了該兩項有關收取保險公司授權費及使用者收費的附屬法例外,政府將就有關向保單持有人收取保費征費另訂附屬法例,並於稍後提交立法會。」

《生效公告》將連同上文提及的第(i)至(viii)項附屬法例於2017年4月26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后審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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