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周,深圳迎來一輪炎熱天氣,不少人習慣穿個拖鞋出門。
一天早上,小吳穿個拖鞋去上班,結果在下樓取文件時不小心摔倒,造成小腿骨折。事後,小吳要求公司給申報工傷。
但公司認為,公司規定上班時間員工不允許穿拖鞋,小吳是因為違反了公司安全規定才受傷的,不屬於工傷。傷心之下,小吳只能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那麼小吳究竟能不能認定為工傷呢?來一起學習下!
案情分析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在本案中,小吳是在上班期間在公司內下樓取文件時摔傷的,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小吳穿拖鞋上班的行為雖然違反了公司的勞動紀律,但並不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排除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所以,小吳依法應被認定為工傷。
案情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對認定為工傷。同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綜上,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接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認定結論。
小吳最終被認定為工傷!不過,小夥伴們穿拖鞋時注意安全,小心摔倒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