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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一家三口遇交通事故受傷,法院一審判旅行社賠償72萬餘元

原標題:遊客一家三口遇交通事故受傷,法院一審判旅行社賠償72萬餘元

資料圖

台海網3月17日訊 據廈門晚報報道 一家三口高高興興去旅遊,在返回廈門的途中卻遭遇交通意外,三人均受傷。交警認定接送旅客的司機在事故中不負責任,但旅行社可以免去賠償嗎?昨日,記者從思明區法院了解到他們近期一審判決的這起旅遊合同糾紛。該案目前仍在上訴期。

2015年5月12日,李先生一家三口在某旅行社經營的網站上,訂購了大金湖、寨下大峽谷和上清溪的兩日游產品。回廈門前,旅行社安排一輛小轎車載他們到火車站乘動車。結果在泰寧城關往上清溪方向路段,對面駛來的一輛輕型貨車撞上了小轎車,貨車司機棄車逃離。

李先生一家均不同程度受傷,被送往當地醫院治療。60多歲的李先生和50多歲的妻子不僅骨折,還出現內臟損傷,前後住院2個多月。根據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貨車司機負全部責任。李先生一家僅醫藥費就花了60多萬元,旅遊公司和肇事司機事後補償了26萬餘元,此外就沒有賠償了。李先生一家起訴旅行社,希望討個說法。

在法庭上,旅行社拿出旅遊合同,稱合同已經寫明「第三方造成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旅行社表示,根據事故責任的認定,旅行社安排接送李先生一家的司機沒有過錯,因此應由肇事方承擔責任。

思明區法院一審認為,李先生及其妻子、女兒三人與旅行社存在旅遊合同關係,旅行社對遊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在此期間,因發生交通事故,李先生一家的身體受到損害,旅行社負有違約之責,因此李先生一家向旅行社主張賠償,合理合法。根據李先生提供的票據和相關的法律規定,法院對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進行認定,一審判決旅行社向李先生賠償47.19萬元,向李太太賠償24.88萬元,向李先生的女兒賠償2300餘元。

【相關新聞】

自由活動中受傷

旅行社被判賠償

2014年10月,小風(化名)參加廈門一旅行社組織的泰國游。參加自費的水上快艇項目時,小風不慎踩空滑落,被快艇前方的螺旋槳打中,右膝受傷。導遊陪同小風前往當地醫院,小風接受手術縫了18針。

回國后,小風將旅行社告上法庭。他認為,快艇存在安全隱患,旅行社卻沒有告知、警示參團遊客,應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旅行社方面稱,當時是遊客的自由活動時間,是否參加快艇項目是遊客自主選擇的,遊客對自身安全負有責任。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快艇活動雖屬自由活動項目,但旅行社已將該活動記載在團隊行程的自費項目中,對該項目可能存在的危險應當具有充分了解,對遊客在參加該項目時可能面臨的風險,應當具有合理的預見,並盡相應的提示義務。小風在自由活動期間受傷,旅行社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小風參加旅遊活動時,未盡到合理的謹慎義務,對事故的發生亦有過錯。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由旅行社承擔20%的責任,判決旅行社賠償4920元。

【提醒】

若參加旅行社活動

要保存好相關票據

法官提醒,旅遊途中,安全是頭等大事,旅行社負有確保遊客安全的責任,必須盡到告知、提示、救助的義務。發生意外事件、需要在多大程度上擔責,還要針對個案分析。市民出遊前做行程攻略時,也別忘了做好「安全攻略」,掌握一定的急救技能,對於一些具有危險性的項目,要根據身體情況決定是否參加。市民還要選擇正規旅行社和旅遊網站,簽訂合同時仔細閱讀,保存好相關票據、文件,以便發生糾紛時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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