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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火了,共享籃球來了,那做共享澡堂如何?

熱播劇《人民的名義》中,有一個場景是:高育良書記與京州市檢察院檢察長肖鋼玉密謀如何坐實侯亮平涉嫌貪腐證據,而這一幕發生在兩人赤身泡在澡堂子里的時候。

而在ofo、摩拜等共享腳踏車持續走紅之後,繼出現所謂共享充電寶、共享籃球項目之後,還有人把目光盯到了「澡堂子」身上。

日前,一個自稱在某縣城開澡堂的老闆來問詢:想借鑒共享腳踏車模式,做個融資項目,新設繳納押金的會員卡經營模式,非會員洗澡10元/次,繳納500元押金會員則3元/次,這樣他通過押金沉澱的資金可以再開一家澡堂。

但他擔心的是,這麼做會不會違法?有關部門會不會查封它的澡堂?

那把「押金模式」引入很多不需要押金的消費服務領域,到底應該算創新?還是涉嫌違法犯罪?

共享腳踏車「畸形」押金模式:

一輛車對應多份押金,吸引其他行業趨之若鶩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公布的信息顯示,自2016年8月以來,ofo、摩拜、小藍、酷騎、永安行、智享等企業先後投放車輛規模近70萬輛,註冊用戶近1100萬。

這意味著一輛車對應的16個註冊用戶,即「車輛與用戶」比例關係為1:16。

根據目前各類共享腳踏車平台的經營模式,交納押金是獲取用車資格的前置條件,而押金收取的標準為99元-299元不等。

摩拜腳踏車或ofo腳踏車等「共享」實為「租賃」的腳踏車平台服務中,如果用戶不提交申請「押金」退還,押金就一直處於平台的控制之下。

而這就形成了一個全新的押金形態,打破了傳統「一個租賃物對應一份押金」的模式,形成了「一個人對應一份押金」的模式。

據此測算,1100萬共享腳踏車註冊用戶將意味著形成了10-30億元量級規模的「押金資金池」。

與此同時,依附在每輛腳踏車上的押金金額約為1584元-4784元。

而各大腳踏車平台旗下的腳踏車製造成本大約為200元至3000元不等,這意味著在名為「共享腳踏車」實為「互聯網+腳踏車租賃」服務中,由於腳踏車押金模式特殊性,使得腳踏車具備「金融桿杠」特徵,由於腳踏車成本不同,其槓桿率大約為1-20倍左右。

當然,需要說明的是,各大腳踏車累計1100萬註冊用戶,是僅限北京地區,還是屬於全國範圍內的累計用戶數,由於信息披露不全面,尚存在一定變數。

但是,各大共享腳踏車平台使得腳踏車具備了「金融槓桿」特徵,押金模式已經發揮了募集或佔有資金的作用。

而這也是很多消費服務領域的廠商,萌發「共享充電寶」、「共享籃球」或「共享澡堂」等念頭的關鍵所在。

對此,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起草制定且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北京市鼓勵規範發展共享腳踏車的指導意見(試行)》中強調「 收取押金的,企業須在本市開立資金專用賬戶;公示押金退還時限,及時退還承租人資金;中國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加強對企專用賬戶資金管理,防控承租人資金風險。」

加強資金的安全管理固然重要,但是,到底應該收取多少金額的押金?又或者說,如果避免企業利用押金模式變相募集或佔用資金?

99元-299元不等,高了還是低了?

押金到底保證金還是借款或融資?

俗稱的「押金」即為「保證金」,按照《物權法》和《擔保法》相關法律規定,押金屬於一種特殊的「動產質權」。

按照《物權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動產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因此,從法律層面講,繳納或收取押金,目的在於對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起到一定的擔保作用,與合同中的違約金、定金條款作用有很多相似之處。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因此,在實踐中,尤其是房屋租賃中,「押一付三」較為常見,押金所佔一次性繳納租金比例約為33%左右,約為年租金總額的12%左右。

而在共享腳踏車服務中,腳踏車租賃費用大多為1元/小時,如果參照傳統租房模式中的押金標準「押一付三」或比照違約金不超過損失的30%估算,各腳踏車平台按照24元/天的標準收取押金也已顯得過高。

此外,腳踏車製造成本大約為200元至3000元不等,依附在每輛腳踏車上的押金金額約為1584元-4784元,押金所佔腳踏車價值的比重也遠大於30%,而形成金融槓桿效應和資金歸集作用。

更重要的是,押金的法律屬性本義在於履約擔保功能,而非集資功能或民間借貸功能。

加強押金模式規制,

避免企業「巧立名目」以押金為名行借款之實不當歸集資金

本文開頭提到的縣城澡堂老闆,其所提出的「繳納500元押金會員則3元/次」方案,從用戶角度看,每次洗浴比正常便宜7元,相當於3折消費,押金隔日可退;從澡堂老闆來看,夏季洗浴頻次高,部分用戶一定不會著急退押金,進而形成資金沉澱,實現借款籌資再開新店。

表面看上去是一個「雙贏」之舉,但問題的焦點在於,這種想法和做法,本身已經具有了「非法集資」的嫌疑。

眾所周知,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

一是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如未經批准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准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

簡單說,在押金模式下,客戶澡堂老闆繳納押金(可退),可在退還押金前以3折的價格享受洗浴服務,這種優惠或打折,本身就是一種「變相的投資回報」。

推而廣之,理髮店、美容店、餐飲店等都可以引入「押金模式」,為繳納押金的用戶提供低價理髮、美容或用餐服務,那麼,此時的押金雖為名押金實際就是非法集資。

因為當押金歸集的規模達到一定量級,或者押金的收益遠高於經營的收益時,這些企業的重心就不會放在經營之上了,而是隨時可能跑路。

而這應該是此前P2P行業中倒掉的類似「e租寶」等諸多平台或公司,給整個社會的最大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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