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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永清訴被告馬建軒、鍾慧敏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廣 州 市 天 河 區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386號

馬建軒、鍾慧敏:

本院受理原告肖永清訴被告馬建軒、鍾慧敏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已經審理終結。現向你們公告送達(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386號民事判決書:一、被告馬建軒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原告肖永清借款309800元及利息(以本金47000元為基數自2013年3月17日起計;以本金47000元為基數自2013年4月21日起計;以本金56400元為基數自2013年5月22日起計;以本金74400元為基數自2013年6月26日起計;以本金85000元為基數自2013年3月5日起計,均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鍾慧敏對被告馬建軒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承責后,有權向被告馬建軒追償。三、駁回原告肖永清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7975元、公告費500元,由原告肖永清負擔250元,由被告馬建軒、鍾慧敏負擔8225元(公告費已由原告預交有關單位,被告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逕付原告)。限你們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聯繫人:李旭珊、謝漫儀 電話: 020-8300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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