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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 南京「寶馬車案」當庭宣判

(原題)南京「寶馬車案」當庭宣判

被告人王季進一審獲刑十一年

本報南京4月1日電 備受公眾關注的南京「6·20」寶馬車案,今日在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王季進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十一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季進系本市季進裝飾材料經營部業主,案發前與妻子陳麗萍在本市五洲家居裝飾廣場五金廳4區5號市場共同從事水電裝飾材料經營。2015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王季進駕駛陝AH8N88寶馬牌轎車,與妻子、孩子自其住處本市江寧區青山灣花園出發,沿宏運大道、寧杭高速連接線、石楊路,前往五洲家居裝飾廣場上班。

當日13時50分許,其再次駕駛陝AH8N88寶馬轎車離開五洲家居裝飾廣場,沿本市秦淮區石楊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限速60 km/h的軍農路路口時,以144.5 km/h通過該路口。之後,又繼續沿城區主要道路加速行駛約800米至友誼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左轉交通信號燈均為紅燈禁行的狀態下,違章進入左轉彎車道高速直行,並以限速3.25倍的195.2 km/h的速度,衝進橫向正常行駛的車流中,猛烈撞上在該路口由南向西正常左轉彎行駛的被害人薛某駕駛的蘇AC383V轎車。該車解體的車體及碎片飛出,撞上正常行駛的蘇A83126計程車、蘇A69759公車和周圍的蘇A76272、蘇A85019、蘇A6JK58等多輛轎車。撞擊導致蘇AC383V轎車當即解體,車內的薛某、劉某當場死亡,並致6輛轎車、公車毀損,車輛損失共計人民幣20.99656萬元。案發後,被告人王季進棄車離開事故現場並步行至約200米之外友誼河路10-1號院內,並試圖逃跑,後於當日14時20分許被民警抓獲歸案。

案發後,偵查機關委託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被告人王季進作案時精神狀態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被告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審理期間,被害人薛某近親屬質疑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的結論,申請重新鑒定。該院委託北京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被告人王季進的刑事責任能力再次予以鑒定,鑒定意見為被告人王季進在案發前、案發當時處於精神病狀態,2015年6月20日實施違法行為時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根據偵查機關對被告人當時血液的檢查,可以排除醉駕、毒駕。對被告人的兩次法醫學鑒定,應認為其犯罪時處於精神病狀態,對此公訴方、辯護方、被害方當庭均認可鑒定結論。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本案的定性及量刑展開辯論。(記者 趙興武 通訊員 鄭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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