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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高檢回應「辱母殺人案」: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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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回應如下:

近日,媒體報道山東省聊城市於歡故意傷害案即「辱母殺人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高度重視,已派員赴山東閱卷並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彙報,正在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對於歡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將依法調查處理。

根據法律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權予以撤銷或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受理當事人上訴:

輿論之聲

該案的一審判決牽動著無數網友的心,支持被告於歡的人眾多,質疑民警者有之,理解法院者不乏,對於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眾說紛紜。

聲音一:法院未認定於歡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值得商榷

有律師認為,於歡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本案中,法院既然認定於歡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行為,從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開始到解除這種限制為止,整個期間都屬於「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那種認為只有生命健康權受到緊迫威脅才能進行防衛的說法,混淆了一般正當防衛和特殊防衛的概念,不當縮小了一般正當防衛的範圍。尤其是本案中的被害人還採取極端手段嚴重侮辱被告人母親,肆意挑釁被告人於歡的心理承受極限,而報警之公力救濟又未能解除自己和母親被限制自由、被侮辱的狀況,防衛的正當性就更不存問題(只是致人重傷死亡過當了)。而且,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防衛針對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於歡當時的情況,他完全知道,如果擊不退杜志浩等人,留給他母子的會是什麼。

聲音二:法官的判決或許是「依法」而沒有枉法,但不能罔顧人性

有輿論認為,辱母殺人案的判決與人們所秉持的基本倫常相違背。儘管從法律技術角度,法官的判決或許是「依法」而沒有枉法,但罔顧犯罪行為是在絕望情況下的人性自然反應,冷血生硬地予以判決,顯然不是一個正當的判決。

更有網友表示,在法院審理此案之前,吳學占等人已被定性為「黑惡勢力團伙」被警方摧毀。在11名黑惡勢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勢,否則便是以法律的名義逼迫公民做窩囊廢。不過,也有觀點認為,於歡畢竟造成一死三傷,法院的判決也有懲戒衝動殺人的警示。

聲音三:警方過錯應當成為量刑關鍵

還有網友表示,此案中警方是否有過錯也應考量。對於警察到來又走,警方的解釋是「進一步了解情況」。警方當時既沒有帶走暴力催債人調查,又沒有將雙方隔離,出警存在缺陷,其實際後果與於歡殺人之間構成因果聯繫,法庭不應忽視這一量刑因素。

司法程序還沒有結束

司法公正仍值得期待

目前來看,本案的事實部分還需要進一步審查核實。比如,警察當時是離開事發房間還是馬上完全離開了現場,這是本案的一個關鍵環節。另外,對於事發現場的具體情況,還需要聽取更多當事人和目擊者的聲音,特別是同期聲,以盡最大可能還原事件的原委。

除了事實部分,對於一審判決,人們感到不公是因為審判結果似乎規避了「事出有因」,規避了「人之常情」,感到憤慨是因為一些惡勢力依然逍遙法外。而從本質上講,法之善惡,一個重要界定就在於是保護還是踐踏公序良俗,而在我們的核心價值觀中,最根本的公序良俗無外乎忠孝等價值。

習近平總書記曾多次強調,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目前,司法過程還沒有結束,司法的公正仍然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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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與案件相關的法律解釋

1、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正當防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非法拘禁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4、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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