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市政府信息公開
各村民委員會、各有關單位:
現將《申集鎮地震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申集鎮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5日
申集鎮黨政辦公室 2016年2月25日印發
申集鎮地震應急預案
一、總則
為了進一步搞好應急工作,使全鎮各村、各單位處置地震災害事件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安徽省地震應急預案》、《蚌埠市地震應急預案》和《五河縣地震應急預案》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預案。
1、編製目的
為了加強應對突發性地震災害的綜合反應能力,明確鎮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充分發揮援救資源的作用,減輕災害損失,使地震應急能夠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減輕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
2、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我鎮處置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活動。
3、工作原則
(1)、自動啟動
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鎮人民政府立即自動按照預案實施地震應急,處置本行政區域地震災害事件。
(2)、統一行動
鎮人民政府是處置本行政區域地震災害事件的主體,鎮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同行動。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1、鎮抗震救災指揮部
發生重大地震災害及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鎮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自動轉為鎮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
鎮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如下:
指 揮 長:湯敬勝(鎮黨委書記)
常務副指揮長:王宗衛(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鎮應急辦主任:尹 升(鎮黨委副書記)
鎮應急辦副主任:趙恆懷(鎮政法部長)
成 員:趙玉文(鎮黨委委員)
邢炳友(鎮紀檢委書記)
陸紅俠(鎮政府副鎮長)
李正義(鎮財政所所長)
張懷建(鎮國土所所長)
呂希團(鎮派出所指導員)
駱 鋒(鎮中心衛生院院長)
張 良(鎮民政事務所長)
張嘉許(鎮中心國小校長)
於 馮(鎮中學校長)
董克起(鎮農技站站長)
鎮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鎮黨政辦,辦公室成員為指揮部成員單位的聯絡員。指揮部辦公室下設綜合聯絡組、震情信息組、災情信息組、信息發布組、條件保障組等。
2、職責
鎮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是:彙集、上報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提出具體的抗震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貫徹鎮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掌握震情監視和分析會商情況;研究制定新聞工作方案,指導抗震救災宣傳,組織信息發布;起草指揮部文件、簡報,負責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承擔鎮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鎮抗震救災指揮部的主要職責:分析判斷地震趨勢和確定應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組織上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救援;協調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提出跨區域的緊急應急措施以及幹線交通管制等緊急應急措施建議;承擔其他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的重要工作。
鎮地震辦負責鎮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事務,彙集地震災情速報,管理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工作,管理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工作。
三、預警和預防機制
1、預警預防行動
在短臨預報的基礎上,預報鎮所在地的採取應急防禦措施,主要內容是: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築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平息地震謠傳和誤傳,保持社會安定。
2、預警級別
依據地震的緊迫程度,分為3級:
"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對未來一年或稍長時間內可能發生5級以上地震的區劃做出劃分。
"地震短期預報"對3個月內將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做出預報。
"臨震預報"對10日內將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做出預報。
依據地震的嚴重程度,分為3級:"5級至6級地震"、"6級至7級地震"、"7級以上地震"。
全國性的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由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省內地震預報,由省人民政府發布。
3、地震預警及發布
在省人民政府已經發布地震短期預報的條件下,如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鎮人民政府應當視情發布48小時內的臨震預報,並同時向縣、市、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局和地震局報告。
四、應急響應
1、分級響應
(1)、地震災害事件分級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佔全鎮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
(2)、地震應急響應分級和啟動條件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和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和Ⅱ級響應。由省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市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響應。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市地震辦組織、協調全市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響應。在省、市人民政府的領導支持下,由縣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縣地震辦協調全縣地震應急工作。
如果地震災害使災區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上級政府支援,應根據需要相應提高響應級別。
確定地震應急響應級別的許可權:Ⅳ級響應由縣人民政府決定,Ⅲ級響應由市人民政府決定,Ⅱ級響應由省人民政府決定;Ⅳ級、Ⅲ級、Ⅱ級響應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辦公廳和地震局。當需要啟動Ⅰ級響應時,地震局向國務院提出建議,由國務院決定。
2、信息報送和處理
(1)、災情速報
地震災情速報內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壞的範圍、人員傷亡、經濟影響和社會影響等。
鎮地震部門迅速啟動災情速報網,收集地震災情並速報;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地區了解震害信息,向當地村民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收集災害損失情況,由鎮地震辦匯總上報縣地震辦,鎮地震部門要做到"有災報災,無災報平安"。
(2)、各村民委員會及有關部門的災情報送和處理
各村民委員會迅速調查了解災情,向鎮人民政府報告並抄送鎮地震辦,由鎮地震辦匯總上報縣人民政府並抄送縣地震辦;重大地震災害和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情況可越級報告。
鎮民政辦、派出所、安辦、農技中心、國土管理所、學校、中心衛生院等有關部門要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及時報鎮政府辦公室並抄送鎮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鎮地震辦負責匯總災情、社會影響等情況,收到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地震信息后,應在1小時內報縣政府辦公室並及時續報;同時向新聞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3)、災情公告
鎮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依照有關信息公開規定,及時公開震情和災情信息。在地震發生1小時內,發布關於地震時間、地點和震級的公告;在地震發生24小時內,根據初步掌握的情況,發布災情和震情趨勢判斷的公告;適時發布後續公告。
3、通信
鎮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通信方式:利用公共網路及現有的一切通信設備適時獲得災害現場情況。電信部門要迅速了解災區的通信狀況並派出人員進行維護和搶修。
地震現場的應急通信方式:電信部門派出移動應急通信車,及時採取措施恢復地震破壞的通信線路和設備,保持災害現場與鎮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聯絡,確保災區通信暢通。
4、指揮與協調
(1)、Ⅰ和Ⅱ級響應
鎮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縣人民政府並抄送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縣地震局和民政局;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地震應急工作;協助配合國家、省、市、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工作。
鎮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組織指揮災區的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
(2)、Ⅲ級響應
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鎮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鎮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縣人民政府並抄送縣地震辦和縣民政局;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地震應急工作。
鎮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根據災區的需求,決策和處理下列事項:
第一安排鎮地震應急救援隊伍配合縣地震應急專業隊伍,儘可能在第一時間內搶救被壓埋人員,減少人員傷亡。
第二組織醫療救護隊伍和防疫隊趕赴災區。
第三部署飲用水和食品的供給、傷員後送、物資調運、交通保障工作。
第四組織鎮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受災地區對災區緊急支援。
第五做好與國家、省、市、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請示、聯絡工作。
(3)、Ⅳ級響應
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鎮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鎮地震辦組織協調鎮地震應急工作。
鎮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縣人民政府並抄送縣地震辦和縣民政局;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鎮地震辦組織協調鎮地震應急工作:鎮地震辦向鎮政府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向災區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協調鎮級有關部門在災區的活動;應急結束后,向鎮政府彙報地震應急工作。
5、緊急處置
地震災害現場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地震部門綜合協調、各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工作體制。
現場應急處置的主要內容是:溝通彙集並及時上報信息,包括地震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埋壓的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劃分責任區域,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組織查明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組織採取防禦措施,必要時疏散居民;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後果;組織協調搶修通信、交通、供水、供電等生命線設施;估計救災需求的構成與數量規模,組織救援物資的接收與分配;組織建築物安全鑒定工作;組織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各級各類救援隊伍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與協調。救援隊伍到達災區後向現場指揮部報到,報告隊伍實力,了解災情與救援行動進展;由現場指揮部劃定責任區,部署救援任務;必要時向現場指揮部請求大型機械等條件支援;在救援行動中報告救援行動進展、新發現的情況、需要請示的問題;與現場指揮部協調轉移撤離的安排。
6、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鎮地震辦協調組織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開展災區搜救工作;申集鎮人武部民兵應急排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進行工程搶險。請求縣公安消防大隊負責撲滅火災和搶救被壓埋人員。
申集鎮中心衛生院組織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隊伍搶救傷員和防病工作。在地震廢墟中進行人員搶救要按照搜救營救程序實施。
現場快速展開:現場快速勘察,設置警戒線,建立救援基地。
搜救行動:展開人工搜索儘快發現地表或淺埋的受難者,對重點部位進行儀器搜索以精確定位。
營救行動:採用起重、支撐、破拆及狹窄場地營救,高空營救等方式,使受難者脫離險境。
醫療救護行動:由具有現場急救經驗的專業急救醫生,採取醫療救護手段對受難者進行救助,迅速轉送醫療站。
7、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由專業人員對震損建築物能否進入、能否破拆進行危險評估;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範圍、濃度,評估泄漏的危害性,採取處置措施;監視餘震、火災、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坍塌的威脅和因破拆建築物而誘發的坍塌危險,及時向救援人員發出警告,採取防範措施。
8、群眾的安全防護
申集鎮民政辦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鎮政府具體制定群眾疏散撤離的方式、程序的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範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9、次生災害防禦
請求縣公安消防支隊協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處置地震次生災害事故。
申集鎮農技中心、村鎮建設國土管理所、申集電信(移動、聯通)代辦點、供電所、廣電站對易於發生次生災害的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請求縣環保局加強環境的監測、污染控制。
申集鎮農技站、國土管理所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申集鎮黨政辦、安委辦、綜治辦督導和協調災區易於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行業和設施採取緊急處置。
10、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
在省地震局的幫助指導下,鎮地震辦會同縣、市、省地震局和縣地震辦向震區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工作隊伍,布設地震現場監測和前兆台站,增強震區的監測能力,協調震區與鄰區的監測工作,對震區地震類型、地震趨勢、短臨預報提出初步判定意。
11、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鎮人民政府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鎮人民政府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鄰近的縣(區),鎮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視情況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動。
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鎮人民政府組織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搶救人員,並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鎮人民政府動員非災區的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12、地震災害調查與災害損失評估
鎮地震辦協助上級地震部門開展地震烈度調查,確定發震構造,調查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
13、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工作原則,鎮地震辦、鎮社事辦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和本部門職責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14、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的條件是: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達到上述條件,由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的原機關宣布災區震后應急期結束。有關緊急應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五、後期處置
1、善後處置
因救災需要臨時徵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2、社會救助
鎮民政事務所負責接受並安排社會各界的捐贈。
3、保險
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做好有關保險責任現場查勘、理賠和給付工作。
4、調查和總結
由鎮地震辦會同縣地震辦負責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調查,總結地震應急響應工作並提出改進建議,上報縣政府。
六、保障措施
1、通信與信息保障
鎮抗震救災指揮部建設並完善通信網路,存儲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應急救災相關單位的通訊錄並定期更新。電信部門做好災時啟用應急通信系統的準備。
申集電信代辦點儘快恢復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儘快恢複本部門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1)、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鎮地震辦儲備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信息,建立救援資源資料庫,儲存全鎮擁有的雲梯車、挖掘機械、起重機械、頂升設備及特種救援設備的性能、數量、存放位置等數據並定期更新。
(2)、應急隊伍保障
應急隊伍資源及其組織方案如下:
人員搶救隊伍:村鎮志願者隊伍、民兵應急排。
工程搶險隊伍:行業專業搶險隊伍。
次生災害特種救援隊伍:縣公安消防支隊、行業特種救援隊伍。
醫療救護隊伍:申集中心衛生院、縣紅十字會、縣疾控中心、縣人民醫院。
地震現場應急隊伍:鎮地震辦應急隊伍協助縣、市、省地震局、國家地震局應急隊伍開展工作。
建築物安全鑒定隊伍:鎮地震辦、國土管理所協助縣地震辦、縣規劃和建設局派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必要時,請求上級支援。
(3)、交通運輸保障
請求市、縣交通局組織對破壞公路的搶險搶修;協調運力,保證應急搶修救援人員、物資的優先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4)、電力保障
申集供電站儘快恢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並請求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協調電力主管部門儘快恢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等,保障電力供應。
(5)、城鎮基礎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
城建辦、國土管理所組織力量對城鎮中被破壞的給排水、公共交通等, 設施進行搶排險,儘快恢復基礎設施功能。
(6)、醫療衛生保障
鎮中心衛生院對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預警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發流行;負責監測飲用水源。
請求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協調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緊急調用。
請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進行食品監督;對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其他部門應當配合衛生、醫藥部門,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並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
(7)、氣象監測預報服務保障,請求縣氣象局組織開展災區氣象監測,加強預報指導,為搶險救災工作提供專題天氣預報和氣象服務。
(8)、治安保障
申集派出所配合縣公安局加強對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救濟物品集散點、儲備倉庫、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申集派出所、綜治辦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工作的順利進行。
(9)、物資保障
請求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糧食局負責調運糧食,保障糧食供應。
請求縣商務局組織實施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10)、經費保障
財政所負責應急資金的調度,社事辦負責應急救濟款的發放。
(11)、社會動員保障
鎮人民政府建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社會動員機制。
(12)、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利用城鎮空地、綠地、廣場、停車場、學校操場和其他空地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13)、援助的呼籲和接受
鎮民政事務所負責接受外界提供的緊急救助款物。
鎮地震辦負責接待、協調、安排來自鎮外的地震緊急救援隊伍。
鎮紅十字會負責接受上級紅十字會和國際國內社會提供的緊急援助。
(14)、涉外事務
外國人在災區進行考察、採訪、救災等活動,請求外事僑務旅遊局協調相關部門依法進行管理。
對處在災區的臨時來申集的外賓及港澳台人員請求縣外事僑務旅遊局和縣台辦負責協調安置。
3、技術儲備與保障
鎮地震辦加強震情監測和分析預報,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完善地震應急設備,確保一有震情能立即出動,並高質量地完成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等任務。
鎮地震應急指揮中心是鎮抗震救災指揮部進行地震應急指揮的技術平台,儘快建好地震應急指揮中心,有利於實現震情災情快速響應、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確保鎮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災中進行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4、宣傳、培訓和演習
公眾信息交流: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廣播電視、紅十字會等相關部門、單位通力合作,開展防震減災科普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使公眾樹立科學的災害觀,增強社會公眾的地震應急意識。
培訓:鎮人民政府定期組織應急管理、救援人員和志願者進行業務知識及技能的培訓。
演習: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行業、單位要按照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適時舉行地震應急演習。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5、監督檢查
由鎮地震辦會同有關部門,對本預案實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應急措施到位。
七、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1、有感地震應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們感覺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員重傷和死亡以及顯著財產損失的地震。
當我鎮發生有感地震時,各有關部門的應急職責是:
鎮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確定宣傳口徑、宣傳方式,部署新聞宣傳、治安、交通管理工作,社會穩定工作。
鎮地震辦:監視震情,提出趨勢意見,提出應急宣傳、穩定社會的措施和建議。
鎮派出所:加強治安管理,防止混亂,打擊犯罪。
2、平息地震謠傳
當我鎮出現地震謠傳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由鎮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組織新聞媒體發布消息闢謠,以正視聽。
3、特殊時期戒備
在重大政治社會活動期間,鎮地震辦進行應急戒備,組織應急值班、地震監測、震情會商等工作,確定統一的宣傳口徑。
4、應對毗鄰震災
當我鎮周邊地區發生地震時,鎮地震辦迅速收集有關信息,並建議鎮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
八、附則
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次生災害: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泥石流和滑坡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
生命線設施: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迹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鎮人民政府批准發布。報縣防震減災領導小組備案。
3、獎勵與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本預案實施中的行為進行獎懲。
4、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鎮地震辦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鎮人民政府批准后實施。
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施行。
本預案由鎮地震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