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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約定的高額利息有效力嗎

原標題:當事人約定的高額利息有效力嗎

當事人約定的高額利息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按照這些規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級法院在審理有關民間借貸糾紛時,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過高利息就是不予保護的。

民間借款利息的法律規定較為原則,至今為止已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利息的有:《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民法通則》第90條:「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從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願為原則,充分體現私權自治(合同法),一定範圍限制高利率。但是對高利率沒有明確的解釋,對什麼屬於高利率等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利息糾紛各地法院處理不一,適用法律上理解和認識不統一,保護的程度不同,影響司法的權威性和法治的統一性。

在實踐中,當事人雖有約定利息的權利,但該項權利是受限制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只能在法定範圍內行使該項權利。若約定的高額利息超過了規定的標準,那麼就會構成高利貸。需要注意,法律是不保護高利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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