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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后,由於新政付不起首付能無責任解約嗎?

由於新政導致的首付提升,影響合同履行的,不構成無責任解約的條件。此次北京3.17新政,對購房者影響最大的就是商業貸款「認房有認貸」,即只要全國範圍內,購房家庭名下有住宅貸款記錄的,就算「二套」。而對於商業貸款,二套普通住宅首付提升由5成升至6成,非普通住宅首付由7成提升至8成。

對於北京3.17新政前,商業貸款首二套認定根據「認房不認貸」,即名下在京家庭名下無房即為首套。但新政后首二套認定變為「認房又認貸」,即即使家庭名下在京無房,全國範圍內有貸款記錄,也算「二套」。這就導致很大一部分購房群體,由首套變為二套,由首付35%/40%瞬間提升到60%/80%。那麼究竟首付提升了多少錢?

舉個例子:

小王家庭名下有一套住房位於朝陽,貸款已還清且已出售。擬商業貸款換購東城一套住房,普通住宅,網簽價格370萬。那麼小王首付最低多少?

317新政前:商業貸款認房不認貸,即首套,最低首付35%=130萬

317新政后:商業貸款認房又認貸,即二套,最低首付60%=222萬。

所以,新政后小王要多準備222萬-130萬=92萬元的首付款。

很多購房者因為實在無法湊夠首付,面臨違約。有購房者會有疑問:北京3.17新政首付提升付不起了,能無責任解約嗎?

答案是否定的。

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這樣解釋:

在當事人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部分房款的情況下,貸款首付提高、停止辦理25年以上貸款等情況,並不必然導致購房人無履約能力或導致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因此不宜簡單認定為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

針對「樓市新政」,一般可認定:房屋新政的實施對購房人的履約能力產生重大影響,合同繼續履行一般會產生一定困難,對購房人因新政不能按預期辦理按揭貸款而請求解除合同的,一般可予支持,並由賣房人退還定金和已付購房款。但是,賣房人能夠證明購房人有充分履約能力的,購房人依據房屋新政主張解除合同則不能成立,購房人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否則構成違約並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提醒:在「3·17新政」出台後,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旦決定解除合同,應及時準確地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和中介,有效溝通,減輕對方損失。一方申請解除合同后,另一方要求補償其合理損失的,經審理,合同解除確實導致當事人利益失衡的,可綜合案件本身情況,具體分析,酌情予以支持。

許多人購房是為了改善居住條件的「以小換大」。新政條件下,購房人可能因無力承擔提高的首付等原因,停止購房和出售自己原有的住房。這就意味著,買家或賣家都會出現違約的情況。這種進退兩難的局面如何破解?

法律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解讀:

除當事人約定解除及其他原因(不可抗力、樓市新政等)致使房屋買賣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等情形外,房屋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繼續履行或者賠償損失。

在當前樓市,類似的「以房換房」情況不少,這就導致房屋買賣會出現一環套一環的情形,也就是俗稱的「連環套」。一旦其中一環無法按約履行,就可能導致多起房屋買賣糾紛連環發生。

法官分析:合同具有相對性,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在司法實踐中,不可能因一方違約,而造成多米諾骨牌現象,任其不斷違約下去。」

資料來源:西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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