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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歲單位就讓我內退,合法嗎?

導語

「目前我們市商業銀行實行內部退養,中層以上幹部52周歲內退,把崗位讓出來。國家規定60周歲退休,銀行為什麼52周歲就讓內退回家?符合法律規定嗎?」近日,黑龍江省雙鴨山市的網友@天然林在人社部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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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網友@天然林是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一家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今年@天然林的單位要求凡是年滿52歲的銀行中層管理人員全部實行內部退養,行里按照人員年齡、崗位、退養的前後批次發放數額不等的工資待遇。「國家不是規定男同志60歲退休嗎?我們行的這種做法有國家政策依據嗎」@天然林反映。

法律分析

國務院1993年第111號令《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是為了妥善安置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制定的。該《規定》目前還在執行。

《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第八條規定,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並報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企業可以對職工實行有限期的放假(即「內退」)。職工放假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

第九條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併計算。

第十一條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發放的生活費在企業工資基金中列支,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主確定,但是不得低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按照《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的精神,@天然林所在的銀行應該安排中層幹部52歲有限期的放假,而不是內部退養

點擊「原文鏈接」查看《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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