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尋找貓咪~QQ 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 Taoyuan , Taoyuan

告別「洗澡死」、「躲貓貓死」,看守所再也不用跟監獄搶飯碗了?

「躲貓貓」、「洗澡死」、「睡夢死」……近年來,因為總有一些負面案例爆出,看守所屢屢成為保障犯罪嫌疑人權益的薄弱環節,其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也隨之變得有點「面目可憎」。儘管不排除這些被曝光的負面案例,在整個看守所體系中還是少數,但「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湯」的效應仍不可小覷。

因涉嫌盜竊,河南一名男青年被公安機關帶走,3天後在看守所內死亡。親屬查看屍體后發現,他身上有多處傷痕。(網路圖)

近日,公安部在官方網站發布了由其起草的《看守所法(公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又一次激活了關於看守所改革路徑的討論。

雖然很多媒體用了「看守所立法腳步加快」等表達,但是目前公安部發布的《看守所法(公開徵求意見稿)》,並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草案,而是公安機關作為目前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意見稿」。

最近十餘年來,關於看守所改革的討論幾起幾伏,2009年雲南晉寧縣看守所發生的「躲貓貓事件」更是一度讓討論達到沸點。幾番討論下來,核心議題不外乎以下幾條:

一、看守所的定位到底是什麼;二、是否要從公安機關剝離,劃歸司法行政部門;三、偵查與羈押功能的分離和制約;四、如何提高看守所的人權保障水平,保障在押人員的訴訟權利;以及,五、如何充分保障檢察院、社會對看守所的監督。

2017年02月11日,湖北省武漢市,看守所在押嫌疑人吃上民警做的湯圓。(CFP 圖)

「超期服役」

首先,我想說的是,現行《看守所條例》到了必須修訂的時候了,因為它是一部「嚴重超期服役」的國家法規。很難想象,這部法規的上位法居然是1979年版的《刑事訴訟法》,而後者經歷了1996年、2013年兩次修訂,但該法規卻一直沒有修訂,顯然已嚴重落後於的整體法治環境和理念。以至於條例中,還保留著「人犯」(而不是犯罪嫌疑人)這種「活化石」般的表達,充滿著反法治的「有罪推定」。

不少媒體將報道焦點,集中在這次公安部公布的《看守所法(公開徵求意見稿)》中「『人犯』表達被改變」,認為這體現了人權進步等等。客觀地說,在「無罪推定」已然被寫進1996年版《刑事訴訟法》,在「保障人權」已經被寫入2013年反歧視訴訟法的情況之下,「看守所法」必然會改變整套的術語。這是基於過去20多年法治紅利,而不是「徵求意見稿」本身帶來的。

但是,關於看守所立法改革方向,共識仍未達成。

定位矛盾

在深入談看守所改革方向之前,需要明確的是看守所的定位。

看守所和監獄區別在哪裡?簡單地說,監獄,是被判決有罪的服刑人員的服刑場所;而看守所,則主要負責羈押「未決犯」,以保障刑事訴訟程序(包括偵查、批捕、公訴以及審判)的正常進行。

兩者背後是涇渭分明的「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之爭。既然要「無罪推定」,在法院沒有作出判決之前,就必須假定公民是無罪的,但為什麼還要羈押公民呢?簡單地說,刑事拘留、逮捕程序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防止發生嫌疑人逃跑、繼續犯罪等情況。這也正是看守所的主要責任所在:羈押「未決犯」。

2013年7月23日,河南安陽。在這裡,犯人每天有五次放風時間,在押人員可以跳舞、做體操、打乒乓球、健身等。(CFP 圖)

傳統意義上,看守所主要職能,一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逃跑、自殺或繼續危害他人、社會;二是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免遭到被害人家屬的報復,從而保障刑事訴訟的進行。很顯然,這是一個「相對中立」的場所,主要是通過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保障刑事程序能繼續走下去。

但是,現行的《看守所條例》賦予了看守所三項互相獨立的職責:羈押未決犯、羈押部分已決犯,甚至還作為行政拘留的執行場所(2012年國務院《拘留所條例》實施之後已發生改變)。

此外,現行《看守所條例》第3條還規定,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應該說,這一規定是明顯的「有罪推定」,被羈押的「未決犯」還沒有經過審判,怎麼就需要對「人犯」進行教育?

看守所本身的定位矛盾,需要在改革中釐清:不能再「兼職」監獄,而是中立性地羈押有待司法裁決的未決犯。

「偵查工具」

而目前更大的問題在於,由公安機關領導的看守所,被賦予太多「偵查」職能。

從1997年開始,公安機關實行「偵審合一」,看守所逐漸變成偵查案件的「第二戰場」,起著犯罪的信息庫作用。2002年,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深挖犯罪工作規則》,要求看守所將深挖犯罪作為一項重要職能。陳瑞華教授指出:現在看守所本身已經變成一種偵查的延伸,並且它被賦予深挖犯罪、尋找犯罪線索的功能,著實令人震驚。

而且,在實踐中,公安機關破獲的刑事案件,有1/4或1/3是通過看守所「深挖餘罪」破獲的。這樣,看守所就具有了破案功能,原本的「看守員」在事實上成了「偵查員」。

這種羈押與偵查的混同,很自然地就催生了「獄偵耳目」「牢頭獄霸」等嚴重問題。

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訊問室,嫌犯前上方安裝有攝像頭,可以捕捉面部表情、肢體動作等。(網路圖)

1、「獄偵耳目」。之前轟動一時的浙江「張氏叔侄冤案」中,看守所內動用「獄偵耳目」袁連芳,對張氏叔侄實施威脅、誘供,成為冤案構成的重要一環。而且袁連芳主動留所當線人,在「張氏叔侄冤案」之外還在河南參與了另一起冤案的炮製。2014年,浙江省兩高工作報告不約而同地建議偵押分離,要求公安機關全面整頓「獄偵耳目」。現實中,「獄偵耳目」常常淪為刑訊逼供的工具和幫凶。

2、「牢頭獄霸」。2009年2月份,雲南晉寧縣看守所發生在押人員李喬明非正常死亡案件,事後警方對外宣傳是因為「躲貓貓」遊戲發生的意外事件,以致引起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最終查實,李喬明是被同監所的牢頭獄霸毆打致死。而該事件成為了全國人民關注監所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開端。之後媒體又陸續報道過,激動死(陝西王會俠,重慶朱某)、睡夢死(吉林王國春)、睡覺死(浙江何舍彪)、睡姿不對死(福建陳某)、做夢死(江西李文彥)、摔床死(福建溫龍輝)、摔跤死(江西陳緒金)、洗澡死(海南羅靜波)等等監所「死法」。

在輿論壓力之下,2009年到2010年,最高檢、公安部在全國範圍內展開了清查「牢頭獄霸」的行動。公安部以及有關部門接連下發了《全國看守所監管執法專項檢查活動方案》、《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監管工作的意見》、《看守所防範和打擊「牢頭獄霸」十條規定》等一系列文件。

偵羈分離

鑒於看守所淪為「偵查工具」,並且帶來一系列問題,法學界不少人士認為,看守所應該從公安業務當中剝離出來。比如,之前全國政協委員、原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侯欣一連續數年在全國「兩會」上建議,將看守所劃歸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以保持其中立。2009年的雲南「躲貓貓」事件一度把這種呼籲推向沸點。

2013年新《刑事訴訟法》修訂實施之後,明確了「看守所不依附於其他辦案單位」的原則之後。有政協委員再次建議將看守所劃歸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保持審前羈押場所的中立地位,並真正實現「偵押分離」。

樊崇義則認為:公安機關內部「上命下從」「左右協作」的一體化管理模式,使偵查和監所管理相互配合、相互協作的制度空間仍很大。因此,將看守所由公安機關劃歸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的意見,已被視為徹底革除看守所多年累積弊端的唯一出路,是解決偵押分離與看守所體制變革的主流方向。

廣西上思縣檢察院組織部分中學生,到看守所體驗孤獨和失去自由的滋味,以提高同學們的法制意識。(CFP 圖)

不過,公安系統和系統內部的學者,並不贊同「剝離」看守所。

本篇為節選,全文是《Vista看天下政商智庫》付費內容。



熱門推薦

本文由 yidianzixun 提供 原文連結

寵物協尋 相信 終究能找到回家的路
寫了7763篇文章,獲得2次喜歡
留言回覆
回覆
精彩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