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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歡案改判並非屈服於公眾情緒

——本文約1101字,閱讀需2分鐘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7年6月23日9時00分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22審判庭公開宣判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在判決書中,法院裁定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這個結果,顯然跟一審判決的的無期徒刑相比輕了許多,然而依然認定了於歡的捅人行為為犯罪,於是有人懷疑:這是不是一次司法屈服於輿論或者法院為了保護下級面子做出的折中方案?

對比,北京時間「銳評」(微信ID:Btimelun)認為,這並非什麼折中方案,而是否定了一審中的認定錯誤,依照事實和法律做出的判決。

判斷一起案件是否公正、合法,不能僅憑對最後的判決結果比較,而要看判決本身是否符合程序法的要求,是否對各方訴訟意見進行了開放和審核。

從程序上看,山東高院按照《刑事訴訟法》流程進行二審審理,所列證據及訴訟請求中,既有於歡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也有出庭檢察院的意見,同時也有被害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這並不是像有些人說的「被輿論綁架」,整個過程公開透明,依法依規。

而從於歡案的爭論看,關鍵點其實並不在於事實層面有多大爭議,訴訟各方、公眾、媒體對於於歡刀捅導致他人受傷、死亡的事實基本認同,而是對於其行為是否認定為「防衛」則產生了分歧,這也是對一審判決持有不同意見的邏輯起點。對於這一點的認定,決定了整個案件的爭議結論,根本就「無中可折」。

認為一審過重的人,顯然是認同於歡行為是「防衛」的,但即便在此意見中,對於於歡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也同樣存有爭議,從而又派生出來了「無罪」和「罪輕」的兩種判決期待;而不認同於歡行為屬於「防衛」的,自然是期待維持一審原判。

而在二審判決中可以看到,一審判決關於「不存在正當範圍意義上的不法侵害」被徹底否定,因此一審判決被認定為「認定事實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依法應予改判」。這實際上回應了公眾對於歡案最大爭議的部分,絕非所謂的「折中」。

至於量刑部分,則充分參考了各方意見,從事實中找到適用法律的依據。以是否自首為例,二審是通過多種證據證實「於歡在民警要求其交出兇器時拒絕」的事實基礎上,根據法律規定做出的「不屬於自首」認定。

綜上所述,此次二審判決既沒有存在所謂的「護短」、「包庇」,對關鍵問題的迴避;也沒有因為媒體的報道或者公眾輿論的情緒,就徹底放棄對於歡犯罪行為的認定;而是單純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進行了改判。

同時應該看到,對於於歡案的關注,不論是司法系統還是媒體、公眾,在激烈的公開爭論中都經受了一次洗禮,不僅僅在於如何認定一起案件中是否存在「防衛」,同時對於案件公開討論、法治思想傳播、司法輿論監督的探討都有重要意義,那麼這次改判可以說是一次具有標誌性意義的改判了。

文/北京時間評論員 梁千里

此文系北京時間原創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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