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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鎮江買房你不得不知道的 婚前婚後買房天壤之別

國人傳承千年的傳統,結婚前必定先買房,幾年前流行的裸婚,除非剛開始的幾年,現在也很少被人所提起。然而買房也看時機,在鎮江買房你不得不知道的就是,婚前買房還是婚後買房,看起區別不大,但是其實有著天壤之別。

買房和結婚,這倆個詞對於百分之九十的國人來說是共同存在的,對應的房產和婚姻也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那麼下面就讓我們來看看婚前和婚後買房的天壤之別之處在哪兒。

一、根據婚姻法17、18條規定來看,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的話萬一離婚時要求分對方一般的,即使當初對方沒有在房子上花一分錢。

二、婚前買房,房子寫了誰的名字,就屬於誰。結婚前男方買房,應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加入離婚,房子應當歸屬於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夫妻共同財產的公證;結婚後買房,如果還是男方出錢的話,在辦房產證的時候,根據新規定。若夫妻雙方都在此,且女方要在場簽字,那麼應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三、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婚姻法第2十二條之處: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的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四、戀愛期間共同出資以一方名義購房,那麼分手時,房子歸房產登記人所有,但是應當返還另一方錢財,但是有個前提,即另一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支付了房款,如果沒有證據,也很難得到保障。

五、一方婚前購買,婚後共同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長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總的來說,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屬於購買方;而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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