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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發布調研報告:校外培訓輔導機構管理混亂糾紛多

原標題:法院發布調研報告:校外培訓輔導機構管理混亂糾紛多

央廣網北京5月29日消息(記者孫瑩 北京新聞廣播記者馬駿)據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聯考與其臨時抱佛腳,不如在平時就把知識基礎打好。總覺得平時上課不夠用,必須得找點培訓班補一補心理才踏實,這可行嗎?

從北京市二中院和北京西城法院日前通報的調研結果看,對這些課外補習班,家長恐怕得多留個心眼。法院是通過哪些官司得出的這一結論呢?各類看似非常無害的課外輔導班裡,又藏著哪些讓孩子和家長們想不到的問題甚至危險呢?

法院調研顯示,被告到法院的校外培訓機構往往規模較小,培訓項目涉及到英語、舞蹈、武術、游泳、滑冰等多種形式。其中66.7%的官司與足球、滑冰等體育類培訓有關。北京西城法院典型案例顯示,13歲小凱參加去美國的籃球培訓,撞歪了鼻子;小陳滑冰摔破了下巴;最讓人心疼的是7歲女孩小希在舞蹈班進行下腰動作時,突然出現雙下肢麻木無力癥狀。經診斷,為急性骨髓損傷,構成二級傷殘。

法院受理的輔導機構發生人身傷害案件中,有50%案件由於同學之間摩擦造成。小藝與幼小銜接班的同學發生爭執,要坐下時對方突然撤走椅子,致使小藝摔傷脖子;上託管班的小王與同學打鬧被推倒,左臂骨折;幼兒美術班課間,老師帶著其他同學們去上廁所時,留在教室里的小齊將小豪推倒在地,造成小豪兩顆牙脫位、下唇粘膜裂傷。官司打到了法院。

法院調研還顯示,一些民辦培訓機構往往租用居民住宅甚至是地下室展開培訓,設備設施簡陋,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在發生傷害事故后,由於管理不規範管理者相互推諉,後續維權存在一定困難。此外,有的教育機構經營管理混亂,時常也會出現違約情形,導致糾紛。

北京二中院少年審判庭庭長鬍欣寧分析:「有的培訓機構在廣告宣傳中存在誇張或虛假宣傳的情況,相關合同使用有歧義的詞語,關於收費標準、課時時長等含糊其詞,如收費標準是每學時100元,但上一次課是2個學時,履行中容易出現糾紛。」

北京二中院法官艾明介紹,當與校外培訓機構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法或侵權責任法維護自身權利,「10歲以下孩子,在教育培訓機構如果出現人身傷害,我們首先推定教育機構具有侵權責任,除非他舉證證明我盡到了教育和管理職責,對於10歲以上,教育培訓機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教育培訓機構有過錯承擔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在賠償項目上,侵權有精神撫慰金賠償,如果是合同糾紛就不存在。」

法官提醒家長,在給孩子選擇培訓機構時,要事先了解清楚其資質、經營狀況,考察清楚其經營環境,對於課時時長,學費概念等要了解清楚,並留存好相應證據。在訂立合同時,對一些模稜兩可的語句要求機構解釋清楚,防止糾紛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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