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2014年十二月,證監會發布《關於做好私募機構新三板做市業務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經兩年多了。
從去年九月起,股轉系統就啟動了私募做市試點的工作。
有媒體稱現在已經進入了驗收階段的尾聲。
二、指導證券公司積極開展做市業務,充分發揮市場組織者與流動性提供者功能,提升銷售交易專業能力
一是……
二是……
三是……
四是擴大做市隊伍。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等機構經我會備案后,在全國股轉系統開展做市業務。開展做市業務的機構實繳註冊資本應不低於1億元,財務狀況穩健,且具有與開展做市業務相適應的人員、制度和信息系統。
根據股轉的說法:
私募機構開展做市業務,有利於豐富新三板做市機構類型、有效發揮私募機構定價能力、改善新三板市場流動性,對提高全國股轉系統服務中小微企業能力具有積極意義。
上面我標黑的內容是一個意思,最終要讓上面那些機構都可以當做市商。
標紅的是另一個意思,就是這些機構要安全地對市場起到一定作用。
至於為什麼要從私募開始試點,大概就是股轉說的「私募機構定價能力」的原因吧。這一點我們後文會著重說。
除去這一點,從誰開始試也都無所謂了,那從私募開始也行吧。
好,背景說完了我們來聊正題。
要細聊,就要說清:私募做市能不能解決問題,又帶來了什麼問題?
流動性:
根據上面紅字部分,讓私募來做市,就是要讓他們在不添亂的情況下,給做市市場再注入一筆資金。
可是啊,新三板做市的問題從來都不是做市商缺錢。
而是,他們買股票花的也是錢。
做市交易也不是一天兩天了,常常聽到做市商在「抄底」、「集郵」,為什麼?因為做市本身賺不到錢啊。
這個問題引入再多做市商都解決不了,得靠別的。
至於這個別的是什麼,我想通再跟各位聊。您也可以留言告訴我。
私募機構定價能力:
股轉系統表示:
同時,全國股轉公司根據私募機構業務運營特點做出了以下差異化安排:一是……;
二是為防範利益衝突,私募機構做市標的不得為其作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或資產管理計劃)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票;
三是私募機構不得使用受託管理的客戶資金進行做市,做市資金來源僅限於其自有資金。
那既然做市業務和基金業務是互斥的,當私募發現一家可以買的公司的時候,到底是給它做市呢?還是基金去買呢?簡單,哪種掙錢多就用哪種唄,你還能強迫我?
再有,規定不是說,我投的(持10%以上的)我不能做市嗎?那市面上總不是只有我一家私募在做市吧,我們兩個私募結盟,這家你投我做市,那家我投你做市行不行?業務還不能有交叉了?這兩家私募可以是一家嗎?或者我這家私募再買個券商怎麼樣?兩家好查那我就三家,四家……
再說一個,假設某個細分行業有三家公司,我私募先給其中兩家重倉做市,然後基金狂抬第三家,不犯規吧。那我的做市股還不漲翻了?
請問定價能力體現在哪裡?或者我這麼說,這家私募基金能力越強,當做市商的效果越差。
我一定要說明,我並不反對私募做市試點。
我也非常希望做市商隊伍能逐漸擴大,同時根據監管一致性原則可以一視同仁,只要不搞雙重標準,對新三板肯定是好事。
既然決定了要做,在逐步實踐的過程中,請一定要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缺失,讓人鑽了空子,導致政策效果發揮不出來,讓投資者失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