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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網約車巡遊攬客擬最高罰2000元

公共交通要轉型升級、鼓勵汽車租賃網路化、有序發展網約車……昨日,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河北省道路運輸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據悉,《條例(草案)》共設六章六十五條,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以及貨運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進行了規範,在包車客運、汽車租賃、出租汽車經營權、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及監管信息互通、強化監管手段等方面做出了創製性規定。

道路運輸新事物新問題頻出

據悉,道路運輸業涉及旅客運輸、貨物運輸、場站管理、汽車維修、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等多個方面,具有覆蓋面廣、從業人員多、對社會影響較大的特點。隨著時代發展進步,我省道路運輸量大幅增長,運輸需求多樣化,運輸供給向集約化、智能化的方向邁進。

截至2016年底,全省共有道路運輸經營業戶逾51萬戶,從業人員逾203萬人,營業性道路運輸車輛170餘萬輛,年完成客運量37億人次、貨運量逾19億噸。

相關負責人表示,道路運輸方面出現很多新事物、新理念和新問題,如網約車的出現並發展壯大,公共交通的作用和地位進一步提升,包車經營、汽車租賃等概念需要界定,汽車維修質量責任體系的建立、超載超限治理等給監管工作提出了新挑戰。

面對這些新特點、新要求,1997年制定的《河北省道路運輸條例》已經不適應新的道路運輸發展形勢,並於2015年被省人大常委會廢止。因此,針對地方實際,重新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規範新形勢下的道路運輸,保障道路運輸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發展,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是必須的。

據悉,本著京津冀協同立法的原則,《條例(草案)》還徵求了北京和天津相關部門的意見。

網約車不得巡遊攬客

單寶鳳指出,受高鐵、城際運輸方式影響,傳統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市場份額逐年下降,網約出租汽車迅速發展,巡遊計程車競爭壓力不斷增大。

因此,《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出租汽車客運包括巡遊出租汽車客運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客運,巡遊車實行特許經營,經營權無償使用,新取得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不得超過八年,具體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經營期限內不得變更經營主體。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交通流量和出行需求等因素,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適度發展巡遊車,有序發展網約車。

巡遊車經營權到期的,經營者應當到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退出經營手續,交回巡遊車經營許可證件。相關經營車輛應當變更車體顏色並交回專用標誌、計價器等專用設施。在非巡遊車上使用巡遊車車體顏色、專用標誌、計價器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相關專用標、計價器,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塗改道路運輸許可證件以及巡遊車服務監督卡,巡遊車車窗上不得貼有色膜或者使用有色玻璃。網約車不得巡遊攬客,出現以上行為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促進公共交通轉型升級

省交通運輸廳廳長單寶鳳在關於《河北省道路運輸條例(草案)》的說明中指出,道路運輸產業格局的不斷變化和新業態的蓬勃發展,給規範和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有序發展帶來了新問題和新挑戰,公共交通亟須轉型升級。面對公交優先戰略實施、新能源公車推廣和廣大市民對公共交通服務質量要求提升的形勢,公共交通在服務能力、服務範圍、運營質量等方面亟須轉型升級,公交基礎設施建設維護、乘車安全和運營規範亟須改進。

因此,《條例(草案)》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特許經營實施方案,推進城鄉公共交通服務方式多樣化發展,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指令執行社會公益性任務,因此實行低票價、減免費、經營冷僻線路、節能減排等措施而造成虧損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或者補貼。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的交通流量、出行結構等因素,科學設置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公共交通優先通行信號、充電站及配套供電設施,提高城市公共汽電車的通行效率。同時,推進城鄉客運一體化發展,推行農村客運班線、毗鄰地區客運班線公司化和公交化經營。

汽車租賃網路化經營「有法可依」

單寶鳳指出,汽車租賃(空車)的監管職責已經明確給運營機構,但一直無法可依,導致汽車租賃行業無序發展、惡性競爭;無車承運等新型運輸模式無法律制度進行規範引導。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汽車租賃是指以小型客車為租賃物提供租賃服務的經營活動,鼓勵汽車租賃公司化、網路化經營。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在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后,到註冊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汽車租賃許可手續。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擬投入汽車租賃經營的車輛,經營者應當到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車輛備案手續,領取車輛備案證明文件。使用未辦理租賃車輛備案、未領取車輛備案證明文件的車輛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非法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車輛數量,處以每輛車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非法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車輛數量超過十輛的,責令汽車租賃經營者停業整頓並暫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提供證件齊全、技術狀況良好的車輛,並向承租人進行安全提示,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汽車租賃駕駛服務。汽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賃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其他客運經營活動。

(燕趙都市報 記者 楊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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