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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少博律師談環保禁養關停,如何維權來保障勝算?

吳少博律師之企業拆遷講堂,今天的內容主題是環保關停禁養,你的勝算在哪裡?本次主要從環保禁養關停目前存在的問題的共性來分析總結出四個方面。並在問題的基礎上給養殖業主提供建議,告知養殖業主在環保關停中如何做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目前我們環保禁養關停中所存在的問題。

結合環境大年的大背景大政方針的政策措施,包括中央環境督察組已經是第四批進駐各省區監察環境改善進度。在這樣的國策背景下,環保禁養關停,似乎成了政府的一種號召,更是政府的一種強制實施的任務。同時環保禁養關停,養殖業主尤其關心的問題是補償如何到位。因此總結環保禁養關停中在當前存在的問題如下:

1、補償資金上存在的問題。

目前補償資金主要是財政撥付。但是因為種種原因財政撥付幾乎為零!因此環保禁養關停的補償成為了難題。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不正常的現象那?因為財政撥付在這塊是零撥付或少撥付。導致很多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解決還處於摸索階段。甚至補償與禁養關停同步實施,這樣的政策力度過大,甚至是一種行政命令來完成。整體來說這塊的財政資金不到位是形成問題的關鍵點。

舉例來說,如整個北京市延慶區必須限期關閉XXX數量的養殖企業,在劃定的禁養關停區域內必須關停,這就是以一種行政命令的方式來完成一種任務。但財政資金用於補償的幾乎為零,如何補償給養殖業主?

2、環保關停並不能帶來經濟利益。

跟征地拆遷補償比較起來,拆遷聯繫著征地,土地就是財富。同時呢征地也關聯著某項工程項目的具體實施,因此,這樣的徵收補償就比較好辦。跟政府財政基金上是否充裕毫無關係。並且,政府因此促成項目工程還能產生收益。如在土地使用權的流轉過程中,政府作為主導也是收益的一方。

禁養關停落實到實踐當中,往往他就沒有相應的土地收益。

禁養措施也好,關停也好,都是為了環保。可是在禁養區尤其是居民生活區、水源保護地的,為了杜絕後患,怎麼辦呢?相關政府部門甚至等不及給你禁養整治的期限,而只能關停。關停后就是拆除地上建築物。土地的使用權並沒有納入流轉程序中,政府沒有相應的收益。後續的補償如何加快實施?也可以說收益驅動動力吧,因此建議地方有關行政機關可以進行土地指標的置換、復耕,搬遷。並可以參考工業用地、商業用地的指標的互相的置換的問題。

3、環保禁養關停后的解決模式過於「一刀切」。

環境污染幾乎是2015年以來,乃至世界範圍內的大事件。別的不說,霧霾幾乎覆蓋了的很多城市,人民深受其害。政府加大環境保護政策及實施力度改善環境為民生。這事無可厚非。但是對於環保禁養關停的問題,政府機構解決的模式過於「一刀切」!

舉例來說明「一刀切」,就是說行政機關只負責「禁」、「關」,且不論該養殖場所是否符合排污標準,是否已經通過了現有的環評,包括該養殖場建設用地是否合理來源,這些統統不計,統一的態度就是不補償!為什麼出現這樣的現象?就是執行行政命令。如要求2017年6月底完成養殖業的禁養區內的禁養關停。這樣的強制也是行政機關只為完成關閉關停的任務。行政命令的實施完全沒有考慮養殖業主機政府補償的效果的因素。因此後續問題越來越多。

4、行政處罰、行政強製成為了保障行政機關完成任務。

行政機關為了完成上級命令,如何限期內圓滿完成?利用行政處罰,隨意的給有合法營業執照的養殖業主扣一項不具有土地使用權證、不具有環評、排污不達標或者畜牧養殖不規範等,甚至為了讓養殖業主們「不規範」而主動找有關土地出租的村民委員會、相關行政機關去具體實施這項「扣帽子」的行政處罰行為來處罰養殖業主。並限期搬遷關閉關停。限期內不搬,甚至 養殖業主有申訴救濟的權利,就已經實施了其行政強制執行的措施。

二、給養殖業主提供的建議,如何做到勝算。

通過上述總結的現存的問題,那麼養殖業主如何才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並做到勝算?通過以下的方式:

1、養殖業主首先保障自身的合法經營。也就是說養殖業主有營業執照、土地使用權、環境評價、排污許可、消防驗收等經營需要的相關行政許可及要求。如果不具備,那麼給予養殖業主行政處罰在所難免。

2、「承諾」的效力。此處的承諾,如當初招商引資的承諾,政策扶持對養殖業主的承諾等。並且當初以為一些政策扶持而建華的程序等。這個也得看該承諾的實施機關是否有實質的行政權力。原則上認為鄉鎮以上的人民政府才是做出該承諾的行政機關。

3、解決問題方法手段。這部分告知廣大養殖業主如何維權及保障勝算。實前面所提出的問題最後都要落到該部分來解決。

不管曾經的政策如何有利於養殖業主,當下是出現了環保禁養關停的問題,如何維權來保障勝算?

⑴提起訴訟的方式。

如何著手採取訴訟的方式?則是行政機關利用職權給予養殖業主行政處罰時即可。上面列舉了國土資源局、水利局或水務局、環境保護局等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利用職權實施行政處罰,則行政相對人有權對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來維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訴訟時效內,向有管轄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由司法機關來審核行政機關在程序、實體上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幫助養殖業主維權。

⑵向有關機關控告的方式。

介於控告只能針對自然人,而不能針對法人,所以控告的對象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或利用職權實施行為的工作人員。若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涉嫌違紀的情況向紀委,涉嫌違法犯罪的向檢察機關提出書面控告。

⑶雙方協商的方式。

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協商,需要有個相對「平等」的平台保障。畢竟雙方是處於「不平等」的地位的基礎上。如何才是「平等」?行政機關應當提供這個「平台」給行政相對人,畢竟協商的基礎就「平等」。所謂的「平等」就是行政機關保障給予行政相對方起碼的平等地位,談判籌碼平等,談判的條件平等,談判的程序趨於保障行政相對方處於「有利」地位。當然了,行政相對方也不能為此像「釘子戶」一樣強詞奪理。雙方是在自願、平等、友好協商的基礎上來談判,才能增加勝算的籌碼,達到雙贏。

⑷信訪的方式。

信訪是特有的維權方式。也是歷史傳統的傳承。信訪條例保障了養殖業主們信訪的程序及實體上的保障。涉法涉訴中心也能很好的起到監督有關行政機關的作用。也是給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提供了一種解決方式的途徑。

吳少博律師通過上述的分析,從禁養關停的面臨的難題以及一些簡單的手段上給廣大的養殖業主一些有用的建議。提醒廣大養殖業主補齊自身的短板,做好自身勝算的充分準備。結合養殖業主自身的情況選擇適合的維權方式,做好勝算的預測、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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