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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設】不文明「共享」單車將觸刑法

原標題:【法治建設】不文明「共享」腳踏車將觸刑法

共享腳踏車的出現,不僅解決了很多人的出行問題,還為北京人喚回了一些「腳踏車王國」的記憶。然而,私自上鎖把共享腳踏車變成「私家專車」,隨意損壞共享腳踏車,這些最近屢屢被曝光的行為,讓人大呼「不文明」。但這並不僅僅是一句「不文明」就能譴責的道德問題,律師分析稱,「不文明」行為很有可能觸犯了刑法中的「三宗罪」。

一則「北京老人怒斥小伙損壞共享腳踏車」的視頻近日在網上熱傳。隨即,北京警方發布消息,稱依法對視頻中的「囂張」男子進行了處罰。此外,西城、通州警方也都發布消息,查處了多起破壞共享腳踏車、「霸佔」共享腳踏車的案件,對嫌疑人均處以行政拘留。

從這些案例來看,顯然,警方已經盯上了共享腳踏車私自上鎖的問題,而且明確認定了違法性質,主要定性為盜竊。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律師戴福指出,除了盜竊,行為人還可能涉及其他罪名。

「如果是損壞腳踏車后佔為己用,定性為盜竊罪肯定是沒問題的。」戴福分析,為達到「霸佔」使用共享腳踏車的目的,行為人利用暴力手段拆除共享腳踏車上的電子鎖具、二維碼和條形碼,並加裝私人「鎖具」,這實際上將車輛所有權轉變為私人佔有,整個行為完全符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的罪行構成。由於盜竊罪以1000元為起刑點,即盜竊數額超過1000元,才能處以刑事懲罰,而目前共享腳踏車單價尚未達到1000元,因此警方只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了行政處罰。「但是,刑法還規定了『多次盜竊』這一入刑標準。如果行為人屢屢私自佔有共享腳踏車,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戴福補充道。

此外,戴福還指出,一些人故意毀壞共享腳踏車,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具體構成哪種犯罪,要根據刑法規定的具體法條定罪量刑。因此,一旦行為人觸碰了這些「紅線」,都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同時,戴福還介紹,用車人按照運營者制定的使用規則,通過手機客戶端或其他方式註冊后,與運營者建立起租賃合同關係。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應依據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予以確定。用戶應該按照雙方的約定,善意、妥當地使用腳踏車,如因過失損壞應按約定賠償,擅自將腳踏車上鎖、放置到小區內或者其他妨礙交通的地方,都是違反合同的行為,造成損害均應當賠償。因此,他建議,運營者應該進一步明確賠償責任,讓使用人意識到危害腳踏車、違反使用合同的經濟賠償後果。

短評

為共享加上「信用鎖」

很多人面對共享腳踏車被損壞、被佔為己用后的第一反應,是指出「不文明」。因此,除了依法懲治違法犯罪行為,對於此類「不文明」行為,還應該在信用上,再上一把鎖。

例如,一旦使用人存在「不文明」用車行為時,共享腳踏車公司可以凍結使用人賬號,或者限期內禁止其再次使用共享腳踏車,或者以提高其押金等方式,用各種「不便」的措施,讓行為人意識到其不文明行為給其他人帶來的「不便感」。對於屢教不改者,更應該納入信用「黑名單」,以更高的信用懲戒制止不文明行為。

相關案例

三人私鎖共享腳踏車被行政拘留

有人給共享腳踏車上私鎖攤上了官司。近日,通州警方對三名私自上鎖共享腳踏車的市民處以行政拘留。

2月28日11時許,通州警方接某共享腳踏車公司員工報警稱:在馬駒橋鎮物流園區發現路邊停放著一輛該公司的共享腳踏車,但電子車鎖已經被破壞並被加裝了私人鎖具。在趕赴現場的路途中,民警再次接到報警人的電話,稱車輛剛剛被一名紅衣女子騎走,自己已跟隨其來到馬駒橋一公寓,該女子將車停放在樓下后已經上樓。

民警在一房間內將違法人員胡某抓獲。經審查,胡某承認自己裝了車鎖,以「公車私用」。

3月12日14時許,通州警方接群眾報警稱:在新華街道一小區內發現兩輛共享腳踏車被私自上鎖,並且腳踏車自帶的電子車鎖已被損壞。

民警趕到現場發現:有兩輛共享腳踏車被人私自用鏈鎖和一輛電動腳踏車鎖在了一起,腳踏車的車鎖已分別被損壞和拆卸。民警經過蹲守,將兩名男子抓獲。經審查,章某、曹某供述了為圖方便將車鎖起來供自己使用的違法事實。現上述三人均被通州警方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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