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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寶」的美女如雲

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

這句千古名言在今天聽來卻是如此的黑色幽默。

科技的突飛猛進,讓人類迅速地進入了電腦時代,接著飛速地進入了移動時代。緊接著我們又看到,智能互聯時代開始在地平線上探頭探腦。

彷彿一夜之間,一切都變了。但是,集資詐騙卻沒有變。它魔術般地穿上了互聯網金融、P2P、A2P之類光鮮的外衣,再次活躍起來……

你惦記的,是他的利息;他惦記的,是你的本金。

第三篇第一章

「e租寶」的美女如雲

節選:《集資陣痛》第二篇第三章

作者:曹甲清

2016年10月9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過堂了一個特別的案件。「e租寶」廣州分公司9名涉案人員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吸存總額高達3億多元。

在此之前的8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e租寶集資詐騙案移送審查起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丁寧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張敏、丁甸、雍磊、許輝等4人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彭力、劉靜靜、朱志敏、王之煥、謝潔、齊松岩、楊翠致、宗靜、李倩倩、楊翰輝、姚寶燕、楊晨、劉田田、張傳彪、王磊等15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胡少楠涉嫌偷越國(邊)境罪,對上述21人依法批准逮捕。同時,因證據無法證實范斌、馬銳、薛敏、劉建勝等4人參與了非法集資犯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對4人不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劉曼曼雖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因尚在哺乳期且認罪態度較好,故對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至此,那場比焦英霞、白俊才、唐貴邦甚至他們的海外鼻祖導演的還要狗血的劇情,恍如昨日。

根據此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披露的詳情,e租寶集資詐騙案涉及90多萬人,平台斂金超745億元。據丁寧交代,這輕輕鬆鬆就聚斂而來的745億元,除被用於維繫鈺誠系公司運轉及開展融資租賃項目外,被其個人揮霍及贈與妻子、情人、員工的資金高達15億餘元。

丁寧的生活可謂揮金如土,驕奢淫逸。更有甚者,其國內公司還像模像樣地成立了人民武裝部,私人保鏢團隊隨身攜帶的箱子都裝滿了現金。跟多位女下屬保持親密關係,出手也相當闊綽,有時一次性就甩出上千萬元現金。比如張敏,丁寧除了贈送價值1.3億的新加坡別墅、價值1200萬的粉鑽戒指、豪華轎車、名表等禮物,還先後「獎勵」給她5.5億元現金。

「『e租寶』就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龐氏騙局。」看守所中,面容憔悴的張敏哭著說,「把全國的LV店,愛馬仕店都買空了……」。多名高管也證實:為了給公眾留下「財大氣粗」的印象,丁寧要求辦公室幾十個秘書全身穿戴奢侈品牌的制服和首飾「展示公司形象」,甚至一次就把一個奢侈品店全部買空。

「e租寶」內部美女高管如雲。張敏僅僅是其中一員。比她「姿色」和「才藝」都高得多的大有人在。鈺誠集團助理運營官、e租寶首席運營官殷飛就是其中一位。具有多重身份的殷飛還是一位小明星,曾經給e租寶演唱過廣告歌曲《e租寶點亮夢想》。在出事之後,迅速刪除了跟e租寶有關的微博。e租寶的運營平台、金易融(北京)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錶王之煥,據說本人比網上流傳的照片還有姿色。擔任鈺誠東南亞自貿區管理委員會主席謝潔,還曾獲得丁寧的千萬房產和百萬年薪。

頗具諷刺意味的是,這些美女高管跟e租寶其他員工一樣,非常不專業,根本不懂投資理財和金融管理知識!被包裝成「互聯網金融第一美女總裁」的花瓶張敏,水平差到公開演講都不會,大量公開場合不敢出席。

但她們無一例外地都揮霍著巨款,拿著堪稱天價的高薪。整個集團拿著百萬級年薪的高管多達80人左右,僅2015年11月,鈺誠集團需要發給員工的工資就有8億元。以丁寧的弟弟丁甸為例,原本月薪為1.8萬元,調任北京之後,月薪猛然飛漲到了100萬元。沒錯,看清楚了,是「月薪」,不是「年薪」!

而鈺誠集團實際控制人、操盤手、1982年出生的丁寧,也大專都沒有畢業,只有高中學歷!當年辦理長期休學進入的是蚌埠岩柏施封鎖廠!這,是不是讓寒窗苦讀數十年才獲得高學歷的你大跌眼鏡?

而丁寧的拿手鐧之一,就是拿著投資者的巨額現金,天花亂墜地進行包裝,並進行「病毒式營銷」。他的公開宣傳中,凸顯的全是「合肥工業大學」、「安徽財經大學碩士生導師等頭銜,低學歷被掩蓋得嚴嚴實實。而這些頭銜的獲取方式,只能說:你懂的。

2014年後,張敏頻頻出現在央視一套、二套以及新聞頻道,以及北京衛視、安徽衛視,高鐵、捷運、公交等各類媒體,被鋪天蓋地地包裝成了「互聯網金融業第一美女總裁」,但她卻並沒有在金融投資管理方面的經驗和實際操作案例。資料顯示,2015年4月份后,e租寶在央視投放廣告費3102萬元,北京衛視2454萬元,江蘇衛視1440萬元,東方衛視1479萬元,天津衛視1440萬元,總計9915萬元。如果再加上湖南衛視、浙江衛視、安徽衛視,預計至少每家1500萬元 。同時還在其它電視媒體、財經媒體、戶外媒體、網路媒體等,進行鋪天蓋地的廣告宣傳——藉助知名媒體的公信力為其平台信用背書,誤導不明真相的投資者。線下還廣泛設立分公司和代銷公司,向老百姓提供推銷服務,甚至直接幫助投資人開通網上銀行、註冊平台賬戶。

e租寶的宣傳口號之一,是「1元起投,隨時贖回,高收益低風險」。許多投資人聽信了e租寶保本保息、靈活支取的承諾才上當受騙。e租寶共推出過6款產品,預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間,遠高於一般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率。e租寶的推銷人員在宣傳時稱,e租寶產品保本保息,哪怕投資的公司失敗了,錢還是照樣有。

強烈的宣傳攻勢下,e租寶僅用半年的時間就吸引了近90萬的投資者。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5月,被突擊查處6個月前,「e 租寶」還成為北京「中關村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理事會員,還被新聞社、《新聞周刊》評為2015年「最有責任感」的互聯網金融企業之一。

丁寧的拿手鐧之二,是虛構項目。零壹財經和南湖互聯網金融學院聯合發布的《e租寶事件分析報告》表明,為了讓e租寶有源源不斷的新項目上線,丁寧曾經指使下屬收購企業或者註冊空殼公司。用融資金額的1.5%到2%購買企業信息填入準備好的合同,製成虛假項目在平台上發售。辦案民警介紹207家承租公司中,僅有1家公司與鈺誠融資租賃公司發生了真實的業務。為了取得投資人的信任,e租寶還採取了更改企業註冊資本等方式為融資企業包裝這也是許多在e租寶平台上融資的企業都有融資前變更註冊資本的原因。零壹財經的數據顯示,2015年10月份,共有309個借款公司曾經在e租寶上面發布了借款標的,而上述借款公司中94.5%的在借款之前發生過註冊資本變更。變更前這些公司的註冊資本平均為154萬元,變更后達到2714萬元。

e租寶虛構融資項目的典型案例是2015年6月9日發布一個的融資項目。融資項目的借款方為「深圳市隆金佳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金額為6300萬元。根據企業的工商信息,公司成立於2014年11月7日,成立之初註冊資本僅為50萬元。2015年5月8日註冊資本變更為3000萬元,然而根據工商部門的實地查證卻並沒有此公司的存在。

e租寶發布的一些項目除了大規模的變更註冊資本外,本身經營狀況也存在重重疑點。如:承租人寧德市耀輝石材有限公司2013年的營業總收入為1.3萬元,2014年未做公布。但是2014年在e租寶的宣傳中,寧德市耀輝石材有限公司搖身一變成為年銷售收入41816.12萬元的「大戶」。根據新華社的報道,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風險控制部總監雍磊稱:「e租寶上95%的項目都是假的」。

e租寶除發布虛假借款標的外,還可能存在偽造投資者投資標的的情況。零壹財經記錄的e租寶平台自2014年7月20日至2015年12月28日的借貸交易數據,使用現金流模型進行估測,在700億元累計借款中,名義上已經償還的累計借款本息約為50億元,名義上仍有約650億元的資金缺口。這個數據與新華社公布的實際吸收資金500億元之間存在差額,原因可能在於:e租寶不僅偽造了借款項目,一部分投資人也是偽造的,e租寶「自融自投」,以此推高平台人氣,誘導新投資人進入,從而使名義吸收存款金額高於實際吸收存款金額。

丁寧的拿手鐧之三,是虛假擔保。零壹財經和南湖互聯網金融學院聯合發布的《e租寶事件分析報告》表明,e租寶為了讓投資人消除投資資金安全的顧慮,設計多重擔保機制,貌似是為投資者提供周密的資金安全保護,然而實際上承諾為e租寶提供融資租賃擔保的三家擔保公司,可能因涉嫌超額擔保和關聯擔保,而無法履行擔保義務。《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三家擔保公司的最高擔保額度加總後不足五十億元,這與e租寶七百多億元的累計交易額相差甚遠,三家擔保公司已經超額擔保。

五河縣政府網站上也在2015年11月24日發布通知公告,為了劃清與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關聯的原五河縣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責任,五河縣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做出法人變更和公司業務責任劃分。變更后,由安徽鈺誠融資租賃公司經營的原五河縣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仍由安徽鈺誠融資租賃公司負責。這證明了五河縣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公司曾經與鈺誠融資租賃有事實的關聯關係。除此之外,龍子湖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蘭蘭也是鈺誠集團的副總經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P2P平台與關聯的融資擔保公司之間極容易發生「自融自擔」問題。

e租寶宣稱有保理公司承諾對債權轉讓項目中債權無條件贖回,但實際中保理公司也受到鈺誠集團的控制,增益國際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即為丁寧。為e租寶提供融資擔保的三家擔保公司和保理公司並沒有起到分散或轉移風險的作用,沒有降低投資人的投資風險,投資人的資金安全難以得到保證。

親愛的投資者朋友,看到這裡,你是不是覺得十分的熟悉而諷刺?是的,騙子們的伎倆,幾百年來,就是那麼幾招啊!哪怕他披上了互聯網金融的外衣。

2015年12月3日,「e 租寶」深圳分公司因涉嫌違法被經濟犯罪偵查警察突查,40餘人被警方帶走。5天後,「e 租寶」位於北京數碼大廈的信息化研發中心及位於安聯大廈的辦公場所被警方調查,丁寧等主管被當場逮捕。

12月9,張敏在虹橋機場被抓。這位自稱2001年碩士畢業於法國佩皮尼昂大學的花瓶,第一份工作是在民辦私立大學三江學院當教師。2014年加入安徽鈺誠控股集團,歷任集團北京分公司總經理、集團副總裁及總裁職務。從2001年到2016年整整15年,網上查不到關於她的任何家庭信息。

在安徽省合肥市郊外某處6米深的地下,專案組動用兩台挖掘機,歷時20餘個小時,才挖出了e租寶200餘台伺服器與1200餘冊證據材料。

案發後,遍布全國31個省市區的受害投資者紛紛來到到各地政府上訪,希望追回投資損失。然而,由於涉案金額太過巨大,大量資金已經被揮霍,而且從審查、起訴到理賠都需要漫長的程序,心急如焚的受害者們只能眼巴巴地看著四個字:耐心等待。

那麼,鈺誠集團自己的資產,錢還得上么?

據媒體報道,目前,鈺誠集團旗下僅有鈺誠租賃、鈺誠五金和鈺誠新材料三家公司能產生實際的經營利潤,但三家企業的總收入不足8億,利潤尚不足1億。因此,除了靠瘋狂佔用e租寶吸收來的資金,「鈺誠系」的正常收入根本不足以覆蓋其龐大的開支。

案發後不久,應北京市司法局委託,北京市律師協會起草的一份意見書認為,e租寶或涉嫌三方面罪名:

(一)集資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后攜款潛逃等。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機構保管並可以由其利用的貨幣資金或有價證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根據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等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及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則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從事吸收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時,不僅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同時,還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如果上述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採取非法手段吸收公眾存款,或者不得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必然影響國家對金融活動的宏觀監管,損害金融機構的信用,損害存款人的利益,擾亂金融秩序,最終會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這裡的單位,既可以是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等銀行金融機構,也可以是不能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還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機構。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以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為目的。這是區分本罪與合同糾紛的關鍵。客觀上行為人必須有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具體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詐騙財物數額較大是構成本罪的程度要件。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單位合同詐騙數額在5萬至2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裡的詐騙數額是指行為人實際騙取財物的數額,而非合同標的數額。對於多次進行合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作者簡介】

曹甲清,資深媒體人,商業評論員。發表了大量評論、新聞報道和詩歌等作品;專著有《集資陣痛》、《我早已看見山的那一邊》等書稿;參與策劃並編撰了《輿情指數報告》、《首都互聯網發展報告》、《抄底》等書籍。

【《集資陣痛》簡介】

古今中外第一部集資詐騙調查著作。一個個最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一場場擊鼓傳花遊戲中的個體悲劇,古今中外人性中共通的貪婪一面,錢權法角逐的時代背景,改良變革的制度路徑,均在作者筆下生動再現,融會貫通,渾然一體。文筆流暢,見解獨到,觀點犀利,思想深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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