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尋找貓咪~QQ 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 Taoyuan , Taoyuan

工傷私了后又告公司,法院判員工退還已領的錢!| 勞動法庫

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典型案例,供朋友圈分享!謝絕其它媒體未經授權轉載!歡迎投稿:[email protected]

薛之遷於2013年5月2日入職日之亮公司,勞動合同期限至2019年7月1日止。

2013年9月24日薛之遷出差期間受傷,被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捌級傷殘。

2014年9月16日日之亮公司向薛之遷支付了一筆25000元一次性工傷撫恤金,並出具一張列印的《收據》讓薛之遷在上面簽字。《收據》的內容為:

「今收到日之亮公司人民幣貳萬伍仟圓整(¥25000)。此款項為薛之遷在職期間因工受傷公司從人道主義給予薛之遷的一次性工傷撫恤金。薛之遷認可並確認日之亮公司所付款項內容,若因工傷一事發生爭執時,薛之遷需退還日之亮公司此款項。」

薛之遷當天收到該筆款項在《收據》上簽字。

2015年1月12日日之亮公司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015年2月12日薛之遷以要求日之亮公司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由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薛之遷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2137元,並駁回薛之遷的其他仲裁請求。裁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公司:既然你告我,那得退還已領取的25000元

裁決書生效后,公司另行申請仲裁要求薛之遷退還已支付的一次性工傷撫恤金25000元,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決定對日之亮公司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公司認為,薛之遷已申請仲裁就工傷一事發生了爭執,故按照《收據》上的承諾應退還已支付的一次性工傷撫恤金25000元。

薛之遷對此不予認可,主張《收據》中因工傷一事發生爭執時需退還一次性工傷撫恤金的承諾是無效的,同時該一次性工傷撫恤金與仲裁裁決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無關。

為證明該一次性工傷撫恤金的由來,薛之遷提交了一份電子郵件。電子郵件顯示是2014年7月2日薛之遷發送給條件保障部經理馮小英的,內容是薛之遷要求日之亮公司報銷以下費用:

1、療養期間的醫療費,2、薛之遷複查產生的交通費和薛之遷親屬到寧波、北京看望、護理產生的交通費,3、住院期間親屬照顧護理薛之遷產生的誤工費,4、住院期間和療養期間的營養費,5、購買拐杖的輔助器材費,6、療養期間親屬護理薛之遷產生的護理費,7、住院期間生活補助費和住院期間的親屬住宿費,8、工傷對薛之遷個人及家庭造成的影響而請求給予額外經濟補償4萬元;薛之遷在郵件附件中附上了第1至7項費用的票據,金額共計3萬餘元。

薛之遷表示日之亮公司收到該電子郵件后與其進行協商,協商結果是日之亮公司支付25000元,故該筆款項對應的是電子郵件中所主張的8項與工傷相關的費用。

日之亮公司認可電子郵箱是馮小英的郵箱,但馮小英沒有收到上述電子郵件;同時表示25000元一次性工傷撫恤金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其出於人道主義給予薛之遷的,但未具體說明該一次性工傷撫恤金的由來及構成。

一審法院:這筆錢不用退還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是否應退還25000元的一次性工傷撫恤金。

首先,關於一次性工傷撫恤金的性質。

日之亮公司雖否認馮小英收到該封電子郵件,但其未舉證予以證明,故法院對該封電子郵件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在該封電子郵件中,薛之遷提出要求日之亮支付工傷醫療費、停工留薪期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費等各項與工傷相關的費用共計70000餘元。

2014年9月16日日之亮公司在與薛之遷協議一致后,向薛之遷支付了25000元,收款《收據》載明此款項為薛之遷在職期間因工受傷,日之亮公司從人道主義給予薛之遷的。

由此可見,薛之遷要求日之亮公司報銷工傷相關費用、日之亮公司因薛之遷受工傷而支付相應補償,時間前後相連、目的相互對應,故法院對薛之遷主張的該筆一次性工傷撫恤金對應的是電子郵件中主張的8項工傷相關費用予以採信。

其次,關於《收據》中若因工傷一事發生爭執時需退還一次性工傷撫恤金的承諾效力。

勞動合同解除時,薛之遷作為工傷八級職工依法享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而《收據》簽訂時勞動合同尚未解除,在未來雙方存在就工傷事宜產生爭議的可能,故上述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薛之遷維護工傷權益的權利。

同時,根據上文中對一次性工傷撫恤金性質的認定,該筆款項對應的工傷醫療費、停工留薪期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都是薛之遷作為工傷職工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若要退還該筆款項將損害了薛之遷的合法工傷權益。

此外,《收據》是日之亮公司單方提供的列印件,薛之遷作為收款人作出上述承諾本身就有違一般常理,故上述承諾更多的體現為日之亮公司的意思主張。

考慮以上因素,法院對上述約定效力不予確認。公司要求薛之遷退還已支付的一次性工傷撫恤金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應退還已領取的工傷撫恤金25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公司認為,薛之遷已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其在職期間工傷一事提出異議,故薛之遷按照《收據》應向日之亮公司退還一次性工傷撫恤金。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薛之遷是否應向日之亮公司退還一次性工傷撫恤金25000元。

首先,關於《收據》中若因工傷一事發生爭執時需退還一次性工傷撫恤金的承諾效力。

根據日之亮公司提供的《收據》,內容為:「今收到北京日之亮技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日之亮公司)人民幣貳萬伍仟圓整(¥25000)。此款項為薛之遷在職期間因公受傷(工傷證號00260304)日之亮公司從人道主義給予薛之遷的一次性工傷撫恤金。薛之遷認可並確認日之亮公司所付款項內容,若因工傷一事發生爭執時,薛之遷需退還日之亮公司此款項。」

從《收據》內容看,薛之遷與日之亮公司選擇以協商的方式解決工傷爭議,並就一次性工傷撫恤金達成協議,即日之亮公司支付薛之遷一次性工傷撫恤金25000元,但若因工傷一事發生爭執時,薛之遷需退還日之亮公司此款項,這並未排除薛之遷維護工傷權益的權利,而只是表明,一旦薛之遷對雙方的協商不認可,薛之遷可以通過法定途徑主張其權益,但雙方協商的基礎已不存在,薛之遷需退還日之亮公司支付的協商款項。

故本院認為,《收據》中若因工傷一事發生爭執時需退還一次性工傷撫恤金的承諾,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薛之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收據》上簽字,應認定薛之遷同意受前述條款的約束,一審法院對約定效力不予確認不妥,本院予以糾正。

其次,根據查明的事實,2015年2月12日薛之遷以要求日之亮公司向其支付工傷待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由申請仲裁,可見,薛之遷確因工傷一事與日之亮公司發生爭執,其中還包括雙方協商的項目,故薛之遷應向日之亮公司退還一次性工傷撫恤金25000元。

高院:這筆錢確實應該退還

薛之遷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

北京高院經審查認為,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中,薛之遷所受傷害已經被認定為工傷,因此其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薛之遷已經在《收據》上簽字確認,並領取了25000元。從《收據》內容看,薛之遷與日之亮公司選擇以協商的方式解決工傷爭議,並就一次性工傷撫恤金達成協議,即日之亮公司支付薛之遷一次性工傷撫恤金25000元,但若因工傷一事發生爭執時,薛之遷需退還日之亮公司此款項,這並未排除薛之遷維護工傷權益的權利,而只是表明,一旦薛之遷對雙方的協商不認可,薛之遷可以通過法定途徑主張其權益,但雙方協商的基礎已不存在,薛之遷需退還日之亮公司支付的協商款項。

薛之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收據》上簽字,應認定薛之遷同意受前述條款的約束。且薛之遷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問題已經相關勞動爭議仲裁,其合法權益已經得到保護。

因此,二審法院判決薛之遷向日之亮公司退還一次性工傷撫恤金25000元,並無不當。

薛之遷的再審申請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的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案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京民申1857號

2.89秒即可識別哦



熱門推薦

本文由 yidianzixun 提供 原文連結

寵物協尋 相信 終究能找到回家的路
寫了7763篇文章,獲得2次喜歡
留言回覆
回覆
精彩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