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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 研究 | 名田制是地主莊園發展的基礎

小農生產方式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是歷代農業經濟主要的特點,一是分散;二是生產出來的產品都用來自己消費或絕大部分用來自己消費,而不是進行商品交換,男耕女織的耕織結合是自然經濟的典型表現。小農經濟現在農村依然是大量存在的經濟現象。但是在社會大動蕩的魏晉南北朝時期,不論南方和北方卻出現大量使用農奴的莊園經濟。北方世家大族為了自保,以血緣關係為基礎,武裝聚族,在塢堡壁壘之間形成的豪強地主塢壁經濟,得以發展。

在南方舉宗而避難的塢壘堡壁又有發展。被奴役、被剝削的自耕農為逃避苛政隱蔽沙門,寺院地主莊園經濟也隨之呈現出興旺景象。魏孝文帝太和元年(公元477年),僅平城就有寺院100所,僧尼2 000餘人。

地主莊園制的發展和自然經濟的再次強化,世家大族式家族組織產生的經濟,就是這一時期經濟上的重要特點。而秦漢時期的名田制正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地主豪強莊園經濟發展的基礎,社會的大動蕩則是其外界環境條件。

一、秦漢時的名田制是產生大地主莊園經濟的基礎

秦商鞅變法「除井田,開阡陌,」使民得買賣土地。漢承秦制,繼續推行「名田制」,使全國土地統一由國家向耕者分授,由國家統一徵收賦稅,並且允許土地買賣。開放土地市場,導致「王制遂滅,僭差亡度。庶人之富者累巨萬,而貧者食糟糠」。這引發土地兼并、貧富不均、風俗奢靡。進而導致:等差不分、法繁政苛、賦斂無度一系列社會問題。

秦末漢初,頻繁的戰爭產生大量的軍功爵地主。軍功爵制在秦國得到最充分的發展並延續到整個漢代。論功行賞,突出的特點是計首賜爵,得一甲首,賜爵一級。爵位,名田制是地主豪強莊園經濟發展的基礎可以為官,可以得到田宅和役使庶子(奴隸),可以用來贖罪或贖奴隸。商鞅變法規定:秦國的士兵只要斬獲敵人一個首級,就可以獲得爵位一級、田宅一處和僕人數個。斬殺的首級越多,獲得的爵位就越高,建立了二十級軍功爵。

在授田方面為「名田制」按照軍功爵高低授田。爵位分為四等二十級。二十等爵中最高等級的徹侯,只有宅地,沒有受田數量,其有特殊安排。「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親,或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賦斂,女子公主。為列侯食邑者,皆佩之印,賜大第室。據《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十級軍功爵計為:徹侯以下的十九級各受田宅:「關內侯九十五頃(每頃為100畝),(以上為侯級);大庶長九十頃,駟車庶長八十八頃,大上造八十六頃,少上造八十四頃,右更八十二頃,中更八十頃,左更七十八頃,右庶長七十六頃,左庶長七十四頃(以上為卿級);五大夫二十五頃,公乘二十頃,公大夫九頃,官大夫七頃,大夫五頃(以上為大夫級);不更四頃,簪裊三頃,上造二頃,公士一頃半,(以上為士級)。以下沒有爵位的為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頃,司寇、隱官各五十畝。(司寇、隱官他們是受輕刑的沒有完全自由的罪犯,屬於半賤民。)不幸死者,令其後先擇田,乃行其餘。

他子男欲為戶,以為其口田予之。其已前為戶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名田制還注意了宅地的分配問題,這也是古代井田制的延續。井田制就規定各有一定的宅地,如《春秋·穀梁傳》稱:「古者公田為居,井灶蔥韭盡取焉」。

秦漢時期的二十等爵製為基礎的名田制,對宅地佔有作了詳細的規定。而且每一等級田、宅數量都有對應關係:受田95頃的關內侯,其宅地面積為95宅(一宅為900方步,約四畝);受田90頃的大庶長,其宅地面積也是90宅,依此類推,直到最低等級的司寇、隱官受田0. 5頃,宅地0. 5宅。

爵位並不完全世襲,當得爵的戶主死亡,將導致部分田宅退還官府。田宅數量是與爵位高低相對應的。二十等爵中,只有徹侯、關內侯這兩個最高的爵位,其後子可以原封不動地繼承。而卿以下的各級爵位,其後子只能降等繼承。爵位的降等繼承,將導致所繼承的田宅數量的減少。其中受影響最大的,莫過於卿。卿的后子只能以公乘的身份繼承20頃田和20宅,降低的幅度非常大,其他大部分田宅只能由卿的其他兒子繼承。經過三代以後,其嫡系子孫的地位也將逐漸向普通平民靠攏。這就意味著,高爵者的後代如果想繼續享有其祖、父輩的富貴與榮耀,就必須再立新功。

皇帝對於特權人士加以恩賜,或賜以短期免稅役,或賜以終身免稅役,此稱為「賜復」。此外,凡受爵至第九級以上者皆「復」。一般民爵不得過公乘,因為「五大夫」以上就可以享受免稅免役待遇了。不更以下還要服勞役。

名田制下土地分配不均。「名田制」規定占田標準,高等的關內侯九十五頃,最低的公士一頃半。一般兵卒和庶人田為一頃。所以名田制實際也是限田制。給了有爵位人的占田資格,限制普通平民的發展。在漢初有爵位的官員和普通庶人占田不是在一個起跑線上。

二、秦「黔首實其田令」和漢「復故爵田宅詔」

秦「黔首實其田令」和漢「復故爵田宅詔」,其實質都是執行和發展名田制。自「除井田,開阡陌」后,以「夫」為單位的較為平均使用農田制度被廢止。人們爭相擴大佔用土地和勞動力,以擴大財富。因為起跑線的不同,造成財富更大的不均。秦代時因為包括庶民占田不均,秦始皇建朝第五年頒布了:「黔首實其田」命令,讓全國有田的人自報佔有田地的實際數額,查清田畝數量,

以便推行名田制,並為徵收賦稅定數量。秦末漢初,自陳涉吳廣揭竿反秦———楚漢之爭———至劉邦平定黥布、彭越,經過了十四年的戰亂,造成人口大量的走死逃亡,土地權屬又造成混亂。為了使流民回鄉,軍人複員,劉邦曾下了一道著名的「復故爵田宅詔」。稱「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

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訓辯告,勿笞辱。民以飢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軍吏卒會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滿大夫者,皆賜爵為大夫。故大夫以上賜爵各一級,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戶,勿事。」令逃亡山林的流民回歸原籍,登記入籍,恢復其原來在前朝的爵位田宅;因飢餓淪為奴隸的人免為庶人。特別提到「復故爵田宅」一事,說明漢承秦制,保留秦朝故爵田宅為合法,而且繼續推行軍功賜田制。據《史記·商君列傳》記載,商鞅變法規定:「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劉邦雖然原來率關東子弟,也就是所謂的「諸侯子」起義反秦,但其在楚漢之爭統一天下卻是依靠的秦人之力,保留其秦朝原有封爵,對安定社會是有利的。

漢初貴族、官僚地主經濟占很大的優勢。他們為當權者,充分利用社會地位人文資源的優勢,巧取豪奪,更容易佔有大量的土地資源。這些人佔有大量封地、賞地。漢元帝丞相匡衡在樂安鄉有封地三千一百頃。

皇帝常賞賜公田,如卜式拜中郎,就賜田十頃。他們還大量掠奪私田,蕭何曾「賤強買民田宅數千萬」。漢武帝丞相田蚡欲強佔竇嬰的城南(極膏腴)田。這種貴族官僚地主經濟一般都不直接經營,以收取封地賦稅和地租為主。他們享有政治特權,尊崇儒宗,控制仕途、有很多依附人口。

灌夫和酷吏寧成當是他們中的代表人物。灌夫在景帝時官至代國國相,武帝時擔任淮陽太守。「諸所交通,無非豪傑大猾。家累數千萬,食客日數十百人。陂池田園。宗族賓客為權利,橫於潁川」。漢武帝時的酷吏寧成,回到家鄉后,「乃貰貸買陂田千餘頃,假貧民,役使數千家」。這種豪民地主,至東漢時竟得到了惡性膨脹。

軍功爵還規定立功者還分配給奴隸,這就需要研究有多少有官爵者使用奴隸,成為莊園主經濟。據美國學者韋慕庭說:「前漢時期的奴隸數字不會超過近於6 000萬的人口總數的1%,而且可能更少。奴隸的人數似乎一直不佔人口的多數,私人奴隸大多從事家務勞動,很少有生產任務。漢代官員最多不會超過全國人口的千分之二,受爵人數仍然是少數。庶族地主和自耕農依然是佔大多數。」

三、三楊庄遺址證明西漢一直推行名田制

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對秦漢實行名田制都有文字的說明。2003年夏,在河南省內黃縣南部的黃河故道中,發現了一處規模宏大、保存完整的漢代村落遺址。更進一步用實物宅院狀況來證明名田制的切實存在實行。

三楊庄遺址是西漢時期的村落,一直到王莽時期才被淹沒,也說明在西漢王朝整個時期,在分配田宅方面一直執行名田制制度。所發掘出來的庭院格局基本一致,都是坐北朝南的兩進庭院。有西門房、東廂房、西廂房、主房組成。院子的南大門外有用磚砌的水井,並有鋪就的小道連接院門前。庭院西牆外還有一曲池塘。

院內大門旁有狗窩,還有廁所、牛棚,磨房,生產、生活功用很是齊全。各戶庭院形勢、功能相同,大名田制是地主豪強莊園經濟發展的基礎小有些差別,或與家庭人口多少有關。一處較大些的是:南北長20米,東西寬18米。所見到的宅院小農戶,未見到有大戶人家。目前已有13處庭院遺存得到確認。

通過對其中4處的發掘,清理出包括房屋瓦頂、牆體、水井、廁所、池塘、水溝、樹木等大量重要遺迹,並出土了一批當時普通農民日常生產、生活中使用的各類遺物。各戶在庭院的周圍,主要是庭院的後面(北面),種植有成排的樹木,樹木遺存顯示樹徑在20厘米左右。

從13處庭院遺存和對其中4處的發掘,可以看到漢代村落的格局。每家宅地都是獨立的。而戶與戶之間並不緊連,中間均有距離25米到50米農田毗地相隔,所以有「毗鄰」的說法。有小道路相通,連接公共大路。與宋代以後在佃耕制條件下,村落是房舍成排,有街有巷,連牆搭檐的形式。

說明漢代村落格局是受名田制的田宅規定的影響。原因是每個沒有爵位的普通農戶,宅地是規定900方步(0. 375畝)。一般建築屋舍不過佔120方步。宅地南界邊是住宅正門;大量的餘地左右兩側是農地、桑園;北面是林地。所以各戶都是互不相連的。三楊庄村落遺址和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可相互印證名田制的執行。

四、西漢豪強地主的發展和抑制

以軍功爵授田的名田制,限制了庶民對土地的佔有量,只能占田在一頃以下。但是,後來庶民可以買爵,來提高占田數量。秦代就有賣爵的記載,據《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四年(公元前243年)「百姓內粟千石,拜爵一級」。

漢初,社會相對安定以後, 「力田」比「軍功」顯得更為重要了。漢文帝為了增加國家財富,在公元前168年3月接受中大夫晁錯的建議, 「令民入粟於邊,六百石爵上造,四千石為五大夫,一萬二千石為大庶長。拜爵各以多少級數為差」。最高可以買到大庶長。賈誼《論積貯疏》也說:「歲惡不入,請賣爵子。」 《史記·孝文帝本紀》載,孝文帝二十三年,「天下旱蝗,帝加惠: … …發倉庾以振貧民,民得賣爵」。

爵位可以自由買賣。買到爵位除了提高社會地位外,經濟目的就是取得土地佔有量的上限,有了能獲得更多的土地資格。土地還是要靠購買、墾殖等方式來獲得。由於官府公開賣爵,土地的自由買賣,一部分「富民、豪民、富商佔有較多的土地,成了地主。豪民乃大量出現,並逐漸形成為新的一種地主經濟類型。

他們不同於貴族、官僚地主,是不享有特權的非身份性地主,是地主階級中的非權力階層,是庶民地主中的上層。文獻中常稱豪強、豪富、豪右、豪家等。這些豪強,雄張鄉里,智力、財力過人,善於發財致富。豪民身份是「民」。漢代自惠帝以後對工商業採取了比較寬鬆、優厚的政策:「弛商賈之律、弛山澤之禁」。

因而使工商業飛速發展,湧現了眾多的富商大賈。《史記.貨殖列傳》列舉有冶鐵起家的卓氏、程鄭; 「逐漁鹽商賈之利」的刀間;「賈郡國無所不至」的師史;經營糧食的宜曲任氏等等。他們通過經營工商業獲利之後,便購買土地,積聚財富,所謂「以末致財,用本守之」,成為商人地主。

他們雖「非爵邑奉祿」,同為編戶齊民,沒有身份、特權,但擁有大量土地,有雄厚的經濟實力,「與千戶侯」等。他們「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過吏勢,以利相傾,千里敖游,冠蓋相望,乘堅策肥,履絲曳縞」。漢宣帝時,「黃羊祭灶」的孝子陰子方,「暴至巨富,田有七百餘頃,輿馬仆隸,比於封君」。所以,無官爵封邑而富比封君的人,稱為「素封」。漢武帝之時雖然對豪強地主進行了打擊,剝奪了他們的大量土地和財。

尤其楊可告緡的影響,商賈尤蒙受其害。這一連串的政策,打壓、抑制了閭里豪強實力。漢武帝下令關中地區資財超過三百萬的豪富遷往茂陵居住以便控制,連曾尋到漢武帝同母姐姐而有恩的郭解也未放過,同樣遷徙。西漢末年社會矛盾突出,漢哀帝綏和二年下詔:「制節謹度,以防奢淫,為政所先」。限制諸侯王、公主、官吏、豪民多蓄的奴婢田宅。田地不得超過三十頃,奴婢,諸侯王限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

五、西漢庶民農業經營效益低與莊園制發展的原因

漢代的名田制是大部庶民則成了有一頃田一處宅的自耕農。名田制的土地限制會促使農民增口分居,成為五口之家的「小戶型」。有的小生產者致力于田畜,靠經營農牧業起家,是鄉村中的經營地主,後來常稱為鄉居地主。

商人經營工商業獲利之後,便購買土地,積聚財富,所謂「以末致財,用本守之」,成為商人地主,多居於城市坐收地租,後來常稱為城居地主。實際上漢代庶民農業經濟形成了地主經濟和自耕農經濟兩種經濟類型。自耕農經濟也就是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

兩千多年來,直至解放初在大多時期稱之為「編戶齊民」的自耕農為農業經濟的主體;地主經濟則佔次要位置。著名的學者許倬雲在《漢代農業》一書中,根據漢武帝時期徵收財產稅的資料,「當時」佃戶人數很難超過人口的百分之二十的實施其他土地可能由自耕農耕種。佃戶耕種的土地也就是地主所有的土地。到解放前基本保持著這種比例。

漢代地主經營有三種方式,即:蓄用奴隸、雇傭庸工和租佃經營。蓄用奴隸:自秦為獎勵軍功賜給奴隸以來,開創了私人蓄奴的先河。不但大地主使用千計的奴隸,小地主也有蓄奴經營的記載。《居延漢簡》記載:中等爵位「公乘」的禮忠,有田五頃(500畝)蓄有奴婢三人,馬五匹、牛車兩套。《全漢文》的《僮約》記載;寡婦楊惠是個小地主,還蓄養了一個名叫便了的奴隸從事農活。在漢代奴隸的價格很高,那位「便了」身價是一萬五千錢。大婢一人值二萬錢,小奴值一萬五千錢,而一匹馬只值四千錢,一頭牛值二千五到三千錢。

一個奴隸價格比牛馬高五六倍之多。而當時一畝地的價格不超過一百錢,一般七十到八十錢。一個奴隸相當於百十畝田地價格。再者,奴隸的投資不但高,而且時間也較長,回收率低,操作也比較複雜。像便了當男主人死後,女主人就感到「奴大忤人」難以使用。

僱工經營:秦漢時就很普遍,很多有名人物如陳涉、兒寬、第五訪、孟嘗等都曾當過庸人。他們有相當的人身自由,所以才有「帶經而鋤」及「為人庸耕以資學」這類佳話傳下來。當時,把一傭工也常稱為「奴」。

奴的稱謂很多,甚者入贅也稱為奴,與有賣身契約的奴隸不能一概而論。一般說來,當庸人都是自願就雇,需要地主的監督管理。地主的凈收入和僱工的工資升降,都影響經營好壞。漢代庸工的工資高低,史料上不多。《漢書補註》說,每月工錢為300錢;東漢時的《政論》說僱工一月1 000錢;《漢書》註釋者如淳說,僱人值更2 000錢。

地主工錢開支是可觀的,如按貫錢石米計價,一個僱工年開支工資十石以上。租佃經營:的地主自漢代以後,通常將土地分租佃戶,佃戶經營的仍是小塊土地的小農莊。精耕細作的小農,不能自給自足,必須儘力兼業生產其他產品,在市場謀利,以補充農業收入的不足。《漢書·食貨志》載董仲舒說: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

《漢書·食貨志》:又說: 「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實什稅五也。」即平名田制是地主豪強莊園經濟發展的基礎常所說的「對半租」。是否一般庶民地主的地租要低於豪民地主尚無定論。租佃經營方式最為簡單,管理方便省事,到後世地主多採用此種經營方式。以上說明:庶民地主農業經營不論是那種方式都是低效益的,所以《史記》上就說:諺曰:「以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繡文不如倚市門。」地主為了求得更大的經濟效益,就得採取更強制性、超經濟的剝削手段,大量使用農奴。這是魏晉南北朝莊園經濟發展的經濟原因。

東漢以來豪強地主惡性膨脹西漢元、成時期豪強勢力隨之迅速發展,他們占田過限,富比王侯,從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對漢王朝施加影響。至西漢末年漢孝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全國共有人口59 594 978人,耕地827 053600畝,戶均耕地67. 61畝,人均13. 88畝。戶均耕地已經大大低於漢初普通的平民公卒、士五(伍)、庶人的限田一頃(100畝)之數了。王莽篡奪漢平帝帝位,即感到土地問題日益嚴重。

《漢書·王莽傳》稱:「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遂頒布了以取消土地買賣和恢復井田製為目的的「王田「令。其規定: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鄰里鄉黨。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制度。」但結果卻以失敗而告終。東漢末年哲學家仲長統寫的《昌言·損益》上說:「井田之變,豪人貨殖,館舍佈於州郡,田畝連於方國。

身無半通青綸之命,而竅三辰龍章之肥;不為編戶一伍之長,而有千室名邑之役。榮樂過於封君,勢力侔於守令。財賂自營,犯法不坐。刺客死士,為之投命。」。由於貧富分化和豪民勢力的發展,編戶雖然依舊,「齊民」已經不「齊」,而且由經濟上的不平等關係,發展為政治上的實際不平等關係了。上面所舉酷吏寧成就是「不為編戶一伍之長,而有千室名邑之役」的實例。

被刑罰為庶民后,依然「假貧民,役使數千家」。這些現象在庶民地主勢力壯大的基礎上,租佃制的廣泛實行和依附性佃農的普遍出現是基本上同步的。漢光武帝劉秀的外祖父樊重「世善農稼,好貨殖… …三世共財」,就是一個務農、種樹起家的豪富。輔佐劉秀中興的雲台二十八將,均是「其懷道無聞,委身草莽者」的豪強人物。

如陰識當年出「家兵」千餘人幫助劉秀的兄長劉縯(劉伯升)起事。《後漢書》記載稱:「識時遊學長安,聞之,委業而歸,率子弟、宗族、賓客千餘人往詣伯升」劉備起事就是其妻舅糜竺資助的。《三國志》載:「麋竺字子仲,出身於商業世家,僮客萬人,貨殖巨億。為陶謙聘為別駕從事。謙卒,麋竺迎先主於小沛。呂布趁虛奪徐州后,先主轉戰海西,軍資匱乏,竺忠心不移,傾囊相助,並進妹於先主,先主軍勢復振。」又《李乾傳》載:「李乾曹操部將。破虜將軍李典從父、青州刺史李整之父。有雄氣,合賓客數千家在乘氏。初平中,以眾隨太祖,破黃巾於壽張,又從擊袁術,征徐州。呂布之亂。」

七、東漢以後戰亂是發展豪強莊園經濟的客觀條件

從黃巾起事失敗到隋文帝統一南北共計四百年間,始終處於戰亂狀態。三國混戰和晉初「八王之亂」,漢族政權實力大衰,引起少數族入主中原,破壞力很大。在戰爭中各方面掠奪人口,是產生奴隸的原因之一。

如董卓入洛陽,「放縱軍士出城洗劫村社,盡斷男子頭謊稱擊賊大獲,以婦女與甲兵為婢妾。」民間也有相互掠奪為奴婢的。魏晉南北朝時最大規模的對人口的掠奪當推東吳對山越和南朝對蠻族的反覆討伐。被掠得蠻、越往往成為將領的部曲、國家營戶,身份與奴婢接近。分裂時期各政權、各種勢力之間互相擄掠取敵方人口,勝利者帶回自己控制的區域。如南朝劉宋嘉後期沈慶之伐蠻,前後俘獲20餘萬人,多被遷至建康以為營戶。北魏拓跋燾出擊柔然,「凡所俘擄及畜產車廬瀰漫山林,蓋數百萬」。如建多年間,三郡烏桓就曾「承天下亂,破幽州,略有漢民合十餘萬戶」。東晉咸和三年(328年),前趙劉曜派軍襲仇池氐族,「弗克,掠三千餘戶而歸」。魏晉南北朝時期因此成為奴婢數量畸形膨脹的時期。

戰亂也造成人民大量的遷徙和逃亡。有的是:為了政治、軍事的需要,強制遷徙本民族和其他民族人口集中於都城或軍事重鎮。如後趙石勒曾徙氏、羌15萬落於司、冀。北魏拓跋珪遷都平城后,「徙山東六州人吏及徒河、高麗雜夷、三十六署百工伎巧四十餘萬口以充京師」。有的是:為逃避戰亂、災荒和賦役,形成民族大遷徙。東漢末年以來,中原地區的漢族為避戰禍流入遼東人口等於「舊土十倍有餘」。

十六國時期,河西地區為張氏父子統治社會秩序相對穩定,「中州避難來者日月相繼」。新成立后在新疆出土的爨佉盧文簡書也證實魏晉南北朝時期西域各地都有漢族移民。但這一時期中原的漢族遷徙規模最大的還是南方地區。建安年間,「關中膏腴之地頃遭荒亂,人民流入益州數萬家」。西晉永嘉之亂后,黃河流域的漢族大規模遷往江南,史稱「洛京傾覆,中州士女避亂江左者十六七」。

東晉及南朝亦有大批北方漢人南渡。這時還有部分漢族遷入蠻、俚、僚、爨等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如劉宋時始興郡不少漢人因「遏接蠻俚,去就益易」而逃入俚區,以躲避苛重的賦役。另據《宋書·夷蠻傳》載:「蠻民順附者一戶輸谷數斛,其餘無雜調。而宋民賦役嚴苦,貧者不復堪命,多逃亡入蠻。」這些流亡失所的人,為了自保、為了生存很快的被納入新、老的壁塢組織中,組成莊園集團,形成新的豪強實力,已經脫離了漢初「名田制」的範疇。

八、魏晉南北朝時期豪強莊園經濟形式

魏晉南北朝時期,因為形勢、條件的不同,使用農奴的莊園經濟主要有三種:第一、北方的宗主督護制。西晉末年以後,北方長期戰亂,十六國時期,諸少數族政權頻繁更迭,地方基層行政機構實際已不復存在。在戰亂中為了民族自保互救,就有人出頭承擔,成為壁塢組織的首領。楊俊就承擔過此事。《三國志·魏志·楊俊傳》載:「俊以兵亂方起,而河內處四達之衢,必為戰場,乃扶持老弱詣京、密山間,同行者百餘家。俊振濟貧乏,通共有無。宗族知故為人所略作奴僕者凡六家,俊皆傾財贖之。」

它必然受到擁戴。各地原有豪強地主也會聚族而居,紛紛以宗族鄉黨的形式,佔據有利地勢築塢立壁,割據一方,武裝自衛,從事生產,維持生存。如鄢陵人庾袞帶領他的宗族鄉黨遷到禹山,修築塢堡,維持上下有禮,少長有儀的封建秩序。這些豪強地主稱為宗主,塢堡里的農民實際上是塢堡主控制的依附程度不等的農民,向塢堡主交納地租,承擔勞役和兵役。

魏道武帝拓跋珪建立北魏政權時,為了取得各地宗主的支持,建立聯合統治,承認「宗主」在地方上的勢力和他們的政治經濟權利,利用他們代替北魏政府「督護」地方。宗主為政府收納地方租稅,徵發兵役、徭役。這一以宗族主為鄉官的制度是北方的社會實際與拓跋統治者的需要相結合的產物。

在魏孝文帝元宏改革以前,北魏政府在中原地區一直採用這一制,名田制是地主豪強莊園經濟發展的基礎度。趙郡(今河北趙縣)李顯甫集族人數千家於殷州西山(今河北隆堯東),開李魚川方五六十里而居之,李顯甫就是宗主,李魚川就是一個宗主督護區域。在宗主督護制下,各地宗主實際分割了國家大量的勞動力,構成了地方割據勢力的基礎。孝文帝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於太和十年(公元486年)實行三長制,取代了宗主督護制。

第二、南方的士族經濟。「永嘉南渡」后,南方依然是漢族的勢力範圍,也保留了官僚地主士族經濟。中原士族因避亂而南遷,多棄官攜眷舉族南逃,故稱為「衣冠南下」。當時戶籍有主、客之分,移民入籍皆編入「客籍」,這時候「客家」移民湧入,客勝於主,這就是客家人由客變主的過程,這就是「客家人」的由來。因而,在建業建立起的東晉王朝,是繼漢以後,世家大族勢力獲得更大發展的時期,高門大族完全掌握了政權。

中央權力幾乎都操縱在大族手裡。大族在政治及其他方面的得勢更助長了他們的門閥觀念,士庶之別,判若雲泥。士族的經濟以農奴制莊園經濟為主。它是以封建社會大土地所有制的一般形態主,兼收並蓄了奴隸制經濟殘餘的某些特徵,有機地熔為一體。具有奴隸社會分封制經濟殘餘中的那種自給自足與閉關自守性。農奴是當時莊園經濟中的基本農業勞動者,他是由佃農轉化而來的。

所謂的佃客、徒附、賓客均是當時對不同身份的農奴的稱呼。佃農由於完全喪失了土地所有權,因此,農奴與奴隸一樣,對莊園主———門閥士族有著強烈的人身依附關係。家族與地主莊園的二位一體。族長就是莊園主。族長佔有大量土地,將成片的土地用溝塹圍圈起來,形成很大的院落或者園林。

莊客的族眾兼依附農民的雙重身份。大批小農為莊客,把他們附著在莊園里,為莊園主耕種莊田。這種莊客,在文獻中又有佃客、莊戶、徒附、私附、部曲、奴客、人客等等名稱。名稱雖然不同,身份卻是基本相同的,大多都具有族眾兼依附農民的雙重身份。仲長統說:「豪人之室,連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千群,徒附萬計。船車賈販,周於四方,廢居積貯,滿於都城。綺賂寶貨。巨室不能容;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葛洪說: 「僮僕成軍,閉門為市,牛羊掩原隰,田池布千里。… …而金玉滿堂,妓妾溢房,商販千艘,腐谷萬庾,園囿擬上林,館第僭太極,梁肉余於犬馬,積珍陷於帑藏。」東晉南朝時,限制官員的隱蔽佃客數量稱: 「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官品第一第二,佃客無過四十戶,第三品三十五戶,第四品三十戶,第五品二十五戶,第六品二十戶,第七品十五戶,第八品十戶,第九品五戶」。依官品高下分別給予多少不等的佃客,是一律在主人戶口冊上登記。南朝劉宋大明初朝廷對佔山澤也作出限制的規定「第一、二品官聽佔山三頃,三、四品二頃五十畝,五、六品二頃,七、八品一頃五十畝,第九品及百姓一頃;先已佔者,不得更占。」以上的佃客制和佔山制都是秦漢「名田制」的發展和補充政策。

第三、寺院地主經濟。佛教傳入的早期僧人主要依靠布施維持僧眾的日常生活和佛事活動費用,還沒有形成一種獨立的經濟。南北朝伴隨著佛教的「國教化」,寺院的營建遍及南北各地。北周建德三年(公元574年),佛寺有4萬處,僧尼300萬人。南朝劉宋時有佛寺1 913處,僧尼3600人。當時賦稅和徭役極為繁重,釋道宣撰寫的《廣弘明集》上說;僧尼卻「寸絹不輸官府,升米不進公倉」,「家休大小之調,門停強弱之丁,入出隨心,往還自在。」

《梁書·武帝紀》記載:寺院的官府賜戶所受的免稅免役優待,對一般編戶齊民更具有無限的誘惑力,於是貧苦農民紛紛「竭財以赴僧,破產以趨佛」,以求寺院庇護。結果,庇護關係導致投靠者交納相當數量的租金就保留土地使用權,而寺院地主所得到的不僅有大量的生產勞動力還有土地。

寺院地主所驅使和奴役的是下層僧侶及依附於寺觀的人口。下層僧侶多是因避徭役和戰亂而遁入空門的貧苦農民。寺院的大量依附人口在北朝是佛圖戶。《魏書·釋老志》說:「民犯重罪及官奴,以為佛圖戶,供諸寺掃灑,歲兼營田輸粟。」佛圖戶是封建政府將罪犯和官奴給予寺院地主的僕役,是「佛寺之民」。

佛圖戶除「供諸寺掃灑」之外,還要「歲兼營田輸粟」,因為佛圖戶來自官奴和罪配,這種寺觀戶的輸粟率絕不會太低,除其自身生活所需外,其餘應全部交納寺院。同樣,白徒、養女也都是寺院的無償勞動者。他們的勞動換來了寺院財富的激增,但他們自己所得到的僅是清苦的生活。僧祗戶被榨取的也是田租。他們由軍戶等賤民轉化而來,每年需向僧曹「輸谷六十斛」,其被剝削率最低也該是「見稅十五」。

這類賤民所提供的僧祗粟被封建政府以讓渡的方式變為整個僧侶集團的財產。由於他們也被套上了一條神權枷鎖,又受到了軍之類賤民不曾遭受過的寺院地主的剝削和壓迫,雙重的重負使他們的處境較軍戶更凄慘。「假募沙門,實避調役」的農民,他們雖然放棄了土地的所有權而變為寺院的依附人口,但他們卻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且這部分農民又是名義上的僧侶,實際上的耕作者。所以他們所受的剝削與佛圖戶不同,與白徒、養女也不同,而應與世族豪強的蔭附農戶相同。由於寺院蔭附關係的建立,他們把原應繳納國家的賦稅繳納給了寺院,他們是南北朝時寺院地主的最廣泛的被榨取者。

當時,國內戰爭連綿不絕,上自達官貴人,下至平民百姓都感到生命無常,無所寄託,佛教正好能填補這個空白,應運而生,由此得到廣泛的傳播。但是,宗教勢力的壯大,與統治者往往在政治、經濟諸方面產生矛盾,在一個時期統治者便採用極端的手段———滅佛,拆除寺廟,毀掉佛像,令僧人還俗。在歷史上以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和唐武宗的滅佛運動影響最大,並稱「三武滅佛」。例如:北魏太武帝滅佛是因為僧眾參加蓋吳叛亂;北周武帝滅佛是因為佛寺不用交稅,影響國家財政收入。以致後來的唐武宗滅佛,是因僧侶隊伍形成的政治勢力,衝擊國家政治秩序;逃避賦稅徭役,財稅收入減少。

九、對魏晉南北朝豪強經濟大發展的歷史思考

秦代實行「除井田、開仟陌「政策后,實行「二十等爵制」規定按軍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從有軍功爵的人中選用。人們按照爵位高低佔有不同數量的田宅、奴隸。這種「名田制」造成土地分配不均,差異達到百倍。爵位並可以出賣。漢承秦制,這種政策得到繼承和發展。

因為獎勵軍功是以人頭、戰俘為記功單位,將奴隸為「授功品」,開創有史以來的個人私蓄奴隸的先河,都助長了豪強經濟的發展。其結果,私蓄軍隊、隱蔽編戶、霸佔土地,造成對政權分割、經濟壟斷、財政截流。直至被為統一北方后推行「均田制」后才逐步解決了問題。經過隋唐推行,「均田制」實行了近三百年。對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大唐的政權統一起了一定作用。

由於經濟的變化,人口的增殖,到唐代中期就再難以執行下去。到了宋代,城市不斷擴大,工商業不斷發展,土地制度趨向開放、自由,不設田制、不抑兼并。結果,小農經濟依然是主導著國家經濟命脈,並沒有使小農經濟沒落、垮台。地名田制是地主豪強莊園經濟發展的基礎主經濟反而使庶族地主佔了重要位置。據眾多史料證實,在歷史上歷久不衰,長期通行的土地經營方式是租佃方式。使用農奴的農業經營方式被全部淘汰掉,佃耕制久盛不衰,支撐了一千多年,直到解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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