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務員的這座圍城裡,外面的人拚命想進去,裡面的人卻想出來,可是現在想出來也要經過層層考驗,例如,辭職后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受聘原管轄範圍內企業,申請辭職時要如實報告從業去向,健全公務員辭職從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等等,可以說,新規為公務員的辭職行為也套上「緊箍咒」。
近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公務員局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
辭職后,不可從事這些行業
各級機關中原系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后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其他公務員辭去公職后2年內,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辭職時,這些「步驟」不可少
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在從業限制期限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
公務員原所在單位在批准辭去公職前要與本人談話,了解從業意向,提醒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
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務員辭去公職從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對各機關落實辭去公職從業規定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對經查實的違規從業人員和接收企業給予相應處罰。
下一步,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將按照《意見》要求,加大對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
文/福建中公選調生考試(微信fjxdx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