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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破壞、私占共享單車可能涉嫌犯罪

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共享腳踏車私藏案件作出判決,判處當事人私藏行為構成盜竊罪。作為私藏共享腳踏車的首個判例,該案將成為更多私藏腳踏車案件的「前車之鑒」。共享腳踏車的破壞、私占等不端行為頻頻出現,哪些行為已構成違法?哪些行為將面臨刑責?下面《我顧問》在線問您分析。

一、私藏共享腳踏車的行為定性

把車藏在私密處,可能涉嫌盜竊。私藏共享腳踏車有兩種情況,第一,使用者用完之後不予歸還,此時使用者是基於合法前提而佔有共享腳踏車,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可能涉嫌刑法里的侵占罪;第二,沒有使用,只是在路邊偶然看到或者別有用心策劃拿走,把鎖撬開帶回家或藏在不容易被公眾發現的「私密處」,這就可能涉嫌盜竊罪。

二、車座插針害人的行為定性

這是赤裸裸的故意傷害行為,輕者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的行政處罰,重者(構成輕傷以上)適用《刑法》第234條的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肆意破壞共享腳踏車的行為定性

比如這樣:

單純對車輛的惡意破壞,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的「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行為」予以定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破壞更加嚴重者,宜根據《刑法》第275條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予以定性。

但應注意該罪的起點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3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三)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調查發現,腳踏車被用戶隨意停放甚至帶回家、二維碼被毀、車座被損壞、私自加鎖佔為己有等現象時有發生,對於用戶的某些不道德甚至違法行為,共享腳踏車經營者也表示束手無策。共享腳踏車面臨的法治問題,最核心、最棘手的還不是來自政府部門的管理,而是使用者的守法意識和守法行為。有關「共享腳踏車」,的規則意識甚至要遠比「八達嶺野生動物園不應下車」的規則意識更加普遍與重要。勿以惡小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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