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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國古代老人「幸福指數」這麼高?

現代老齡化社會, 單靠家庭養老壓力巨大,越來越多老人接受去養老院。但是在傳統觀念中,百姓依賴家庭養老,有子女陪伴、含飴弄孫才稱得上頤養天年。

如何養老並不是現代才有的問題

幾千年來以農業為主的古代社會,無論普通老百姓,還是政府官員,既沒有養老保險等「五險一金」,也基本沒有退休工資,家庭養老的嚴峻性遠遠超過現代。但是,古人在養老方面花的心思並不少。

那麼,古代人究竟如何養老的呢?

古代官員退休后待遇如何?

古代官員正常退休叫作「致仕」,源於周代,漢以後形成制度。

漢代只有高級官員有「致仕」,致仕條件是年老或有疾

漢代規定,俸祿兩千石以上的高官,退休可領取原俸祿的三分之一;功勛極其卓著的少數官員甚至可以享受原俸。另外退休時有一次性賞賜,如黃金、糧食、房屋、車馬等。

如漢章帝元和三年,賢官第五倫請辭,被漢章帝賜「以兩千石俸終其身」,並加賜錢五十萬,公宅一所。

唐朝官員在退休方面明確了「七十致仕」,不到七十歲但體弱多病者也要退職

「唐致仕官,非有特敕,例不給俸」。除非皇帝特批,否則唐朝官員退休后沒有退休金,但能得到一定數量的田地養老。

宋朝雖規定了七十致仕, 但並未實際執行

由於退休只能拿到斗俸(計算容量的單位:十升為一斗,十斗為一石。),所以官員千方百計拖著不退休,致使朝堂之上,皆老朽昏庸之輩。

明朝起,朝廷鼓勵年滿六十歲退休,將退休年齡提前了十年以上

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詔令「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聽致仕」。

弘治四年(1491年),明孝宗朱佑樘又詔「自願告退官員,不分年歲,俱令致仕」。

如明代開國功臣劉伯溫輔佐朱元璋平定天下后,於洪武四年, 未滿60歲時即告老還鄉。

中央官員退休后享受半俸,一般情況下不給退休官員發退休金,家境貧窮者,則根據個人申請,「有司月給米二石,終其身」。

清朝官員退休年齡也為六十歲

不滿六十歲而因病提前退休沒有俸祿;滿六十歲且有世職(世代承襲的職位)的可以拿半俸;有特殊功績的官員,如打仗負傷者,則全數發給。

古代普通老百姓養老制度以家庭養老為主

一家之內,晚輩負有不可推脫的養老義務,而國家也有相應的政策法規,主要為減免老人及其子孫的賦稅(向國家繳納一定的錢物)和徭役(為國家提供一定期限的無償勞動)。國家甚至還通過授官賜爵、賞賜財物以確保老人安享晚年。

周代:

「九十者其家不從政」

周代開始出現初具規模的養老制度, 規定50歲以上為老人。為讓子孫更好地贍養老人,周代實行有老人的家庭可減免徭役的政策。

  • 若家中有80歲以上老人,則兒孫中可有一人不服徭役

  • 若有90歲老人,則全家都可不服徭役,此即「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一說。

漢代:

最早的「老年人保護法」

漢朝推行「以孝治天下」,對養老問題更加重視,特別是對「家庭養老」,有著極其嚴格的規定和要求。

  • 孤寡老人到市場上做買賣,規定免繳納租稅

  • 酒是國家專賣品,為了照顧孤寡老人,政府允許孤寡老人開設酒店賣酒

  • 漢律規定:對長輩不敬是重罪。不贍養老人者,當被處棄市之刑,即在鬧市執行死刑並將犯人暴屍街頭。同樣被判處棄市之行的情況還包括:毆傷長輩者;殺長輩者,不論成功或未遂。

  • 漢朝最讓老人有尊嚴、覺得幸福之處,當屬發放「老年證」。這種老年證不是當今老人手中的小卡片,而是一種叫「鳩杖」的實用物。

鳩杖,又叫「王杖」,顧名思義是帝王賜予老人使用的拐棍。開國皇帝漢高祖劉邦曾做鳩杖贈送高齡老人,開啟漢朝賜杖的先河。漢宣帝劉詢則使之成為一種制度,規定凡是80歲以上老人,皆由朝廷授予王杖。

△鳩杖實物圖

甘肅武威出土的《王杖詔命書》中明文規定:70歲以上老人即使觸犯刑律,只要不是首犯就可以免予起訴,繼承了先秦時期老人「雖有罪,不加刑焉」的制度。

《王杖詔命書》全文近600字,規定了70歲以上老人應該享受的生活和政治待遇,有學者稱其為最早的「老年人保護法」

△《王杖詔命書》

唐代:

父母在,不遠遊,不能存私房錢

  • 唐代繼承了漢代給老人「賜杖」、「免稅」等諸多做法。

  • 唐律規定:父母在世時,子孫不能出遠門,不能分家,不能存私房錢,否則要被治罪。這樣規定,是為讓子孫盡心儘力照顧好老人,此項規定較好解決了「空巢」現象。

  • 據《唐大詔令集》記載,唐太宗曾特別提出,「八十以上各賜米二石,綿帛五段;百歲以上各賜米四石,綿帛十段;仍加版授,以旌尚齒。」所謂「尚齒」,就是尊老的意思。

  • 「補給侍丁」制度。對80歲以上的老人,政府為其安排一個照料的人,90歲以上的安排兩個人,百歲以上的安排五個人。政府安排的這些侍丁不用服徭役,好讓他們專心奉養老人。

  • 「精神養老」風氣。當時社會流行一個名詞:「色養」。即奉養父母時要和顏悅色,不能讓老人不開心。唐初名相房玄齡可謂這方面的典型,他不但對生身父母恪守孝道,對繼母同樣「以色養,恭謹過人」。

清代:

子貧致父上吊自殺,兒以過失殺人處罰

  • 宋、明、清三代都規定免除老人子孫的賦稅。宋仁宗嘉祐四年詔令規定,對80歲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賦稅;明清法律則將規定年齡提前至70歲以上。

  • 《大清律》規定子貧困而無法贍養其父,導致父親上吊自殺的,要按照過失殺父的刑罰,判處兒子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 為保證老人有子孫養老送終,北魏首創「存留養親」制度,並沿用至清代。

「存留養親」是指犯人的直系親屬年老,但家中沒有其他人可以贍養老人時,對於非犯「十惡」重罪(封建時代最為嚴重的十種犯罪,包括謀反、不孝等)的犯人,允許他們通過一定的程序得到從寬處罰,流刑可免發遣,徒刑可以緩期執行,讓他們留下來照料老人,等老人去世后再繼續服刑。

古代政府對養老的關注與投入,有一種近乎於天然的職責與自覺。而這種職責與自覺,無疑是與的「孝」文化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孝」文化是傳統文化的核心與支撐點,而孝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尊老養老

在分工發達的現代社會,養老越來越多地依靠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來解決,但縱觀古今,無論是國家制度,還是子女的贍養和孝敬,孝道文化和敬老的精神內核始終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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