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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微信轉賬的要注意了 這些金額的轉賬可能會被當作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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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轉賬雖然方便,但也容易帶來麻煩。

最近,法院審理了多起因微信轉賬帶來的財務糾紛案件。

案例一

提供了微信轉賬截圖 法院仍不予認定?

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的小琳曾通過微信轉賬給朋友小張2000元,但並沒有讓小張補一份借條。之後小張遲遲沒有還款,還玩起了「人間蒸發」。無奈之下,小琳向象山法院提起了訴訟。

開庭后小張仍然下落不明,沒法到場。庭審過程中,小琳沒法提供手機上轉賬給小張的原始頁面,只出具了一份微信轉賬截屏的列印件。此外,列印件上顯示的收款人竟然是一個網名——「重*再來」。因為是網名,沒辦法確認這個網名是否為被告小張。

小琳提供的微信轉賬截屏列印件雖然能當證據使用,但是不能孤證定案。鑒於此,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駁回了小琳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

通過其他方式將孤證補充成完整證據鏈

孫先生近兩年陸續通過微信轉賬借給朋友丁先生12萬元,沒有借條。丁先生遲遲不肯還款,孫先生只能向律師尋求幫助。由於丁先生的微信賬號並非實名,而是公司名稱。律師建議孫先生分別在微信、簡訊中向對方發去信息,大致內容為:「丁***,我是***,我在***時借給你,合計***,請你儘快歸還。」

此時,丁先生並不知道孫先生已打算提起訴訟,沒有提防。在簡訊和微信上都回復:「有數了。」隨後,孫先生又給對方打去了電話,在電話里進一步確認借貸的事實,並進行電話錄音。

這一系列舉措使得原來的孤證變成了完整證據鏈,最後,孫先生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丁先生基本將錢還清。

法官:盡量採用傳統借條及銀行轉賬借貸

審理相關案件的法官分析,現實中微信轉賬金額的來源有兩類:

一是與微信平台綁定的銀行卡,這種方式可以根據相關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的存取款流水記錄形成證據鏈來證明借款事實。

二是零錢提現。一些手機的系統無法顯示轉出轉入對方的昵稱,僅有金額、交易日期、交易號碼及「朋友已確認收錢」等字樣。僅憑轉賬記錄根本無從證明已收款的「朋友」是否就是借款人本人。

所以,必須要有微信運營商出具的相關身份證明信息,或者借款人真人頭像照片、聊天記錄、錄音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必要時還需要進行公證。

建 議

盡量採用傳統的借條及銀行轉賬交易的方式進行借貸比較靠譜。

律師建議:一定要寫借條 且最好附上身份證

律師建議,錢可以在網上微信轉賬,借條要當面給,且最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不要因為麻煩、礙於面子等原因就不寫借條。如果礙於客觀情況不方便立書面證據,則要留心收集、固定電子證據。

如果是通過微信轉賬等方式借錢給對方,務必在附言欄目里備註好錢款的性質。另外,還可以在溝通中再次確定對方的身份信息、款項性質,減少後期可能引發的麻煩。

戀人間轉賬999.99元和1000元

性質可能有不同

值得一提的是,戀人間轉賬999.99元和1000元的性質往往可能不同。前者因為有特殊含義且不符合借貸習慣,往往被認為是贈與,後者則可能被認為是借貸。

何小姐平時會發520元、1314元、999.99元等金額微信紅包、轉賬給男友朱某,並經常附有愛意滿滿的語言。分手后,她認為這1.2萬餘元都是借款,要求前男友償還。

法院審結后認定,520元、1314元、999.99元等金額不是一般借款習慣上的整數,根據生活經驗和借貸習慣,可以推知何某上述轉款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祝福、愛慕或贈予性質,而非朋友間的借款。

而微信轉賬給朱某的3800元、1000元、900元等款項中沒有附言用途,且在微信聊天中,朱某亦承諾部分還款和寫借條給何某,說明朱某向何某借了部分款項亦是認可的,被認定為借貸。

律師表示,從司法實踐來看,兩百元及以下的紅包,如果沒有其他證據,通常被認為是用來表達愛意。不過具體情況還要由法院鑒別、認定,不能一概而論。

紅包發錯,對方不肯還怎麼辦?

律師提醒,市民一旦發現轉錯賬后,應立即和對方聯繫或請求平台客服幫助協調,並向對方提出退還誤轉款項的請求。一般情況下,對方核實後會主動還款。

如對方拒不退還,事主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不當得利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此時,當事人要注意保存轉賬記錄、銀行卡明細等證據。關於收取對方錯轉款項的行為,依照民法規定應當屬於法律所規定的不當得利。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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