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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關於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見

中共吉林省委關於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見

(2017年7月19日)

為加強黨的領導,強化基層黨內監督,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向基層延伸,依據黨內法規和中央關於巡察工作的有關要求,現就建立巡察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把握總體要求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建立巡察制度,加強對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是巡視這一黨內監督利器向基層的延伸和拓展,是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保障,有利於強化黨的領導,推動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在基層的貫徹落實;有利於加強黨的建設,增強基層黨組織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有利於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發現並推動解決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密切黨群幹群關係,鞏固黨執政的政治基礎;有利於督促基層完善制度、推動改革、促進發展,提高基層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能力。

開展巡察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不移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新發展理念,堅定對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黨章,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和巡視工作條例,開展政治巡察,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使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把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到基層,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建立由省委領導、市縣黨委分級負責、巡察機構具體實施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堅持政治方向、準確定位。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提高政治站位,把握職能定位,圍繞基層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開展巡察監督。

——堅持統籌謀划、穩步推進。根據地區黨組織工作實際和經濟、社會、文化、地域等特點,科學謀划、統籌安排,積極穩妥、把握節奏、穩步開展。

——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以問題為導向,實事求是、依規依紀,發現並推動解決問題,發揮巡察監督震懾、遏制、治本作用。

——堅持緊貼基層、務求實效。面向基層、緊貼實際,依靠群眾、發揚民主,把握差異性、突出針對性、增強實效性。

二、明確巡察範圍和對象

市(州)黨委、長白山開發區工委、縣(市、區)黨委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開展巡察(省委巡視對象除外),實現巡察全覆蓋。根據工作需要,市(州)黨委可以巡察鄉(鎮、街道)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縣(市、區)黨委可以對行政村(社區)、基層所站黨組織開展巡察。省委要求的省直垂直管理部門黨組和所管理單位較多的部門黨組(黨委)、省屬部分國有企業黨委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開展巡察。開展巡察的黨委(黨組)巡察對象所屬下一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納入巡察監督範圍。

三、健全機構隊伍

各地方黨委參照省委巡視工作組織架構,建立健全本級巡察工作機構,配齊配強工作人員。

(一)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

市(州)黨委、長白山開發區工委、縣(市、區)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巡察工作,向同級黨委負責並報告工作。組長由同級黨委書記或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黨委書記為組長的,紀委書記為常務副組長。

(二)設立巡察辦

市(州)黨委、長白山開發區工委、縣(市、區)黨委巡察辦是同級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履行統籌協調指導巡察組開展工作等職責,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紀委,配備專職人員。

(三)設立巡察組

市(州)黨委、長白山開發區工委、縣(市、區)黨委巡察組承擔巡察任務,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巡察組設組長、副組長、巡察專員和其他職位,配備一定數量專職人員;組長根據每次巡察任務確定並授權。巡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四)加強巡察幹部隊伍建設

嚴格巡察幹部標準和條件,切實把忠誠乾淨擔當的優秀幹部選配到巡察隊伍中,防止照顧性安排。建立完善巡察組組長庫、巡察幹部人才庫。加強巡察幹部教育、管理和監督,暢通巡察幹部晉陞、交流渠道,把巡察崗位作為培養鍛煉幹部重要平台。建立健全退出機制,對不適合巡察工作的及時調整。巡察辦主任、巡察組組長的任免情況,要及時向上級巡視巡察辦報告。

四、聚焦重點任務

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把紀律挺在前面,重點檢查被巡察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尊崇黨章、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情況,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執行黨的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選人用人情況,著力發現基層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等突出問題。

黨的領導方面。重點發現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中央和上級黨委決策部署不到位;意識形態領域工作薄弱,政治引領不力,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旗幟不鮮明;對本地區發生的重大問題領導不力、處理不當,影響基層改革發展穩定,給黨的事業和群眾利益造成損失;團結、領導、教育群眾能力不足,戰鬥堡壘作用發揮不夠等問題。

黨的建設方面。重點發現黨內政治生活不嚴肅、不正常,民主集中制原則執行不到位,黨的組織不健全,組織生活制度不落實,班子不團結、違規決策、軟弱渙散;黨性黨風黨紀教育薄弱,黨員理想信念動搖、宗旨意識淡漠;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不規範,違規用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問題。

全面從嚴治黨方面。重點發現主體責任不落實、監督責任不到位,好人主義盛行,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維護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力,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違規違紀行為多發等問題。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方面。重點發現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四風」問題屢禁不止;違反黨的紀律,損害群眾利益的「雁過拔毛」「小官巨貪」「鄉匪村霸」等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懶政怠政不作為、違反政策亂作為、謀取私利妄作為、侵害群眾利益胡作為,以及作風不民主、處事不公平、履職不廉潔、行為不守紀等問題。

五、確保巡察質量

(一)堅持問題導向。牢固樹立有重大問題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就是失職、發現問題沒有如實報告就是瀆職的觀念。強化問題意識,把問題導向貫穿巡察工作全過程和各環節,做到嚴字當頭、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使全面從嚴治黨成為常態。增強黨性觀念,強化責任擔當,敢于堅持原則,勇於較真碰硬,善於發現問題、如實報告問題、推動解決問題,使巡察真正成為基層黨內監督的「前哨」、發現問題的「尖兵」、從嚴治黨的「利劍」。

(二)突出監督重點。緊盯政治問題和腐敗問題交織、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重點人,把三類情況同時具備的作為重中之重;緊盯資金管理、資產處置、資源配置、資本運作和工程項目等重點事;緊盯利用行政審批權、行政管理權、行政執法權、幹部人事權和資金資產資源分配權等以權謀私的重點問題,以震懾關鍵少數促進大多數緊起來,以關注重點事帶動基層建設強起來,以解決重點問題推進基層管黨治黨嚴起來。

(三)加強工作創新。立足基層實際,不斷探索創新監督形式、方法、手段。創新組織形式,堅持常規巡察和專項巡察相結合、上級統籌和自主巡察相結合、板塊輪動和系統聯動相結合。創新制度機制,優化工作流程,建立協調協作機制,建立巡視巡察聯動機制,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創新方式方法,運用數據信息比對分析、改進談話形式、提請專業支持等,探索符合基層特點、群眾容易接受的工作方式,使巡察工作形式更加靈活、方法更加多樣、成效更加明顯。

(四)注重成果運用。黨委常委會和書記專題會議要及時聽取巡察情況彙報,研究決定巡察成果運用,對重點問題、重點線索提出處置意見。被巡察黨組織要認真履行整改主體責任,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及時向黨內通報、向社會公開巡察整改情況,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履行整改第一責任人責任的情況報告於2個月內報巡察辦。紀檢監察機關要對照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優先辦理巡察移交問題線索,組織部門要及時處置巡察移交事項,辦理情況於3個月內向巡察辦反饋。有關黨組織和職能部門要針對巡察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開展專項治理,健全制度規定,完善管理措施。巡察機構要建立線索管理、移交、督辦等制度,認真做好巡察情況報告、反饋、移交等工作,加強對巡察成果運用情況的督查,確保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

(五)嚴格依規依紀。黨委要健全和完善巡察工作制度,督促巡察機構依照巡視工作條例和相關制度規定開展工作。巡察組依靠被巡察黨組織,不干預被巡察地區、部門、單位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職責。嚴格請示報告制度,未經批准不對重大問題表態,不隱瞞歪曲捏造事實,不泄露巡察工作秘密,推動巡察工作規範有序開展。

六、加強組織領導

(一)黨委承擔主體責任。黨委是巡察工作的「指揮部」,黨委書記是「總指揮」,必須認真履行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定期研究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在機構、人員、經費等方面提供保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履行支持配合職責。對開展巡察工作不力、成效不明顯的,要追究黨委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責任。

(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承擔主要責任。各級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是巡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要在同級黨委領導下,對本地區巡察工作實施全面領導,及時制定符合地方實際的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落實機構人員。黨委巡察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總結、重要工作安排、常委會和書記專題會議聽取巡察情況彙報材料及其他重要事項,應及時向上一級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三)巡察辦承擔組織協調責任。各級巡察辦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組織指導、制度建設、監督管理、服務保障等作用。各級巡察辦要接受上級巡視巡察辦的指導、監督和檢查,主動搞好組織對接、制度對接和工作對接。

(四)被巡察黨組織承擔積極配合巡察組開展工作的責任。要增強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全面、客觀、真實地向巡察組報告情況、提供資料,協助配合巡察組開展工作,鼓勵和支持幹部群眾向巡察組如實反映情況和問題。對拒絕提供支持配合、隱瞞或故意提供虛假情況、干擾和阻撓巡察工作、打擊報復反映問題幹部群眾、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的,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追責。

按照省委要求,省直垂直管理部門黨組和所管理單位較多的部門黨組(黨委)、省屬部分國有企業黨委參照市縣巡察模式進行積極探索,開展本部門本單位巡察工作。總體要求、機構隊伍、重點任務、工作要求等要參照市縣巡察工作要求組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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